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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国际政治、国际关系考研政治学原理考试复习重点,历年考试范围(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考研复习笔记第四篇政治体系(和国际政治学概论有所重合,大体上掌握即可,属于基本知识范围,有出名解的可能第二章政党第一节政党的涵义一、政党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西方诸多政治学家给政党下过不同的定义,但都没有完整地揭示政党的含义及其本质。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党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第一,政党是阶级的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政党是阶级
2、的先锋队组织。第三,政党具有特定的政治目标纲领。第四,政党具有特定的组织和纪律。二、政党的类型划分政党类型,有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而要从本质上区分不同类型政党,则必须以政党的阶级利益基础作为基本标准。根据阶级利益标准。可以把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它们分别具有各自的鲜明特点。三、政党的作用1.凝聚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2.集合和发展阶级政治力量。 3.影响和领导社会政治生活。4.培养本阶级的政治骨干分子。5.影响国际政治和国际事务。第二节政党制度一、政党制度的涵义政党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关于政党的社会政治地位、作用,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方法、程序
3、的制度性规定。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受到社会利益结构、阶级力量和政治力量、国家政体等因素的影响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二、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1.两党制。又称为“两党对峙制”。主要指代表着资产阶级不同集团利益的两大政党,通过竞选而轮流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组织政府,主持国家政治事务的制度。2.多党制。资本主义国家中由多个政党竞争国家政治职位并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的制度。当今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多党制。3.一党制。国家政权完全由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单独掌握,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的制度。实行这种一党制的一是法世斯国家,另一种是当代民族主义国家。三、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1.无产阶级政党
4、领导制。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政党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并执掌国家权力。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1989年以前的苏联。2.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无产阶级政党以与其他政党的合作作为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的制度。其典型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它正不断得到完善与发展。论国际商会仲裁审理范围书制度 关键词: 审理范围/拟定/内容/评价 内容提要: 国际商会仲裁体制下的审理范围书制度起源于当事人在争议事件发生后签订的“自愿书”。由于审理范围书是对当事人争议主题和仲裁程序问题等关键事项的明确化,关系到仲裁范围的界定和案件实体结果的裁决,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审理范围书制度
5、,即审理范围书的拟定程序、方式、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创新具有镜鉴功能。 审理范围书制度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一个独特做法,世界上任何一个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没有采用过这种文书。这一独特制度是国际商会对国际商事仲裁作出的卓越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影响。简单而言,审理范围书是指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由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制作的一种仲裁文书或一种仲裁策略,是用来确定仲裁员的任务以及完成任务的一种程序上的形式,其内容通常是在仲裁庭成立后就争议的主题和解决争议的程序问题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共同确定的。一、审理范围
6、书制度的历史演变审理范围书最初是以“自愿书”的面目出现的,其正式名称则体现在国际商会1955年仲裁规则之中,后于1975、1998年在修订仲裁规则的时候充实、完善了审理范围书的制度。其演变历程大致如下:第一阶段,国际商会1923年仲裁规则建立审理范围书的初期模型。审理范围书的初期模型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的“自愿书”。在国际商会1923年第一个仲裁规则颁布前,仲裁方面的法律制度只有靠国内法来调整,当然包括仲裁程序和外国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有一段时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曾规定,不遵守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姓名应公之于众,但很快就放弃了这种规定。后来出于对仲裁裁决稳定和加强仲裁协议效力的需要,国际商
