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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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212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mohurd.gov 2021年11月11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

2、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下载:1.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总则1.1 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

3、N/m的模板支撑系统。1.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2 方案管理2.1 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三)施工计划:施

4、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

5、,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2. 2 审核论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

6、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二)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7、、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3验收管理3.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3.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

8、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3.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4 施工管理4.1 一般规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

9、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4.2搭设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

10、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4.3 使用与检查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

11、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荷载要求。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二)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三)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四)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五)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六)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4.4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框架结构中

12、,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4.5 拆除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

13、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5 监督管理5.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5.2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

14、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5.3 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6 附则6.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

15、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16、监督管理。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行业或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依法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

17、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四)要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报监;(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六)主持交工工程的安全性评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绩效登记;(七)统计报告行业或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八)开展行业或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第六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

18、门可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省直和市州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

19、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前由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整个项目和各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今后投标的依据。第九条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建设

20、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的原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

21、单位、联系方式,工程项目规模,提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同一监督机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申请可合并进行.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2、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价。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在勘察过程中发现路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23、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二)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三)对工程需要必须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

24、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

25、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

26、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第二十三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二)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四)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7、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其准操作类别工种进行特种作业.(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定期研究和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责任追究不放过。第二十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8、职责:(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协调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或抽检,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指挥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报告现场负责人。(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参加对新从业人员进场、复工换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五)督促有关

29、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用品。(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统计、分析、预防工作。第二十五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识别并制定项目危险源台账、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和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验算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深基础开挖;(二)滑坡和高

30、边坡处理;(三)大型挡土墙;(四)大型模板工程;(五)大型梁、拱吊装;(六)隧道工程;(七)爆破工程;(八)水上水下作业和高处作业;(九)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标志牌,标志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简况、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督单位和安全举报 等。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理部

31、应当将安全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

32、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公路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

33、收合格止。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三十二条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测量在丛林间进行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测量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野外作业遇到雷雨天气,应采取必要防雷措施。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第三十三条路基工程、结构物基础的土方开挖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开挖深度超过2m时,应当根据土质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并应设置警告标志;高陡边坡处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双重作业;施工中如发现土体有滑动或

34、崩坍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施工应重点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交通管理。在施工路段两端和中途出入处,均应安排专人指挥交通,并配备必要的指挥和通讯工具。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设置显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标志牌,在夜间应悬挂足够的红灯示警标志。第三十五条隧道工程、基础开挖等石方作业需要爆破的施工,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施工应对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制定专项

35、安全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开挖的进程,及时进行有效的支护和衬砌,施工技术员应随时掌握地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防止隧道坍塌。第三十七条公路和水运工程施工中,落差超过2m的均视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第三十八条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桥涵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桥梁

36、施工中大型承重支架必须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安全验算。必要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条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第四十条水运工程和桥涵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

37、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一条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对设备焊接、设备接地电阻等重要部位,必须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第四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现场的安全控制要点,在雨季应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应制定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在高温季节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沥青路面施工、

38、隧道施工、潜水作业和在有血吸虫水域施工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安全生产

39、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交通厅-精品 文档-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

40、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

41、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

42、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43、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

44、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安全

45、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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