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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21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减轻监理企业负担,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局对2004年9月2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资质管理处联系。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14
2、年4月1日(联系人:周建强 联系 :05718378963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旁站工序
3、或部位内容为准。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的具体工程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五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四条所确定的旁站监理具体工程内容,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合理确定旁站监理人员的数量与服务时间。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有关旁站要求拟订旁站监理方案,监理办在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时应进一步予以细化,制订合理可行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管理制度,保证旁站监理的实施。旁站监理细则应当送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已取得监理员及以上资格或试验检测人员
4、资格;(二)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监理经历.第八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职权:(一)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设计图纸、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二)按时到达旁站现场,不得无故拖延。若有变化应提前告知施工单位;(三)坚守旁站岗位,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按规程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四)现场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旁站监理情况; (五)现场签认旁站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六)在软基处理、换填土及各类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的计量单上签字。第九条 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天将旁站监理申请送达或 告知
5、监理办,并告知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与联系 。监理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预定时间前自行到达旁站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第十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或试验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施工设备、试验仪器是否齐备,使用材料是否经检验合格,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落实;(二)质检员、试验人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施工全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有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四)试验全过程是否按照试验规程进行,有否出现异常情况;(五
6、)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及环境问题;(六)如实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表式见附件)。第十一条 旁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当施工或操作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停作业,查明原因后再继续进行;若异常情况仍不消失,则应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二)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试验过程中有违反规范、规程的行为时,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三)当发现施工活动可能危害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当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隐患,或发生了工程质
7、量、安全或环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 旁站结束后,旁站监理人员当场准确、完整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签字,旁站监理各种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旁站监理记录未经签认的,视为旁站无效,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三条 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项目名称,时间、工程地点、气候,旁站开始、结束时间,施工人员、原材料情况、设备状况,旁站经过,发现或发生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措施。旁站监理记录资料包括照片、摄像等记录。第十四条 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旁站监理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认隐蔽工程数量的主要依据之一。旁站监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第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
8、员未到场时,项目不应开始作业,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监理办取得联系,确认旁站监理人员到场时间.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指令后开始作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旁站无效。监理办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一)未提交旁站监理申请或擅自提前作业导致全部或部分作业过程旁站监理不到位的;(二)不接受旁站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指令的;(三)不服从监理办发出的整改或暂时停工指令的;(四)施工单位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本规定实施旁站
9、监理的监理办、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载入单位或人员的信用档案,直至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同时废止。附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记录抄送:有关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4月1日印发 47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
10、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
11、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
12、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13、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
14、)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15、(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5配备给专
16、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17、(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8、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2123号),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
19、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序号费用大类使用细目费用(元)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四口”“五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安全警示、警告标示、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设备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0、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估、整改、监控、监管爆破物、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防护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救援演练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召开安全
21、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合同投标价比例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22、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21)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第四条 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
23、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五条 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
24、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 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第八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实时监视、记录现金、贵金属等交易全过程,应能清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柜员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2.非现金业务区、客户活动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3.远程柜员系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记录柜员和客户间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
25、应清晰可辨。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内侧应安装摄像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5.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供客户出入的出入口,其外侧区域应安装大于等于1080P(或大于等于200万像素)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营业场所出入口2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等。同时,应能实时监视、记录银行营业场所出入口50m监控范围内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往来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颜色、车型等情况。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区域、款箱途经区域、交接款箱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
26、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款箱交接环节情况。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主机房、设备间、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8.业务库库区、保管箱库库区及其客户等待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库区的安防视频监控应全覆盖(看物间除外),安防视频监控不得监视和记录到用户的操作密码等隐私。9.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安装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非业务库库区范围内的清分整点场地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业务库有关标准执行。10.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连接通
27、道内、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应安装摄像机,系统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人员出入与加钞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体貌特征。11.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保管箱库看物间应安装对讲等紧急求助装置。12.自助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区域内应具备判别“尾随进入、打斗、挟持、遮挡脸面、破坏”等异常、可疑情形,并向监控中心发送预警信号,实现识别预警、主动防范功能。第九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
28、像记录,系统应保持24h运行状态,营业期间采取连续录像,非营业期间采取报警事件触发录像,并应有报警预录像功能,预录像时间应不小于10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3.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4.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视频信号丢失侦测识别并报警功能;数字录像设备应具备硬盘故障及图像丢失报警功能,重启后所有设置及保存信息不应丢失。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在环境光照条件不能满足监控要求的区域应增加照明装置,保证回放图像清晰可见。6.对现金业务区、
29、运钞交接区、业务库、保管箱库、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设备间等重要部位的图像存储、回放的单路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704576;单路显示帧率应不小于25fps。传输到联网监控中心的图像帧率应不小于15fps,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352288。7.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m为宜,室外以310m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8.业务库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设置权限限制;监控图像显示应屏蔽处理,只有授权才能查看;应限制守库人员查看库房内的监控图像。9.视频监控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后对摄录像装置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h。第十条 营业场所、业务库入侵报警
30、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每个柜台均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不少于2路的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路防区上串联的紧急报警按钮不得超过4个。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现金业务区、在行式自助银行与其它客户活动区相通的出入口、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等部位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相应部位的辅助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系统报警后,应及时准确地将报警位置等信
31、息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或接处警中心,联网监控中心应具备监控画面弹出、语音提示等报警信息功能。3.报警系统应具有断电、断线、故障等报警功能,线路铺设应有护线保护措施防止线缆外露。4.报警系统应采取2种(含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紧急报警采用公共 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公共 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备。5.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6.紧急报警装置触发后,可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3分钟。7.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
32、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营业场所的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报警主机(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改变系统工作状态,其容量应能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8h。8.业务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等
33、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业务库的进出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9.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设置有线、无线两种(含)以上通讯方式。10.枪弹库应安装与属地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11.周界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得有盲区。12.不同类型的报警探测装置不应串接同一防区,不同功能的物理区域应接入不同防区。13.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将紧急报警信号发送到公安110
34、报警服务中心的同时,将紧急报警信号及相应部位的视音频信号发送到联网监控中心,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14.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报警及视频监控图像、声音复核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天。15.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及GB50348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16.银行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应实现报警、视音频联网功能。联网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6676-2021、GB/T28181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
35、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6.