7、会规则要求在仲裁开始之前,当事人应签署一份由仲裁院秘书处拟定好的、名叫“自愿书(formofsubmission)”的法律文书,其首要作用是在当事人发生争议后,有关国家的法律能承认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而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使得国际商会仲裁具有稳定性。在上世纪初期,法国(国际商会总部所在地)法律的字面意思也确实要求有这样的协议。然而,法国的案例法早期就放弃了对国际仲裁这样的要求。但受法国立法影响的国家还是没有放弃这一要求。第二阶段,国际商会1955年仲裁规则正式创立审理范围书制度。国际商会1955年仲裁规则被认为是划世代意义的,因为它重新界定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权力,也首次使用了“
8、审理范围书”这个概念。1955年仲裁规则在字面上以“审理范围书”概念取代了以前的“自愿书”概念;在操作上由仲裁庭起草提交仲裁院批准替代了以前的仲裁院秘书处拟定的作法;在具体内容上对“审理范围书”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仲裁审理开始前,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当事人在场时拟定一份声明,确定仲裁员的审理事项。 (2)上述声明必须要有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并提交仲裁院批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拒绝签署上述声明,尽管该方当事人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员也应请求仲裁院批准一定宽限期以获得该方当事人的签字,宽限期过后仍不签字,不影响仲裁庭裁决。第三阶段,国际商会1975年仲裁规则充实了审理范
9、围书制度。随着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实施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迅猛发展,1975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又对“审理范围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具体内容为:(1)仲裁审理的预备程序前,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并根据他们最近的建议,拟定一项确定仲裁员的审理事项。审理事项应包括的内容除了保留1955年仲裁规则设定的事项外,充实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审理范围书还应载明,为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所必需的或者仲裁院或仲裁员认为有用的其他事项。(2)审理范围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应于案卷移送给他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由他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的上述文件移送仲裁院。特殊
10、情况下仲裁院得应仲裁员的要求或如有必要自行延长此期限。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上述文件或拒绝签名,仲裁院应对延迟一方规定其陈述和签名的期限,而在期限届满时仲裁应继续进行并作出裁决。第四阶段,国际商会1998年仲裁规则完善了审理范围书制度。1975年后的20多年间,国际商事仲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理范围书使用方面的变化却不大,所以在1998年规则中,对1975年规则中审理范围书部分只是作了一些小的修改,具体为:(1)加强了仲裁庭的决定权。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审理范围书中可不含“待决事项清单”部分;如双方当事人都参与了拟定审理范围书,此审理范围书不需报经仲裁院批准,而只需提交给
11、仲裁院;在审理范围书签署后,仲裁庭可根据情况接受当事人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的新请求或反请求。(2)增加了程序时间表。为了督促仲裁庭尽快审结案件,提高仲裁效率,规则要求仲裁庭在拟定审理范围书的同时或紧随其后,以一份独立文件的形式制定一个临时时间表,供进行仲裁程序时遵循,同时应将其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此后对该临时时间表的任何修改都应通知仲裁院和各当事人。二、审理范围书的拟定(一)审理范围书的拟定程序对熟悉普通法的人看来,审理范围书的拟定有些像“审前会议”或“审前审查”程序。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集中规定了审理范围书的拟定程序,按照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拟定审理范围书应该按照效率、节俭的原
12、则进行;仲裁庭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拟定,也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商讨拟定,采用何种方式由仲裁庭根据情况决定;拟定审理范围书过程中,仲裁庭应在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对仲裁程序规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可能是随当事人对程序规则的熟悉程度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期望不一致,仲裁庭应将双方的选择期望告知对方,仲裁员不应将自己最熟悉、但与当事人无关或不熟悉的程序规则强加给当事人。具体综合起来如下:1.商讨拟定程序。仲裁庭应在规则规定的两个月内尽一切努力完成拟定审理范围书。仲裁庭如要延长此期限,应向仲裁院书面说明理由,仲裁院也可根据情况自行延长此期限。首先,接到仲裁院秘书处转来
13、的案卷资料后,仲裁庭应立即决定拟定和签署审理范围书的步骤,如果仲裁庭是由三人组成,首席仲裁员应立即与其他仲裁员联系以便取得其他仲裁员的意见,如果其他仲裁员对拟定审理范围书是否需要召集当事人来商讨没有表示意见的话,首席仲裁员如认为必要可自行决定同当事人会面的日期。首席仲裁员应着重考虑:(1)当事人的自愿是否能足以拟定一份有用的审理范围书;(2)是否不需要召集当事人而只凭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就可拟定和签署审理范围书。接着,首席仲裁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仲裁庭对此问题的意见。如果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还不能使仲裁庭决定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方式,应首先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资料后再决定。仲裁庭与当事人的第一
