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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公共卫生学院实验中心二七年目 录第一部分 河北医科大学资产管理文件1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2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93河北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54河北医科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85. 河北医科大学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办法206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227. 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25第二部分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管理文件1.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列272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办法303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2、334. 河北医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355.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条例366.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387.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408. 河北医科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41第三部分 部门职责1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范围432. 资产管理科职责范围443. 实验室管理科职责范围454. 设备科职责范围46第四部分 公共卫生学院实验中心规章制度1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工作规范472. 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533. 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管理规范574. 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585. 公共卫生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636. 公共卫生学院关于建立
3、健全领导听课制度的规定647. 公共卫生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范658. 公共卫生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689. 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7210. 公共卫生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7611. 公共卫生学院实验教学人员岗位职责7812. 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安全细则81第四部分 附录1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842.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913.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954. 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1015.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109河北医科大学资产管理文件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4、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益形成的资产。校资产的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
5、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一级),各处针对各自管理范围实施管理(二级),校内拥有任何一类资产的单位为资产占用单位,即三级管理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具有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对本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
6、体管理。承担下列各项工作:(一)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三) 负责校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审手续。(五)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负责编制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所需仪器设备和大宗批量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组织招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和维修等项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所需的设备管理。(六) 负责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管理,参与基建招标和竣工验收。(七) 审查对本校拟实施的经营项
7、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分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二) 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帐、卡、物。(三)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要求如期作出报告。(四) 分口管理部门管理项目如下: 1、后勤管理处分口负责学校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室外构筑物、校园公共设施、植物、家具、被服装具的使用管理。2、图书馆分口负责图书期刊的管理。3、财务处分口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4、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中科技成果的管理。5、
8、校园规划处负责建筑所需的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管理。6、各学院(所)、 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各类校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三级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仪器设备现有功能,开发利用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保养,延长使用寿命。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的现象发生。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处置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各分口管理部门都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帐、卡、物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
9、、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置,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否则,学校将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等),使用单位应向分口管理部门报告,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后),或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附后),并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交校财务,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
10、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分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入帐,并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帐、建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机构
11、。(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第十八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口管理部门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第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非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 第二十条 学校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具体比例由国有
1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定),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五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学校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分析说明。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校资产管理、使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
13、,增强科技实力,激励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学校对校区(其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不包括在内)有突出科研业绩的单位或课题组给予奖励性资金投入,用以购置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改建。 (一)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 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励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二等奖每项奖励600万元,分三年投入。 2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和省部级科技成果(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励4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二)上述奖励金额的30%,获奖单位可用于科研业务支出。 (三)获奖资金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提出。(四)申报程序及有关说明 1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单
14、位审核(跨学科、跨单位的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附获奖证书原件或权威部门证明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核准确认后,报主管校长审批。2本奖励是在冀医科字200511号河北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项以外,学校设定的用于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改建等学科建设、发展方面的奖励性投入。3此奖励只授予我校各校区在册的科技人员为负责人(第一主研人)的课题组。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15、,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河北医科大学固
16、定资产调拨单 单号:仪器名称仪器编号型号规格购置日期原 值已使用年限备注:调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章)年 月 日调入单位:(签章)年 月 日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单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型号规格购置日期原 值设备使用状况技术鉴定意见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年 月 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签章) 年 月 日学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整机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于教学、医疗、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等方面仪器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单价200元-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了加强管理,也列入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单价超过5万元的,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购置、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设备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编报。各单位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规划、现状及学校经费情况,科学地编制购置计划,
18、于每学期末上报。 第七条 各学院对所属科室的设备计划和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协调平衡。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减少重复购置,避免积压浪费。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研究室上报仪器设备计划时须填写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并注明其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经所属院、处、部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再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购置万元以上和进口仪器设备时,申请单位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仪器设备采购进行规程暂行规定的
19、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质、竞价,选择好的售后服务厂商和供应商,对仪器设备和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质量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法。(二) 根据学校领导的指示精神,编制我校有关物资采购年度预算。(三) 组织实施我校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四) 建立有关物资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信息系统。(五) 对我校有关单位的专项自行采购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并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
20、设备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设备主管部门、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及使用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招标,聘请评标专家,对招标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般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即通过邀请三家以上的厂商进行投标,从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考虑,确定最终中标单位。第十四条 对设备采购数量较少,独家生产、信息缺乏的采取参加订货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经费、研究生经费以及自筹和捐赠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可酌情自行采购。第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需
21、更改仪器规格型号时,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便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对在用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执行“三定两严”制度。对大型精密设备必须标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做到“三定”: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每个操作者必须做到“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存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有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不论用何种经费购置(自制、捐赠、无价调拨)的仪器设备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上帐建卡,严禁私用或擅自借出外用,需要外借的要到国资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确保本单位使