3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钞箱的下箱体),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安装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间、设备间、保管箱库等重要部位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现金区内的设备间、加钞间除外)。在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非营业期间,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离行式的上述重要部位,其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安防视频监控子系统24小时联动。2.应有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后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3.系统
37、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4.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5.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出入口控制信息,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天。6.其他应符合GB50396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安装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远程柜员系统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应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2.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对讲装置,对讲子系统应采用全双工模式,声音应清晰可辨,应能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3.
38、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加钞区、客户活动区等部位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4.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每个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第十四条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GB50348的有关要求。银行营业场所技术防范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故障时都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配置表详见附件。第三章 营业场所、业务库实体防护要求第十五条 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1.现金业务区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即现金业务区除现金柜台(含防弹玻璃)以外的其它几面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
39、构,墙体厚度应不小于160mm;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墙体应为厚度达到120mm以上的砖墙结构,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加强防护:(1)采用钢板防护,应在墙体内侧加装不小于4mm厚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小于235MPa。(2)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并与建筑主体可靠连接。(3)采用钢筋网抹灰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6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抹灰厚度应不小于40mm,水泥砂浆强度应不小于M5。现金业务区四周墙体应与建筑楼板相接,或在顶部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应不大于150mm150mm,并与四周墙体可靠连
40、接,确保现金业务区相对封闭。现金业务区不应设置窗户、后(边)门、玻璃幕墙,确需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000mm,通风口应不大于200mm200mm(或直径应不大于200mm),并应在通风口内外加装金属防护栏。防护栏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50mm50mm,相邻通风口中心间距应不小于600mm。2.现金柜台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主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板结构。(1)柜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选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在C20或以上,中间应用公称直径不小于12mm热轧带肋钢筋加强,相邻钢筋中心间距应不大于150mm。热轧带肋钢筋应符合GB1499.2的相关规定。柜
41、体厚度应不小于240mm,高度应不小于800mm,柜体钢筋网应与地面或墙面牢固连接。(2)柜体采用钢板结构的,柜体前后两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8mm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小于235MPa,钢板中间应用钢结构加强支撑(在高度及宽度方向不大于400mm的间隔上应有直径不小于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或厚度不小于5mm的角钢支撑)并联接成柜体。柜体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mm,高度应不小于800mm,厚度应不小于240mm。柜体与地面或墙面应采用连接螺栓的方式在其内部牢固连接,所有螺栓连接的位置应隐藏不易被拆卸。柜体每个连接面的螺栓数量应不小于4个,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2mm。(3)采用其他结构形式柜
42、体的,柜体的防护能力以及检验和验收要求应按照GA38-2021有关要求执行。3.收银槽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长度应不大于300mm,宽度应不大于200mm,深度应不大于150mm(以槽底计算)的收银槽。底部为方形的收银槽,上方应安装推拉盖板。收银槽朝向柜员侧应加装不小于6mm钢板加强防护。4.透明防护板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的防弹性能应达到GA165-1997中F79型B级的要求;防砸性能应达到GA844-2021中A级的要求。透明防护板高度应不小于1.2m,宽度应不大于1.8m,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采用整片式安装方式,不得采用多块拼接或错位安装方式。透明防护板安装时
43、,透明防护板的着弹面(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透明防护板应至少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mm,其下边与柜台台面平齐或嵌入台面;框架立柱应与地面和房顶牢固连接,框架应采用规格不小于10槽钢或采用635角钢。采用其他型材做框架时,强度不应低于上述型材。透明防护板上不得开孔。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实施密封。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安装金属防护栏封至顶部,防护栏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间距应不大于100mm100mm。5.防尾随互锁安全门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互锁安全门,因消防安全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可增设防尾随互锁安全门。防尾
44、随互锁安全门应符合GA576-2005的有关要求。(1)当防尾随互锁安全门的内门或外门处于未锁闭状态超过10s时,应发出声响报警提示信号。(2)防尾随互锁安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手动开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有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功能,其控制装置应设置在现金柜台内部;正常使用时,联动门内外门无法同时开启形成通道。(3)防尾随互锁安全门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不小于1m。6.窗户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增强防爆膜(已安装防弹玻璃或防砸玻璃的除外),并应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金属防护栏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
45、100mm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窗户开启的洞口宽度应不大于150mm。7.防盗安全门(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21中B级的要求。(2)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门体采用其他材质(旋转门、普通玻璃门等)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应加装卷帘门,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卷帘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锁应符合GA/T73-2021中B级的要求。(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加装卷帘门的,应安装地锁,营业结束后拉下卷帘门并锁定地锁。(4)枪弹库、
46、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乙级。8.围墙、外墙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高度应不小于2m,应设置铁丝网、尖栅栏、碎玻璃喳等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采用电子围栏、室外双光束主动红外等周界入侵探测系统。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的墙体,即与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相邻的墙体,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3.5m以下墙体为玻璃幕墙的,除应安装报警探测器外,还应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1)使用防弹复合玻璃或防砸复合玻璃作幕墙。(2)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3)安装卷帘窗,窗体强度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