14、次联络的内容是仲裁庭对拟定审理范围书和时间表程序的建议,其中包括仲裁庭在此阶段与当事人联络的方式( 后再邮件确认、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仲裁庭将此建议寄送当事人并限制一定的期限供当事人予以认可或评论。2.拟定审理范围书草案。不管是会同当事人拟定还是根据当事人书面意见拟定,在与当事人商讨拟定程序的同时,仲裁庭就应该开始着手准备审理范围书草案,并尽快将草案寄送当事人评论。但如果当事人还在对仲裁庭的拟定程序的建议予以认可或评论阶段,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认可或评论后,再向当事人寄送审理范围书草案。审理范围书的草案必须交当事人评论,当事人的评论也应转给所有相关各方。仲裁庭应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评论,根据情
15、况对草案作修改。如果需要会同当事人拟定,审理范围书草案应提前寄送给当事人以使他们能提前充分准备而便于能当事人在场时签署最后文本。如果不需要会同当事人拟定,仲裁庭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第一次对草案的评论后及时拟定出审理范围书第二稿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评论。3.签署审理范围书。审理范围书的最后文本应先由当事人签字,然后再由仲裁庭成员签字,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最后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不是会同当事人拟定的,审理范围书的最后文本由仲裁庭按前述顺序寄送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字。4.仲裁院备案或批准。签字完成后,审理范围书应根据仲裁规则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给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备案。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
16、与拟定或虽参与拟定但拒绝签字,仲裁庭应根据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将拟定的审理范围书草案“提交仲裁院批准”,仲裁院要特别审查草案文本中对“当事人各自的索赔请求和要求的救济摘要”和“待决事项清单”这两部分,此外,仲裁庭还要确认仲裁庭对拟定审理范围书方面的程序规则是否严格遵守。如果仲裁院对上述事项满意且审理范围书草案又不违背仲裁规则规定,就批准该审理范围书。(二)审理范围书的拟定方式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方式有两种:会同当事人拟定和根据当事人意见拟定。仲裁庭在考虑所采用的方式时应注意:1.会同当事人拟定的情况:(1)争议的复杂程度,案情复杂的案件,需要所有相关人当面讨论,而且一份确定的程序进展时间表也需要当
17、事人面对面讨论才能确定;(2)如果当事人对程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如仲裁语言、仲裁地点、审理程序(譬如证据的获得、交叉发问、仲裁庭对审理的控制、任命专家和界定专家行为的程序)等;(3)如仲裁庭、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彼此相互了解,特别是仲裁庭认为面对面会促进友好解决;2.根据当事人书面意见拟定的情况:(1)不属于上述情况,或者书面意见完全能够拟定的,而且比较而言采用书面拟定较好的;(2)会同拟定费用较高,采用书面拟定较妥当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会同拟定方式应能克服拖延签署审理范围书的弊病,能避免不必要或预先的纠纷。仲裁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在拟定阶段,可随时变更已决定的拟定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第14
18、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明确表示,会同拟定地点应在仲裁地点进行。三、审理范围书的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现行仲裁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全称和基本情况。对当事人身份、居住地的确认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执行。审理范围书里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方面的内容由当事人负责提供,特别是申请人有责任在其仲裁申请书里将被申请人的情况作较为细致的说明,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也应在其反请求书里对申请人的情况写清楚。当事人有责任将其随后的变化,如名称、地址、外部结构变化等,及时通报各相关人。必要时,仲裁庭应在起草审理范围书时告知当事人有此义务。审理范围书里应规定:
19、当事人有义务将其名称和基本情况的变化及时通报仲裁庭和仲裁院秘书处。仲裁庭既没有获得授权也无义务来更正当事人的上述变化。2.送达仲裁文书的当事人地址。审理范围书业经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员签署即生效,或因某种原因一方没有参与拟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时,只要按照仲裁规则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为有效送达后生效。仲裁规则第2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开庭。而且,当事人还可聘请顾问予以协助。”在国际商会仲裁中,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委托代表参加仲裁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给当事人的仲裁文件一般是送达给当事人的代表的。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授权仲裁地点附近的某一机构或某一个人来接受文件。如果一
