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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笔记(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
2、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神明裁判广泛应用。四、
3、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章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三、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
4、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五、 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六、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七、诉讼制度: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第六章 罗马法罗马法的历史沿革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以习惯法为
5、主,很少成文法。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 ,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罗马法的渊源1 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
6、赋予法律效力。2议会制定的法律: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3裁判官的告示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元老院决议:职权广泛,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
7、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5皇帝敕令: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6法学家的解答: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裁判官法;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一、人法1人格: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8、。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2)人格的变更: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2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
9、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3法人: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4婚姻家庭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二、物法1物和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
10、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2债权:债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1、。罗马法上关于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解释各种发生原因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3继承法:解释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历程;说明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原则和顺序;说明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权的行使及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的种类。三、诉讼法1公诉与私诉:公诉指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诉讼,私诉是指有关个人利益的诉讼。这种划分是和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对应的。2法定诉讼:罗马古老的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说一定的套语,做一定的动作,携带争讼物到庭,充满了形式主义色彩。3程式诉讼:盛行于帝国初期,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最高裁判官为消除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提出
12、了程式诉讼。程式诉讼分为法律审阶段和事实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能自由陈述自己意见,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人。4特别诉讼:流行于帝国后期,也叫非常诉讼。其特点是审判不分原有的两个阶段,始终由一个官吏处理,取证允许逼供,判决得强制执行。第三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一、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二、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使罗马法在西欧各国得到广泛使用,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三、 罗马法对近现代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P64第六章 日耳曼法1 习惯法时期: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对罗马居民适用罗马法。2 法典编纂时期
13、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王室发令的发展:法兰克王国后期,王室法令获得发展。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制度一、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属人主义原则,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日尔曼人使用本部族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法发生矛盾时以日尔曼法为主。法律冲突则视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解决。二、土地占有制度1马尔克公社土地占有制2大土地所有权介绍大土地所有权形成的两个主要途经;解释“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3农奴份地说明农奴人身被束
14、缚在土地上,成为土地的附庸。三、债法日尔曼法的债权制度比较简单,说明债法的主要特点。四、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结婚的方法通常是买卖婚,也有抢夺婚的方法。在家庭生活中,家长享有特殊权力,妇女处于夫权之下。继承制度实行法定继承。五、违法行为及其惩罚日尔曼法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起来,通称为违法行为,但二者仍有区别。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团体本位。2属人主义。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4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二、历史地位1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2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第七章 教会法第一节 教会法
15、产生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是基督教会所制定的对其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的总称。二、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是伴随着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逐渐形成的,公元4世纪,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教义就成为教徒的生活准则。三、教会法的发展1早期发展阶段(49世纪)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提高,教会法也不仅适用于教徒,开始对世俗居民具有强制性。2 全盛时期(1015世纪)随着教会势力的增长,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同时也出现了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即教皇教令集。教会法的研究也日趋繁荣,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
16、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3 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宗教改革以后,各国君主纷纷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资产阶级以后,各国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逐渐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教会法还存在较大影响。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圣经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圣经中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的“律法书”中的摩西十诫。二、教皇教令教皇教令即教皇就某些重大事件向各地或某一地区发布的敕令,是教会法中仅次于圣经的重要渊源。随着教皇教令的增多,出现了许多教令集,如格拉蒂安教令集。三、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即宗教会议通过的决议,是教会法发展早期阶段的主
