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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版)(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21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21264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含建设单位,下同)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电力设备制造(科工)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表 彰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自然年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基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在本期工程竣工当年度进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
3、件(一) 先进基层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业绩突出(1)连续两年(从考评年度向前追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注,指未发生一般以上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火灾以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全厂机组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3)新建项目(竣工后)实现建设安全生产目标(未发生各类事故,含内部统计事故等),且投产当年内新机非计划停运水平优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平均水平。2. 工作先进(1)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各类表彰、奖励。(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专职安监人员(厂级和车间级专职安全员)中任职比例超过20%
4、。(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检查、评价和标准化等基础工作推进效果处于公司系统先进水平。3. 典型示范(1)安全生产机制创新、工作提效、破解难题等方面工作突出,取得良好效果。(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良好,杜绝“跑冒滴漏”,全面推行“7S”管理,安全生产可视化、设施标识规范完整,在本区域具有典型性和领先性。(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1. 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2. 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3. 及时发现
5、(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4. 建设单位评选年度内施工期超过6个月,方具备推荐先进个人资格(基建期内每年开展评选)。5. 所在单位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三)“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从事(厂级或车间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和二级单位复核,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基层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企业申报,二级单位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
6、报表见附表1-3)。第八条 二级单位推荐名额(一)推荐先进企业名额按照二级单位管理的基层企业数量的20%左右确定,基层企业数量少于5家的可推荐1个名额。最终确定名额时,兼顾二级单位之间横向比较。(二)推荐先进个人名额1. 每家基层企业原则上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a.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2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b.对安全生产业绩特别突出且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或50万千万以上的风电企业,或兼有生产和基建任务单位,可增加1名。c.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2. 二级单位先进个人名额按照每家
7、单位不多于1人的原则,由集团公司统筹确定。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定性、定量打分表,进行量化评价。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个人和“安全卫士”,集团公司下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牌(对单位)、证书(对个人)。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获得“安全卫士”的个人当年度等同先进个人获得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各基层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
8、现。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章 处 罚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处以6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一般事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
10、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六)当年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
11、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同一发电企业当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企业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三)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12、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13、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六)一年内发生2次或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二)对次要责任者给
14、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第二十三条款的内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直接责
15、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二级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第二十八条
16、 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第三十一条 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监机构(或未配齐安监人员)、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罚的上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17、要求,发生事故,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企业班子其他成员作如下处罚:(一)发生事故,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二)发生事故,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第三十三条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
18、执行。第三十五条 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30天内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按照集团公司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在年终业绩考核时进行兑现。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一)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二)警 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三)记 过-扣罚
19、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四)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五)降 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六)撤 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第四十条 事故处罚由相应二级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下发有关单位并通报公司系统。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
20、调查规程等执行。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均应在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中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各二级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应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产业部门备案。安全先进和事故处罚的管理流程分别见附表4和5。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14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21287号)同时废止。附件: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 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
21、3. “安全卫士”申报表 4. 安全先进(安全卫士)评选流程 5. 事故处罚管理流程附件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申报表申报单位(全称)条件符合性描述(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所在单位先进事迹(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年 月 日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安全卫士”申报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务所在单位事迹(可附页,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章)
22、年 月 日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安全先进(安全卫士)评选流程附件5事故处罚管理流程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23、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第四条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24、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第七条 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
25、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条 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
26、事故;(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
27、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
28、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十八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
29、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
30、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九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二十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1、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
32、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
33、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
34、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
35、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
36、、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
37、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
38、体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第六章 两措计划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安措”计划;编制并实施年度反
39、事故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简称“反措”计划 。“安措”计划与“反措”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予以发布。第三十八条 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监部门为主,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九条 “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
40、、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落实,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专项使用。第四十条 各企业的“反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措施进行编制。“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四十一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点分析、危险源评估、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台风、抗震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措”计划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各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
41、”及各类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的落实负责。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本企业安委会汇报。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一)各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二)从事矿山、
42、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达到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劳务派遣、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新上岗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培训或组织考试。第四十八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