20、方当事人没有书面授权,或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对代表的权限有合理的怀疑,或新的代理人未能如期出现,仲裁庭应对获得授权的人的行为予以关注。一般说来,适用的程序规则并没有授权仲裁庭、也没有强迫仲裁庭核对这种授权。相关当事人有必要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应注意的事项或应采取的行动。送达通知或通讯的当事人地址应尽可能地详细,譬如 、 、电传号码,以及任何可能联系的方法等。如果仲裁庭不能确定一份仲裁文书是否有效送达,如信件没有回寄回执,仲裁庭应在采取下一步行动前要将此情况通报相关当事人。对地址变化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在审理范围书中插入一段这样的话:“仲裁员、代理人和(或)当事人应将其名称、地址、 、 、电传等基本情况的
21、任何变化及时通知所有签署本审理范围书的各方和仲裁院的秘书处,如没有通知,程序中所有按现在列明的地址送达一律有效。3.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审理范围书中对仲裁员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如下一些内容:仲裁员的全名、职业和地址,仲裁员与仲裁庭其他成员联系的 、 、电传号码等,仲裁员在仲裁庭中的地位或作用(如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庭中的指定仲裁员),仲裁院批准或代指定仲裁员的日期。做好在审理范围书中写明“仲裁庭已经适当组成”(如一方未参与起草或未签署审理范围书,可写“直到签字之日,对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之类的话。(二)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是审理范围书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事项
22、,但它由不能与“待决事项”相混淆。在摘要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时,应考虑其法律和实际问题:1.法律问题(1)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首先是由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有关的国家法律(即管辖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和争议的可仲裁性方面的国家法律)所限定,然后是由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所限定,仲裁庭不能处理非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反请求。(2)新请求或反请求。有些国家的程序法规定不能接受新请求或反请求,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一方借此而故意拖延或防止仲裁程序缓慢进行。但大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必须遵守当地的国内法,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与国内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请求
23、或反请求不受任何约束而随时提出。仲裁规则中对此解决的方法是:第19条的规定“在审理范围书签署或经仲裁院批准之后,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除非仲裁庭在考虑该项新请求或反请求的性质、仲裁进行的阶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之后予以准许”和第15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本规则管辖,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受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未约定时,受仲裁庭决定的规则管辖。仲裁庭决定的适用的规则时可决定是否援用某国程序法”。(3)仲裁庭正当行使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就是确保仲裁庭正当行使权力,既不遗漏也不越权审理和裁决,它起着既在仲裁程序中为仲裁员指路和为仲裁院核阅裁决书参考
24、又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对抗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的多重作用。所以在审理范围书的本部分之后可加一段话:“对各自的请求予以摘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仲裁规则的18条第1款第3)项的要求,不损害仲裁程序中已提交或将提交的申请或答辩里提出的任何其它的或进一步的辩解、辩论和争论观点,因此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第15条第1款和第19条的规定以及适用的程序要求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随时提出的新请求。2.实质问题(1)争议的性质和范围。特别是当事人开始提出的请求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请求摘要有利于仲裁庭清晰地知道争议的性质和范围,加上“待决事项清单”部分,能使仲裁庭在程序开始之时就将争议的焦点找出,可以适用最有
25、效的方式指导程序的进行,便于快速结案。(2)无异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将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单列一节明确下来。(3)明确各自的要求的救济。当事人各自的要求的救济应清楚和完整地确定下来,包括利息请求和仲裁费用的分担请求和支持其要求的救济的事实和理由。(4)措词技巧。当事人的请求必须确定和详细,详细程度视争议的性质而定,但应避免范围过窄的用词,因为范围过窄的用词会毫无必要地限制了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审理范围书应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而不应该仅仅供当事人参考。(5)拟定技巧。仲裁庭应邀请各方当事人起草自己的请求摘要,并提前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要求说明。在该说明中仲裁庭可直接声明:对事实和法律方面
