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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
2、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第七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八条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
3、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
4、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第十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
5、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
6、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第二十四条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
7、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干净、场地清洁.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措施.第二十八条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第二十九条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第三十条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
8、扔垃圾或倒污水。第三十一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30,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第三十二条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
9、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六条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三十七条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10、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11、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建施通200727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
12、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生产 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共印80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
13、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
14、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5、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
16、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
17、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18、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
19、项目。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
20、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
21、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
22、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
23、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
25、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附件: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
26、园林绿化、监理企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第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及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2135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215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黔建设通2021354号文”和“黔建设通2021591号文”如有变动的,从其新规定.第四条 实行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等。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
27、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本规定所称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外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黔办事机构应协助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入黔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
28、、监理企业实施管理。第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受理省外企业法人在黔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不受理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分支机构不得在黔再设立分支机构。第七条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备案。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八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应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年度备案,备案续期在每年3-4月份进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分支机构续期备案资格。如需再在黔从事建
29、筑活动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第十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资质等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房屋建筑面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附表2。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参加我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法规培训证.省
30、外建设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按规定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并考试合格。其中,监理员应持“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员证”。第十二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二)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介绍信、企业近两年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和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等制度;(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与资质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建设监理企业应具有与资质范围相适应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六)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凭证;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及执业印章、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八)与分支机构注册地计
32、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第十三条 对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第十四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续期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二)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出省办理分支机构续期备案介绍信;(四)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
33、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五)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证明(包括: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证明、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证明、无合同欺诈行为证明、无未按本规定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情况证明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履职到位情况证明等);分支机构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六)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4、、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八)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凭证;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及执业印章、职称证、上岗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房屋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十)与分支机构注册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续期备案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上进行续期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项
35、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以企业法人名义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照规定亲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有关组成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原件,由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留存至建设工程合同实施完成后再返还企业.其间,凭留存证明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办理单项项目备案,应当填写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效的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二)经主管部门备案
36、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三)与所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核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留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原件押证情况证明及相应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其身份证明;(四)用于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五)建设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和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缴交凭证;(六)有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提供与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中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省外的,应提供该企业入黔备案证明材料。(七)建设工
37、程项目(监理)部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协议.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上述(一)(七)项资料都应提供;建设监理企业只提供上述(一)、(二)、(三)、(七)项资料。第十九条 省外企业入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为总承包或联合体承包的,应分别按入黔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设封面、目录及页码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或原件核验.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或单项项目
38、备案,应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时间顺延,但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入黔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情况。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变更登记管理制度.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负责人及其他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取得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
39、后方可在黔参加建筑活动。发包人或招标人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核验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第二十四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应组织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严禁违法违规违章作业。第二十六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为已在黔备案人员,并按办理单项项目备案时确定的建设
40、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履职到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七条 省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优先选择本省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或者直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劳务作业班组。第二十八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在黔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劳保统筹机构不得办结劳保费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
41、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每半年填写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在每年底对企业在黔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进行公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在黔遵纪守法并对我省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给予表彰。第三十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4).第三十一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
42、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续期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并视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的;(二)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三)以虚假资料骗取单项项目备案的,或拒不服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四)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30日内,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的;(五)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办理单项项目
43、备案时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履职到位的;(六)有挂户、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欺诈、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者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七)发生过一般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八)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单项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一)未按本规定办理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在黔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及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收费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建筑活动中
44、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第三十四条 省外企业在黔分支机构未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5日起生效,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45、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46、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