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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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2、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种,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7、下列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选项是(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8、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子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

3、生产许可证。9、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1999年2月3日由原建设部第66号令发布,其制定目的是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14、(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6、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17、下列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事拘留)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赔偿损失 D、刑事拘留18、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记过)A、警告 B、记过 C、罚款 D、责令停产停业19、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即由国家

5、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的选项是(罚款)A、罚款 B、记大过 C、警告 D、留用察看2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2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4、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

6、安全负责。25、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7、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28、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9、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

7、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0、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1、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2、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单位。3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35、建

8、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36、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37、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9、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4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4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44、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5、(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6、(禁止)施工

10、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9、(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50、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11、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13、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什么是安全生产法

14、规v 法规(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v 安全生产法规 是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合。v 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企业负责v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v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开展

15、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执行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因为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所以企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控制施工伤亡事故发生。落实对总包、分包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行业管理 (建设部、建设厅、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和制度

16、建设,加大行业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总结交流经验,预防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国家监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即对国务院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群众监督(包括企业职工,广大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

17、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

18、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19、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

20、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建筑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为建筑施工行业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安全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法的重点之一为确保安全生产,本法规定了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明确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负责制和职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的批评、检举

21、和控告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的义务、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的义务;而职工必需承担不得违章作业的义务等。更重要的是对于违章指挥、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严格规定,使建筑安全生产有了可靠的保证。建筑法为以下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个方针 二种关系 三个落实 四个环节 五个制度 六项法律责任贯彻一个方针: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六条)处理好两种关系: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第四十三条)2) “扰民”和“民扰”关系;(第四十一条;总则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落实三

22、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第四十二、四十九条)设计单位(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条)加强四个环节的安全管理:1)施工前(第三十八、四十九条)2)施工作业(第四十、四十七、五十条)3) 施工现场(第三十九条 1,2款,第四十一条)4)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五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五个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2)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六、四十七条)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六条)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六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七章)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

23、6)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管理技术管理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安全纪律管理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五系列的管理活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生产力,保护建筑生产的高度重视,确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在建筑活动管理中的重要位置。1、工程建设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是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24、(2)是企业岗位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4)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度。1)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付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2)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3)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4)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25、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3、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5、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

26、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3、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4、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5、健全和完善

27、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施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2.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和内容:(l)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

28、识、设备性能、操纵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纵岗位。(2)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4)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其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增强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3、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检查与监督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

29、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监督;2)生产企业内部进行的安全检查。企业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个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计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1、组织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是确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关系和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积累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分析记录、安全决策及信息流动资料。

30、项目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者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应当依照安全管理制度,发挥安全管理网络的功能作用,形成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安全检查与控制网络。2、安全技术管理(第38条)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采用各种安全技术、革新技术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3、场地设施安全管理(第39条)(l)施工现场路、管、线、材料、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2

31、)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3)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4)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5)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都要采取措施,使尘毒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6)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4、安

32、全纪律管理企业职工要有安全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相关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选编: 三 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究的规定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一、有关事故的定义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问答1 P40)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建设部3号令)

33、是指在工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3、特大安全事故:(国务院34号令)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二、伤亡事故的类型(参问答)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

34、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四级重大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相当于工程建设一、二、三级重大事故。5、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二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三级事故是指死亡39人,

35、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四级事故是指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事故报告(建筑法第51条)(建设部3号令第六、七、八条)2、调查处理(建设部3号令第九、十、十四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第十一条)(1)组织技术鉴定(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

36、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子2001年302号令)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情况属于特大安全事故(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

3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要求: 1、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第四 九条)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追究的责任(第十一 十六条)领导责任;审批责任;监督责任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七 十九条)4小时内报省政府;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对伤亡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国务院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4) 事故的责

38、任者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四)切实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凡是没有按国务院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的,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二、近期的任务1、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认真调整转变部门职能,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2、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经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3、对容易发生特大

39、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对查出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迅速排除。4、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属紧急情况的,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预处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序号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1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40、管理条例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4.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25.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26.GB 13861-92生产过程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199327.GB 2894-1996安全标志

41、28.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29.GB 2811-1989安全帽30.GB 12021-1989防静电工作服31.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32.GB 1202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33.GB/T 13869-92用电安全导则34.GB 4385-1995防静电鞋、导电鞋 技术要求35.GB12158-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36.GB 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37.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38.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99239.GB15258-1999化

42、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40.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41.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42.GB 3787-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43.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4.GB 17820-1999天然气45.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46.GB 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47.GB 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48.GB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4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120150.GB50058-1992爆

43、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1.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52.GB50057-94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3.GB 4716-2005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54.GB 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55.GB 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56.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57.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8.GB 16556-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59.GB 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60.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61.GB 191

44、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62.GB 15090-2005消防软管卷盘63.GB 14561-2003消火栓箱64.GB50338-20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5.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6.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67.AQ2021-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68.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9.SY/T6609-2004环境、健康和安全(EHS)管理体系模式70.SY/T 6383-1997石油天然气钻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71.SY/SY-T6631-2005危

45、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72.SY/SY-T6230-1997石油天然气加工工艺危害管理73.SY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74.SY/T6340-98石油工业防静电推荐做法75.SY 6277-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76.SY/T 5087-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77.SY/T6563-2003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规定78.SY/T0011-2007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9.SY/T0077-2003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80.SY/T 6426-2005钻井井控技术规程81.SY5719-2006天然气凝液安全规范82.SY6278-97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83.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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