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气安全规程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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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氯气安全规程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GB11984-2021代替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自2009-12-1起执行 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

2、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4、8.1.3、8.1.13);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

3、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4、)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138 工业用液氯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 18071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 一般要求3.1 凡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氯气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2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应建设。3.3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的厂房、库房建(构)筑应符合GB 50016中的有关规

5、定。3.4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的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国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卫生等法规、标准和拟建项目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3.5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企业应满足GB 18071中的有关规定。3.6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3.7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具备氯气事故处理能力。3.8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氯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应急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见表1、表2),并定期维护。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 3.9 对于半敞开式氯气生

6、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3.10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mg/m3。3.11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液氯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a)氯气系统管道应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b)用氯设备和氯气管道的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氯垫片;c)用氯设备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7、;d)液氯气化器、贮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3.12 设备、管道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检修作业规程。3.13 使用液氯气瓶,应执行气瓶的有关安全规定。3.14 使用液氯铁路罐车应执行铁路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3.15 使用液氯汽车罐车应执行汽车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液氯集装箱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16 贮罐按压力容器加强管理,并按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周期定期检验。3.17 氯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氯气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中的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4 生产安全4

8、.1 液氯应符合GB 5138中的有关规定。4.2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4.0%。4.3 充装液氯的压力不应超过1.1 MPa。4.4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4.5 不应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气瓶。4.6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 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4.7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a)

9、氯气生产系统安装防止氯气外溢的氯气吸收装置;b)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出口氯气连锁阀门或逆止阀;c)配备电解直流电源、氯压机、纳氏泵出口阀门以及氯气吸收装置启动电源等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联锁的装置。4.8 氯气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应经清洗、吹扫、干燥处理,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阀门应逐只做耐压试验,对于重要管道和阀门应建立定期更换制度。5 充装安全5.1 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

10、置。5.1.2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 kg/L,不应超装。5.1.3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5.1.4 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a)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c)新瓶无合格证;d)超过技术检验期限;e)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f)瓶阀和螺塞(

11、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g)瓶体温度超过40。5.1.5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5.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5.2 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5.2.1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对铁路罐车按规定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后,方可充装;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5.2.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

12、道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 kg/L,不应超装。5.2.3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a)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b)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c)气、液相阀门加盲板;d)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5.2.4 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5.2.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5.2.6 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a)新罐车无合格证;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d)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e)罐

13、体温度超过40;f)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5.2.7 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5.2.8 铁路罐车卸氯时,罐车的压力应高于贮罐压力0.15 MPa0.2MPa。罐车最高压送压力不应超过1.4 MPa。 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 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 MPa的余压。5.2.10 液氯充装站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5.3 液氯的贮罐的充装安全5.3.1 充装液氯贮罐时,应先缓慢打开贮罐的通气阀,确认进入

14、罐车内的干燥压缩空气或气化氯的压力高于贮罐内的压力时,方可充装。5.3.2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 MPa。5.3.3 充装结束时,应先将罐车的阀门关闭,再关闭贮罐阀门,然后将连接管线残存液氯处理干净,并做好记录。6 使用安全6.1 液氯气瓶的使用安全6.1.1 液氯用户应持公安部门的准购证或购买凭证,液氯生产厂方可为其供氯。生产厂应建立用户档案。6.1.2 使用液氯的单位不应任意将液氯自行转让他人使用。6.1.3 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

15、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6.1.4 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充装量为50 kg和100 kg的气瓶应保留2 kg以上的余氯,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应保留5 kg以上的余氯。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调节阀等装置。操作中应保持气瓶内压力大于瓶外压力。6.1.5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6.1.6 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6.1.7 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

16、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6.1.8连接气瓶用紫铜管应预先经过退火处理,金属软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6.1.9 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6.1.10 开启气瓶应使用专用扳手。6.1.11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6.1.12 气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6.1.13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关闭瓶阀,并将连接管线残存氯气回收处理干净。6.1.14 使用液氯气瓶处应有遮阳棚,气瓶不应露天曝晒。6.1.15 空瓶返回生产厂时,应保证安全附件齐全。6.1.16 液氯气瓶长期不用

17、,因瓶阀腐蚀而形成“死瓶”时,用户应与供应厂家取得联系,并由供应厂家安全处置。6.2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6.2.1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6.2.2 液氯用户不应将单车式汽车罐车作为贮罐和气化罐使用。6.3 液氯贮罐的使用安全6.3.1 贮罐的贮存量不应超过贮罐容量的80%。6.3.2 贮罐输入和输出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定期检查,确保正常。7 贮存安全7.1 液氯气瓶的贮存安全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