22、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有义务向全校开放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其功能,发挥仪器设备应有作用。第二十条 对800元以上仪器设备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档案,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登记、记录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据使用登记结果,计算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做好每次使用记录,无使用登记的设备,使用机时原则上按“0”计算。第二十一条 建立设备使用评价制度,设立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由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设备购置、使用、登记建档、维护保养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帐、物、卡制度,坚持每年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对账、物不清的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
23、权暂停其有关经费的使用,直至理清帐物为止。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自到货起半年内不投入使用,要追究其责任。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进行二次分配或收回。第二十四条 对闲置设备分类处理办法:无人需求的闲置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收回库存,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对外处理,以便尽可能实现其所剩的价值,其回收资金直接上缴财务。第二十五条 闲置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但可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有效处理。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遗失、损坏或事故时,应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保卫处及时组织专人调查,查明原
24、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仪器设备管理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第五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坚持以校内维修为主,走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维修道路。要努力提高维修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各类在用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的状态。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档案,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附后),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后送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或联系外修。第二十九条 维修部门要切实做好维修技术保障,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及时报告维修进程。第三十条 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排除
25、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二级单位内后二级单位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第三十二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剂时,由其单位管理人员填写河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国资处资产科办理调拨手续。第三十三条 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所得款项应全额上缴学校。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二
26、)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三)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四)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的。(五)严重污染环境,修复后不能安全运转并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由资产科备案、销账。第三十六条 报废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二级学院编报设备详单,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经主管
27、校长审批,并报财务,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竞价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学校财务。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国有资产与室验室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仪器名称型号及规格故 障 现 象使用单位申请人日期河北医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大型
28、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比较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 (一)首先由使用单位申请,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论证小组,对提出的计划报告逐台进行科学论证。 (三)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技术指标、性能质量、使用、维修技术安装条件、经济效益、人员的配备及管理服务、经
29、费来源、安全等问题进行全面考虑。 (四)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国资处统一订货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索赔工作 (一)在仪器设备到货前,要认真阅读技术资料,制定具体的验收计划并准备安装场地,组成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领导、工程人员、实验技术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国外进口设备应有商检局、海关人员共同参加)参加的专家验收小组。(二)货到后要及时拆箱、清点、验收并作详细记录,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出厂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考核其稳定性和可靠性,最后提交验收报告。 (三)在规定索赔期内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要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四)使用单位要在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
30、用,对超过半年不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一)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使用应本着专管公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其使用率。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有专管人员管理,配有专门使用记录,对每次使用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由操作人员签字。 (三)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后达到所管理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不宜轻易更换。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
31、和操作要领,获得操作证后才准予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五)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必要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定,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帐,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申购报告、选型论证、审批手续、仪器设备的出厂资料、技术说明书、图纸照片、配件明细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 (二)为充分挖掘我校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潜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动仪器设备额定机时管理和有偿占用办法。(三)认真搞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维持费的管理,维持费为正常运行所必须,包括
32、:原材料消耗费用,水、电、气、能源消耗费用,维修保养费用,此项费用由学校年度事业费和专项科研经费中拨付,并从有偿使用中得到补充。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一)学校定期进行考核,以促进专职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考核内容包括: 1、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活动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时数(含测试样品,培训人员)。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 3、科研成果。 4、社会服务经济效益。 5、功能的利用及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6、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7、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情况。(二)学校对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表扬和奖励管理
33、使用好,保养维修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使用率高,经济效益好,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河北医科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均称物品)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做到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物品供应管理工作以“优质服务、保证供应、科学管理、方便
34、基层”为指导思想。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领用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认真、账卡健全、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去向清楚、原始凭证齐全。第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管理,自觉管好用好物品,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系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它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1、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油料、燃料、气体、试剂等。2、低值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能长期使用又不属
35、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等。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 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电子材料、零配件、劳保用品等。第三章 物品计划与购置第六条 各实验室,研究室要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表,经二级学院汇总审定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核办。第七条 物品计划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特殊要求)必须准确,发生差错由编报单位负责,造成损失的要由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时间,一年分两次,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报实验室管理科,以便集中招标采购。第九条 临时采购计划只适用于用户临时急需或常备物资以外的物品,
36、用户可事先填报采购单,经管理部门批准,由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用户自行采购,但必须办理登、帐出入库手续。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与供应第十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手续。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的领用和管理,并建立物品领用登记,每年年底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清查一次,并与实验室管理科核对,年终不核对的单位暂停发下年度经费。第十三条 领用物品应实事求是,不要宽打窄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
37、,最多领出半年的物品用量备用,并建立使用物品明细帐。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实验室管理科有权进行校内调剂,以避免物品的积压浪费。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河北医科大学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剧毒物品是指氯化物类、砷化物类、汞化物类、生物碱类、磷化物类及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物品。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第二条 我校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面宽、
38、点多、量少、分散,使用时间短,保管时间长,经手人员多,易出现漏洞。因此要求使用剧毒物品的实验人员必须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管理,保证绝对安全。 第二章 剧毒物品的采购与贮存第三条 购置危险品及各种传染性菌种、病毒毒种时,由该实验中心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计划,经院、部领导核定,并报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危险品采购办法办理。第四条 剧毒危险品的采购、提运,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危险物品到货后要立即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第六条 剧毒、危险物品仓库,必须阴凉、通风、干燥、室内温度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能超过80%,且必须做到:1要依据试剂的
39、化学性质分类存放。2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内,钥匙由二人分管,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第七条 危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要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第八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告校保卫处。第三章 剧毒、危险品的领用第九条 剧毒、危险品的领取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由学生经手。学生使用时,指导老师应认真加以指导。第十条 贯彻谁领用谁负责,毒品、危险品所到之处责任必须到位的原则,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 领用剧毒物品,应由实验室专职人员2人报领用计划,室主任签字
40、,主管院、部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由2人共同领取。第十二条 领用剧毒、危险品以需最少量为原则,各实验室储存量最多不能超过三日的实验用量。剧毒药品不能在实验室内过夜,剩余要及时退回危险品库。第十三条 剧毒物品严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第十四条 含有剧毒药剂的实验废水和废渣,应单独存放,妥善处理,并有处理记录。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关于剧毒、危险品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危险品发生丢失、燃烧、爆炸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41、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河北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承担适当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事故,凡
42、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赔偿界限第五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至损的。(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第六条 对下列因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
43、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者的。(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的。(三)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第三章 赔偿处理第七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按损坏部分修理费的50%赔偿;丢失者按实际价值赔偿。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二级学院主管院长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九条 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偿。通过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