26、新的辩解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仲裁庭要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三)待决事项清单首先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如果仲裁庭认为不适宜的,可不拟定此项内容;第二,“待决事项清单”不同于“当事人的各自请求摘要”。“待决事项清单”是确定事实、实体法或程序法问题,这些问题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时似乎与裁决当事人的请求有关。此项内容一般为:“待决事项是由当事人的请求引起并与裁决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反请求有关。仲裁庭应注意如下事项(不只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也不限于按下列顺序):”“待决事项清单”的实际作用: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能集中当事人和仲裁庭对要裁决事项的注意力,促进仲裁程序的效率和辩论的针对性。例如,
27、明确与管辖权有关的事项、当事人的注册地、案件要适用的法律、请求的可接受性等问题。然而,审理范围书里各种待决的实质性事项是无法一一列明的,通常只能由当事人一系列请求组成而且是与裁决有关的争议点。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但其又没有遵守双方原已达成的通知上的时间限制,那么,待决事项之一就是“通知是否正当发出”。如果希望终止合同一方声称能证实其不遵守时间限制是因为对方违反合同,其所称的对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其自己终止合同的权利等都要列在本待决事项之后。因此,没有规定或要求“待决事项清单”应该有多详细,这要视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而定。(四)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
28、为仲裁庭必须遵守仲裁地对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强制性规范,仲裁程序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等都可能需要当地法院的支持。根据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才由仲裁院决定。如果仲裁庭已经组成,当事人应该意识到仲裁员接受指定或任命有可能是仲裁员心中对仲裁地点已有了期望。当然即使当事人已经确定了仲裁地点,他们随后也可改变,但需要仲裁庭的同意。仲裁规则并没有授权仲裁员不经当事人同意可改变仲裁地点。上述这些情况都应写入审理范围书里。然而,有时候在仲裁地点以外的地方开庭和举行会议更合适些。所以审理范围书对此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没有这样明确的规
29、定,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经与各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五)应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虽全面但比较灵活,而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会仲裁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仲裁程序最大可能的避免国内程序法的约束。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1958年纽约公约以及1961年日内瓦欧洲公约都对此予以承认。但是,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而由仲裁庭决定问题,仲裁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有最终和最强的效力,不遵守这些强制性规范,仲裁地国家的法院可撤销仲裁裁决。因此,仲裁庭应首先注
30、意这些强制性规范,然后应避免审理范围书的规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最后还要了解仲裁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公共政策”的规定。如果仲裁规则对此项内容的拟定没有规定的话,下面的一些方法可供借鉴:1.审理范围书直接引用仲裁规则第15条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本规则管辖,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受当事人约定的,或当事人未约定时,受仲裁庭决定的规则管辖。仲裁庭决定的适用的规则时可决定是否援用某国程序法。”“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公平和公正行事,确保各当事人均有合理的陈述机会。”此种方法可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庭的灵活性。2.审理范围书在引用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的同时,可再附加一些特殊的约定来管辖案件中可能出
31、现的特殊情况。此种方法除能保证仲裁庭的灵活性之外,还增加了对程序规则的可预测性。不过,仲裁庭在另制定一些规则时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仲裁庭拟定的程序规则是否所有当事人都接受?第二,如一方不接受,其不接受的事实在多大程度上延误或妨碍拟定和签署审理范围书?第三,如果制定过于详细的规则对拟定程序不利,不妨简单些,除非是必须首先要处理的,如怎样解决保密文书的问题等。3.审理范围书直接援引某国的程序法(如果没有合适的规则时)。但应注意,国家的程序法是为法院诉讼而设计的,很多规定不一定适合仲裁、特别是国际仲裁,应排除那些不合适的规定;另外,国家的程序法一般比较复杂,对日益灵活多变的国际商事仲裁的适应性较差
32、;还有,国际商会仲裁中的仲裁员、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法律体系,能否保证他们对某一国家的程序法达到同等熟悉程度;最后,如果选择某国的程序法不是仲裁地国的法律,可能在管辖权、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事项上会引起难以预料的复杂性。所以,这种方法的采用,最好是选择仲裁地国家的程序法或者是选择当事人和仲裁员都熟悉的国家程序法。此外,采用这种方法,要特别写明在拟定的规定与国家程序法冲突时哪个优先适用,当然,优先适用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程序规则”项中,有些特殊事项应列入审理范围书中:(1)仲裁语言。原则上当事人的约定对仲裁员有约束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方可行使仲