17、要立法形式。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说明教会法的发展与罗马法之间的密切关系。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二、财产制度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享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并且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弃绝罚惩处。三、债权制度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经当事人宣誓的契约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毁约。教会承认“死抵押权”。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成立: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婚姻解除:通常不许离婚,但属于教会法规定的应
18、禁止和应撤销的婚姻可宣布无效。婚姻家庭关系: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但是教会法也规定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和保护寡妇财产的制度。五、犯罪与刑罚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主张在刑罚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六、诉讼制度审判主要采用纠问式诉讼。介绍宗教裁判所的职能、管辖范围、诉讼特点,并评价其对人类历史所起的反作用。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特点1与基督教神学密切相联。2是封建法律体系。3深受罗马法影响。二、历史地位1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2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八章 伊斯兰法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与演变一、伊斯兰法的概念
19、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居民的法典。二、伊斯兰法的产生产生于公元7 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三、伊斯兰法的发展(近代改革前的古典伊斯兰法)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作为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专门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已经开始传述;教法学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一些早期教法学派。2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圣训”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汇编和整理;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
20、,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3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逊尼派 (即伊斯兰教正统派) 认为伊斯兰法已经完美无缺,所有重大疑难问题已经解决,后世法学家只需遵循前人的结论,无需进一步创制法律,关闭了“伊智提哈德”之门,伊斯兰法的发展停滞了。四、近现代伊斯兰法的改革简要介绍近现代伊斯兰法改革的背景、进程和后果。改革是在西方列强的军事压力、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伊斯兰法无法适应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
21、行的。改革以奥斯曼帝国的“坦志麦特”运动为笼头,一战后土耳其和埃及继续进行全面改革,二战后蔓延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经过改革,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制状况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在刑法、诉讼法以及与经济发展密切相连的民商法领域,大量采纳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已基本世俗化;而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受宗教道德规范严格控制婚姻、家庭、继承、宗教基金和宗教义务等领域虽也经过一定改革,但仍由传统教法调整,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形式和内容。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一、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内容非常庞杂,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
22、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它在伊斯兰法渊源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凡与其原则和精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效的。二、“圣训”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涵义,从而推倒出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公议”和“类比”。正是“公议”和“类比”等
23、创制法律手段的广泛运用,伊斯兰法的规则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善,以符合阿拉伯社会发展的需求。四、其他渊源简要介绍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等辅助渊源。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一、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介绍和分析念、拜、斋、朝、课五功的内涵及其社会功能;简要介绍圣战等其他宗教义务。二、财产制度简要介绍圣地、米克尔、伊克特等土地占有形式;着重介绍瓦克夫制度。瓦克夫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是指捐献给真主的财产,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房产、牲畜等其他形式的财产。瓦克夫可以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两大类。这种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处分,捐献者也无权收回其所有权。瓦克夫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
24、,因为捐献者仅转移了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三、债法受宗教信仰的影响,特别强调债务必须履行,不得违背约言,同时严禁放贷取利。四、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这方面的内容不仅在全部教法中所占比重大,而且规定得特别详细具体。结婚:允许一夫多妻制;宗教信仰不同可以成为结婚的障碍。离婚: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一般情况下等于休妻。离婚后有三个月的待婚期。妇女地位:在家庭中,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继承:没有确立长子继承制,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也享有继承权,但数量仅为男子的一半;非穆斯林无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允许遗嘱继承,但所能处分的财产只占全部财产的1/3。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犯罪分为三类
25、:经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如杀人罪、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或赔偿金;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六、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也兼管审判。法院分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两个系统。第四节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伊斯兰法的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二、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1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2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一) 普通法的形成说明
