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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拍卖申请书(共8篇)篇: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一:关于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申请书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XX)闵执字第6327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
2、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此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XX年11月12日附:1、(XX)闵执字
3、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拍卖房屋申请书二:拍卖、变卖房屋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4、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
5、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
6、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
7、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此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XX年2月21日拍卖房屋申请书三:申请人:谭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
8、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
9、层门面两间。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此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谭波农村房屋修建申请书房屋补助救济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仲裁申请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第2篇:房屋拍卖申请书拍卖、变卖房屋申请书参考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住所:被执行人:姓名,基本情况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
10、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
11、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
12、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
13、赁房屋。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此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申请日期:2014年7月24日第3篇: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一:关于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申请书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
14、888弄37号701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11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1)闵执字第6327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11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15、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此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2013年11月12日附:1、(2011)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16、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
17、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
18、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
19、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
20、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此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谭波第4篇:房屋拍卖申请书房屋拍卖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XX
21、X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作出XXX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XXX判决书,特申请你院对已保全的房屋予以拍卖。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第5篇:房屋拍卖申请书房产拍卖申请书房产拍卖申请书一:强制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人刘xx,女,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号。被申请人翟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x房。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限期执行通知书
22、的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据查,被申请人在长沙市内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其中自住一套,另一套房产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x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由他人居住,且该房产已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贵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所有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1102aaaaaa039住北京市房山区aaaa号,电话:137aaa83被申请人:史aa,男,19aa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aaaa楼1603号,电话:156aaaa7被申请人:北京aaaaa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23、京市房山区aaaaaa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峰电话:60aaa023,81aaa48申请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被申请人史aa拥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燕aaaa楼,京房权证房私字第05aaa9号房产;查封拍卖史学会拥有的车牌号gaaaa6,02型,别克,车一辆;车牌号gaaa02,02型,雅阁,车一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0a年1a月23日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2aaa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
24、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
25、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
26、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综上,为维护申请执
27、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篇2:北京市房屋拍卖申请-法务在线实用指南北京市房屋拍卖申请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急于解决,可搜索法务在线点击官网进入。法律事务,在线解决!上法务在线咨询,快速解决法律问题!篇3: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拍卖房屋申请书一:关于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申请书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
28、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11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1)闵执字第6327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11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
29、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此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2013年11月12日附:1、(2011)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30、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
31、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
32、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综上,为维护申
33、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
34、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6篇:房屋拍卖申请书房屋拍卖申请书申请人:刘正华,身份证号:*813,住址:花溪区小河长江路328号附1号。被申请人:詹泽友,身份证号:*218,住址:息峰县九庄镇柏茂村大坡组。请求事项:请求拍卖被申请人詹泽友名下座落在贵阳市云岩区煤矿村旭东路164号6楼34.65平方的房屋进行拍卖。事实及理由:花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和花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泽友十日内偿还刘正华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刘正富165000元,共计290000
35、元,并支付本判决确定的还款利息。此致花溪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代理人有转委托权,且能转委托权给其指定人员。委托人:_受托人:_年_月_日房屋拍卖委托书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第8篇:拍卖申请书拍卖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室房屋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及违约金万元、案件受理费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5号民事判决书,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迟迟未履行法院判决书。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在房屋的抵押权人(抵押金额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