33、裁规则第16条赋予的权力,即“当事人对仲裁语文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文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仲裁语文。”从实用和费用考虑,一般是规定一种语言。但也有少数情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程序的公正性,规定使用两种语言。在后一种情况下,审理范围书应规定,凡仲裁庭制作的信件、程序命令和仲裁裁决只使用一种语言,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两种语言的文件有矛盾,以版本为准。向仲裁庭提交的材料是另外语言的,应附翻译本。但有时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作的口头证言或书面文件、证据等没有附翻译本,那么翻译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最后这种费用的分担应在裁决书中反映出来。(2)当事人交换仲裁文
34、件的次数以及时间限制。(3)使用专家证人的有关事项。(4)三人仲裁庭对程序问题的决定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通常首席仲裁员被授权可单独决定程序中出现的情况)。(5)部分裁决和临时裁决问题。(6)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和临时措施事项。(7)程序进行中的管理秘书的问题。(8)当事人是否授权仲裁庭充当友好调停人或授予公平善意决定权。四、对审理范围书规定的基本评价毫无疑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审理范围书对其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执行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一)再现和澄清了当事人的身份现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剧,国际商业公司特别是大型的跨国公司的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提交国际商会仲
35、裁的案件,其仲裁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签订,时间的推移使得以前签订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早已今非昔比了,公司名称的变化是最常见不过的了,其次是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争议发生前已经转移或被另一个公司所替代,等等。审理范围书至少能首先确认这些变化,能明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而主体适格是仲裁应最先解决的事项。另外,依各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仲裁过程中文书的有效送达也是仲裁裁决效力的关键事项,现在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当事人以没有合法送达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或不执行仲裁裁决,所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址、通讯地址、法定地址变化较快的今天,审理范围书能起到确认送达通知和通讯的当事人地址的效果。(二
36、)明确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各自的索赔请求和要求的救济摘要限定了争议解决的范围。在实际仲裁实践中,一般来说,当事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属于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所提出的请求、仲裁员所裁决的事项等是否超出了仲裁条款或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使用审理范围书能比较容易地予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裁决后以仲裁庭无权或越权为理由对裁决提出异议,审理范围书就是驳斥这种异议的最好证据。此外,审理范围书还能起着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的作用。就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新请求和反请求来说,仲裁规则第18条第4款要求,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尤其是当今国际商会仲裁案件大都是案情比较复
37、杂,在案件由仲裁院转交仲裁庭的初期,拟定审理范围书就既可使仲裁庭和当事人能集中精力在关键点上,又可防止一方当事人“节外生枝”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以拖延时间,因而能加快争议解决的速度。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双方当事人要在拟定审理范围书上相互配合。(三)决定程序规则即使是“万能”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也不能将仲裁实践中所有的环节都规定清楚,他们一般只是将仲裁程序中较为重要的方面作出规定。以前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大都反对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法律或规则的规定,现在则不同了,特别是国际仲裁,各国的法律和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都许可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法律或规则上非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可通过审理范围书缩短规则所规定的