26、普通法的形成有两个基本前提,即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直接促进作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二) 衡平法的兴起说明衡平法的产生是经济发展需要和对普通法缺陷的弥补,介绍衡平法产生的过程。(三)制定法的发展说明制定法的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介绍国王与大贵族的斗争以及大宪章的制定和内容。说明国会产生的过程和国会立法权的确立。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虽然英国革命对英国法制发展的影响不像法国那么大,但革命后法律制度仍然发生了若干变化,比如: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
27、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说明法律改革是在工业革命后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英国原有法律体系的过分复杂和封建性过重的背景下进行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法律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改革结果包括: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等。四、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说明20世纪初以来英国国际地位下降,使英国统治集团备感压力;而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主思潮的传播更促使英国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表现在: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
28、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从法源意义看,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解释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说明该原则在当代英国法院系统中的运用。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该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
29、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法院管辖,相应的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1875年以后,虽然令状制已经废除,但它们对英国法的发展仍有深刻的影响。二、衡平法(一)衡平法的概念解释“衡平”一词的来源。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二) 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
30、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纠正、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三)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与普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却相当简便、灵活,衡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比普通法院的法官大。(四)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衡平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它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介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冲突。17世纪最终确立衡平法优先原则。衡平法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以后,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介绍“高树案”判决。三、制定
31、法(一)制定法的种类现代制定法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等。(二) 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关系从数量上看,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如判例法;从效力上看,制定法又高于判例法。从实施角度看,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其实施与解释都必须借助于判例法。四、其他渊源(一)习惯习惯对英国法的发展曾起过重要作用,并仍在许多领域影响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但现代英国习惯已很少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除非它同时具备远古性、合理性、确定性、强制性和不间断性等条件。(二) 学说在判例集尚不完备、遵循先例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里,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那些被称为“权威性典籍”的早期法学著作。但在现代英国,在司法实践
32、中引用权威著作的做法极为少见。第三节 宪法一、 英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的内涵、发展、意义。三、英国宪法的特点说明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各部分渊源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与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不同,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第四节 财产法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财产的分类
33、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源于中世纪普通法诉讼形式之分。不动产来自对物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收回实体的、特定的物;动产来自对人诉讼,意即这种诉讼要求特定人归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二、地产制地产制是英国财产法的独特制度,也是相对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而言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地产权即一定土地上的权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在1925年之前,英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地产权: 1占有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2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3完全保有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1925年以后,封建地产制进行了改革,地产权只剩下两种,一种是完全保有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一种是租借地产权。三、信托制说明信托制与财产法的其他制度不同,不
34、是在普通法院发展起来,而是由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起来的,因此与衡平法有密切关系。信托制来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介绍受益制的概念、起源、发展和作用。说明现代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以及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契约法说明契约法在英国私法中的地位,其渊源。一、 契约法的演变早期普通法院只保护书面盖印契约,得不到保护的非正式契约当事人只好寻求衡平法院的保护。15世纪以后普通法院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至19世纪,在大陆法系契约制度的影响下,在英国资本主义
35、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的推动下,英国确立了缔约自由、契约神圣等重要原则,契约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法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二、契约的概念和要素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三、 对价制度对价是除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对价的原则包括:对价无需相等;过
36、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不得自食其言原则。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概述侵权行为是指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说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过程和主要渊源。二、各种侵权行为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对人身的侵害、对财产的侵害和其他一些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介绍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演变:从过失责任,到比较责任,再到严格责任。解释每一种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产生背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第九节 刑法一、 刑法概述说明英国刑法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发展概况。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普通法曾长期将犯罪划分为叛逆
