《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doc(6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深建规20214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2、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
3、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4、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第六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审查内容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
5、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十条 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技术性审查应当包括:(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四)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五)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六)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6、是否安全;(七)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装饰、基坑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八)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一)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第三章 审查委托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
7、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含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只有一家的除外。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第十六条 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审查程序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
8、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含作业现场核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
9、反馈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改正.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的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
10、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修改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已作变更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察现场核查工作;工程勘察企业派人全程协助
11、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完善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妥善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施工图审查资料归档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审查情况做好汇总工作,按季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表上报主管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或者减轻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诚信记录排序靠后的审查机构审
12、查的项目、审查费用低于规定收费幅度下限的项目.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施工图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九)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及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
13、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不符合认定条件;(二)超出认定的范围进行审查;(三)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回避的;(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未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问题;(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出具审查报告;(九)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取费;(十)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14、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三)施工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施工图内容已作重大设计变更,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区主管部门及
15、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审查报告等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表格,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3附件一湖 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 机 构 认 定 表申请认定的审查范围和类别:-所属地区(部门):-申请认定机构:-(公章)申请认定日期: 年 月 日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制填 表 须 知一、本表适用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申请认定时填写。填写人对其真实性负责。二、本表基本情况一栏中, “企业类型”填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三、本表一式三份。一、申
16、请认定报告注:本栏填写申请认定的目的、申请认定范围和类别、有关内设机构和外设机构等组建方案等.二、基 本 情 况企业名称成立时间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 申请类别营业执照编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人员情况总人数 人其中已退休人员 人审查人员总数 人专职审查人员 人兼职审查人员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其它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人内设机构外设机构名 称负 责 人三、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相片曾用名籍贯民族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注册专业及类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子信箱主要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四、技术负责人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相
17、片曾用名籍贯民族学历专业职务技术职称注册专业及类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联系 电子信箱主要工作简历(本人签字)年月日五、审查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专(兼)职备注注:请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审查人员分类填写并统计。 “专/兼职”填写在审查机构是专职还是兼职审查人员。备注栏填写人员重复情况,如重复一次,重复二次等,序号不变。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览表序号姓名顺序号注册专业注册级别注册日期注册证书号码注:顺序号填写审查人员一览表中的序号,注册级别填写“一级”或“二级”。七、技术装备一览表设备名称单位数量规格及型号设备净值(万元)注:设备净值填写该类型设备总值。八、审查
18、质量保障体系(含审查规程)九、认 定 意 见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组长(签名)年 月 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审核意见应明确认定范围和类别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流程框图附件五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流程框图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如有争议,建设行政主签订审查合同 管部门指定其他机构进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行复查并给出结论 计文件审查填写审查意见书 没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但存存在严重全安隐患问没有违
19、反强制性条文及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或设题或编制深度严重不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编计中存在严重保守浪费现象,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设制深度符合规定 或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计。 规定 ,不通过, ,不通过, ,通过, 由建设单位通知填写审查报填写审查报勘察设计企业按告 告 审查意见书修改设计文件并填,审查合格, ,审查不合建设单位或委审查机构将写审查意见反馈格, 托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单 审查报告送备备案机关。建案机关备案 设单位责成审查机构在审 勘察设计单查合格的设计位重新勘察、 文件盖章施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
20、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
21、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第三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
22、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条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
23、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资格审查
24、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
25、和方式;(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
26、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一般情况;(五)企业财务状况表;(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7、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十二)其他资料。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
28、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在
29、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第九条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
30、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第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
31、录.第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家的入围投标人:(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
32、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第
33、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
34、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
35、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36、。第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
37、容。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评审内容和标准一、技术和财务能力附表1序号评审项目 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拟任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经历和业绩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每项省优质工程0。5每项芙蓉奖工程1每项
38、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2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4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3企业净利润净利润044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0490资产负债率7025合计备注: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附表2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工程经历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4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
39、程2工程获奖情况每项省优质工程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每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3每项鲁班奖3合计备注:1、类似工程最多合计三个类似工程。2、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三、信誉及其他附表3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1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5“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32企业信用情况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2地市级1银行资信等级AAA2AA1A0。53合计四、有关说明(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
40、的评审依据以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月日至月30日,如投标申请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月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申请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申请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二)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基础设施
41、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三)以下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年度为准,鲁班奖以外的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2、企业类似工程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申请人的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由省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