38、审结案件的期限,变更双方提交仲裁文书的期限,决定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实体法律等。审理范围书演变到了今天,其功能已经变成主要用来设计和规划仲裁庭遵循的程序规则。如果在仲裁地国家的仲裁法没有强制规定而且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审理范围书的补充作用更加明显。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时没有、不希望、也不便细致争议解决方式,这肯定是一种缺陷,在程序进行初期由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审理范围书以细化争议解决的规则,无疑审理范围书为双方提供了弥补缺陷的机会。(四)促进纠纷解决拟定审理范围书的程序能使当事人重新评估自己在该案中的优劣势,容易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至少能在某些方面达成协议。拟
39、定审理范围书并不是在仲裁规则之外必须要制定另外的规则。事实上,很多当事人并不希望在审理范围书中规定很多、很细的规则,而是将程序进行中的事情完全交给仲裁庭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无论如何,审理范围书所规定的程序一定要使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可执行性。审理范围书产生初期,其首要作用是为了加强仲裁协议的稳定性,其次是为了弥补仲裁协议的缺陷、增强仲裁协议的效力、促进国际仲裁法律环境的改善。今天,审理范围书的主要功能已经变成为了提高以仲裁方式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促使当事人和仲裁员界定争议的范围和待决的事项。此外,审理范围书和控制新的请求是保证所有的请求或反请求在仲裁程序的初期提出,这就意味着提高效率和预先阻止会导致
40、推延裁决的程序策略。最后,审理范围书还可建立仲裁规则所没有的程序规则,这些特别的程序规则可能用来保证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仲裁审理范围书当初作为一种不得己的做法,发展至今已然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体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并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赋予它强盛的生命力。密切关注这一制度的发展演变应当以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创新为旨归,以期发挥对我国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的镜鉴功能。 注释: Erik Schafer,The ICCA rbitration Process,Partll:TermsofReferenceinthe PastandatPresent,”inTheInternati
41、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Bulletin,Vol.3/No1,May1992. 自愿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2) 争议的主题; (3) 仲裁员姓名; (4) 仲裁地点; (5) 当事人请求的简述; (6) 法律所要求的其它特殊事项。 Erik Schafer,The ICCA rbitration Process,Partll:TermsofReferenceinthe PastandatPresent,”inThe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Bulletin,Vol.3/No1,May1992.其内
42、容包括“A) 当事人的全称; B) 仲裁过程中通知书和通告文书得以送达的双方当事人的地址; C) 当事人请求的简述;D) 审理范围, 案情陈述, 应予确定的争议点; E) 仲裁员的全名及地址; F) 进行仲裁程序的地点; G) 仲裁裁决执行地国家法律所特别要求的事项或仲裁院和仲裁员认为需要特别规定的事项。 Reiner,TermsofReference:TheFunction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andApplicationofArticle16 Article18bytheArbitrators”,7ICCBull.,No.2(1996).
43、ErikSchafer,TheICCArbitrationProcess,Partll:TermsofReferenceinthePastandatPresent,”in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Bulletin,Vol.3/No1,May1992. S.Bruna,“ControlofTimeLimitsby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7ICCBull.,No.2(1996).AlainPlantey,“ApplicationoftheICCRulesofarbitrationbytheInternatio
44、nalCourtofArbitration”in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Bulletin,Vol.7/No.2,December1996. S.Bruna,“ControlofTimeLimitsby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7ICCBull.,No.2(1996).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4 条第2 、3 款。Reiner,TermsofReference:TheFunction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andApplicationofArticle1
45、6 Article18bytheArbitrators”,7ICCBull.,No.2(1996). 审理的范围 1、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 3、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劳动仲裁法解读二:调整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一) 因确认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
46、、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事项的处理: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