37、罪、重罪与轻罪。1967年刑事法令颁布以后,这三种罪的划分被取消,代之以可起诉罪、可速决罪和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的新分类。三、刑罚英国历史上的刑罚较为严酷。由于长期盛行报复与威吓主义刑罚思想,死刑、苦役、肉刑等曾被广泛采用。19世纪以后,刑罚的严酷性大大缓和,苦役和肉刑被废除。1998年9月,随着犯罪和骚乱法的生效,英国最终废除了死刑。现代英国的刑罚主要包括:终身监禁和有期监禁、缓刑、罚金、社会服务、监督管制等。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 英国法院系统首先分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其次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民事法院系
38、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分院和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包括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分院和上议院。 二、陪审制度 说明陪审制的起源及演变,陪审制的运用以及陪审团的职责。三、辩护制度 说明对抗制的含义:庭审完全由双方律师控制,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人;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即律师有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说明两类律师的不同职责和近年来律师制度的改革。 第十一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说明英美法系的形成与英国的殖民统治分不开,解释接受英国法的三种类型。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以英国法为核心,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以归纳
39、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第十章 美国法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前后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 殖民地早期(17世纪)此时英国的殖民统治尚不稳固,英国法的适用很肤浅。2、 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加紧推行英国法。3、 殖民地晚期(1750-1776年)此时基本上处于继承和吸收英国法时期。二、形成时期(1776-1861年)1、建国初期(1776-1828)从盲目排斥英国法到有条件地继承英国法。2、改革时期(1828-1861)对旧的法律和判例采取批判态度,逐步完善美国法律体系。三、重建时期(186
40、1-19世纪末)1、彻底清除了法律体系中的封建因素。2、加强法律的统一。四、现代法时期(20世纪以来)1、制定法数量大增;2、委托立法加强;3、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4、法律体系的民主化。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一、美国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了大量的法律;2、美国法律汇编的出版;3、行政法令和委托立法。(二)普通法1、来源于1776年以前英国的普通法;2、1829年最高法院判例:英国普通法必须通过各州立法或司法机构的确认才具有约束力;3、只存在各州的普通法,不存在联邦统一适用的普通法。(三)衡平法1、独立前,衡平法院的管辖范围大于英国;2、
41、独立后,衡平法规则通过司法判决或者制定法成为美国法的组成部分;3、19世纪中叶以后,多数州都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只有特拉华州还保留单独的衡平法院。二、 美国法的特点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封建因素较少;2、创造了成文宪法的先例;3、法律体系极为庞杂;4、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5、比英国法更具有伸缩性;6、具有种族歧视色彩。第三节 宪法一、独立宣言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宣言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说为理论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二、邦联条例大陆会议于1777年
42、11月15日通过,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该条例共13条。根据该条例,各州保留独立和主权,邦联没有实际权力。三、1787年联邦宪法1、 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从邦联转变为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的权力,第一条第十款明文规定了各州不能行使的权力。解释联邦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宪法规定 ,美国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制共和国,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建立。解释三机关的构成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四、宪法的修正1、宪法修正的途径 修正宪法的正式方法是宪法修正案,此外还有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宪法进行解释,以及因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而产生的惯
43、例。2、“权利法案”国会于1791年通过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一般称之为“权利法案”。第四节 主要民商法律制度一、统一商法典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起草了统一商法典,并推荐给各州采用。至今为止除路易斯安那以外,各州均采用了该法典。其宗旨是适应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趋向统一。解释该法典的性质和特点。二、公司法 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全美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至今已被大多数州采用,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管理及解散。解释美国公司法的主要特点。第五节 反垄断法一、美国反垄断法的渊源: (主要是联邦法)1、谢
44、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2、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对前者的补充;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二、各种垄断行为:1、横向限制行为:在竞争对手之间就同一商品的流通范围或者服务领域进行划分;2、纵向限制行为:在商品生产、流通的不同环节之间进行限制竞争;3、兼并:造成企业数实质性的减少从而形成企业间的垄断,属非法兼并。第六节 刑法一、刑法的渊源1、联邦宪法2、联邦刑事立法3、州的刑事立法4、普通法二、犯罪分类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各类罪又分不同等级。三、主要刑罚 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此外受社会法学派的影响,加强了对犯罪的预防,加重了对累犯的
45、惩罚,广泛适用“保护观察”措施。第七节 司法制度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起源: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2、作用:(1)实现分权制衡;(2)扩大联邦权力;(3)灵活解释宪法,使宪法符合时代的发展。二、双轨制的法院组织及其管辖权1、联邦法院系统: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2、联邦法院管辖权:联邦性、多样性,标的超过1万美元。第十一章 法国法第一节 法国法的发展概况一、法兰西封建法时期1、诸法并存、法律分散2、民事法律带有等级色彩3、刑事法律野蛮而残酷。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初创时期:重点讲述“中间立法”;2、全面立法:重点讲述六法体系。三、现代法国法的特点1、
46、对原有的六法进行修改,有的法典已被新法典取代;2、行政法、社会法等成为新的法律部门;3、法的民主化和社会化倾向加深;4、欧盟法成为法国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 宪法一、法国宪法概述法国在历史上是一个政体形式多变的国家,也是制定宪法最多的一个国家。在法国近现代历史上,共制定了15部宪法,其中较著名的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1958年现行宪法。二、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以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以及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人权、政权和法制方面的基本原则。评价人权宣言在法国宪法发展中的作用。三、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这两部宪法虽都是在大革命初期,革命热情不断高涨时颁布的,但因其制定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又有不同,所以,这两部宪法既有相同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