18、用库房内。7.1.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与其他气瓶混放,不应同室存放其他危险物品。7.1.3 重瓶存放期不应超过三个月。7.1.4 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7.2 液氯贮罐的贮存安全7.2.1 贮罐区20 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7.2.2 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7.2.3 贮罐库区范围内应设有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7.2.4 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 m0.5 m或在贮

19、存区周边设0.3 m0.5 m的事故围堰,防止一旦发生液氯泄漏事故,液氯气化面积扩大。8 运输安全8.1 液氯气瓶的运输安全8.1.1 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8.1.2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8.1.3 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不应使用叉车装卸。8.1.4 夜间装卸时,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8.1.5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气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应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高热等场所停靠。

20、8.1.6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标志。8.1.7 不应同车混装其他物品或让无关人员搭乘。8.1.8 车辆停车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8.1.9 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8.1.10 充装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证照不齐全的,不应充装。8.1.11 运输液氯气瓶的车辆不应从隧道过江。8.1.12 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8.1.13 充装量为50 kg的气瓶应横向装运,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充装量为100 kg、500 kg和1000 kg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8.1.14 不应用自卸车

21、、挂车、畜力车运输液氯气瓶。8.1.15 船舶装运液氯气瓶应严格遵守交通、港口部门制定的船舶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规定。8.2 液氯汽车罐车和液氯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8.2.1 应选派持有押运员证的人员跟车押运监护。8.2.2 铁道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应擅离职守,到编组站应及时与车站联系,办妥有关手续。8.2.3 押运人员在发生氯气泄漏时应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9急救和防护用品的管理9.1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防护用品放置位置应便于作业人员使用。9.2 若吸入氯气,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给予2%4%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

22、,立即就医。(校对:苏立智 责任编辑:黎竹勋)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12-23发布提出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批准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6722-2021爆 破 安 全 规 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blastingICS13.100 6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4代替 -2021-12-05 发布 2021-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GB6722-2021目 次前言( 1 )1

23、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 2 )4 爆破工程分级 ( 5 )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5)6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8)7 露天爆破( 19)8 地下爆破( 23 )9 高温爆破( 29)10 水下爆破( 31)1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34)12 特种爆破( 37)13 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42)14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 爆破器材的 购买、运 输、贮 存等 ( 51 )参考文献( 56)GB6722-20211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1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GB6722-2

24、003爆破安全规程。 与 GB6722-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章节的编排结构,由原来的 7 章增加为 14 章;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见第 4 章);补充和完善了爆破安全评估、施工监理的内容(见 5.3、 5.4);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见 6.4);补充和完善了高温爆破的安全规定(见第 9 章);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见 11.3);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见第 12 章);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第 13 章);补充和完善了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强调了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

25、个分量(见 13.2.2);补充了水中冲击波对水生物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见 13.5);补充和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贮存和使用的规定(见第 14 章);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88/SC2)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武汉爆破公司、大昌建设集团爆破公司 、 青岛海防工程局、 河南迅达爆破、唐山金宇爆破工程 、 贵州新联爆破工程

26、、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旭光、郑炳旭、张正忠、谢先启、管志强、张英才、池恩安、于淑宝、 吴金仓、 张正宇、王中黔、于亚伦、周家汉、颜事龙、梅锦煜、汪 浩、刘殿中、高荫桐、顾毅成、 刘宏刚、吴新霞、 张永哲、刘殿书、李晓杰、杨年华、李战军、 查正清、 宋锦泉、 谢源、陈绍潘、 薛培兴、高文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6722-1986、 GB6722-2003。GB6722-20212爆 破 安 全 规 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 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

27、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837 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规范GA/T848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28、1 爆破作业 blasting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3.2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3.4 爆破作业人员 bl

29、asting personnel;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3.5 爆破有害效应 adverse effects of 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振动、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害气体等。3.6 爆破作业环境 blasting circumstances 泛指爆区及其周围影响爆破安全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GB6722-202133.7 岩土爆破 rock 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

30、岩土介质做功,以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3.8 露天爆破 surface blasting 在地表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9 地下爆破 underground blasting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3.10 浅孔爆破 short-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 5m 的爆破作业。3.11 深孔爆破 deep-hole blasting 炮孔直径大于 50mm,并且深度大于 5m 的爆破作业。3.12 复杂环境爆破 blasting in complicated 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 100m 范围内

31、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采取控制有害效应措施实施的爆破作业。3.13 掘进爆破 development blasting; heading blast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3.14 硐室爆破 chamber 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药包,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3.15 水下爆破 blasting in water; underwater blasting 在水中、水底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3.16预裂爆破 presplitting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

32、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孔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7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3.18延时爆破 delay 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3.19 拆除爆破 demolition 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GB6722-202143.20 特种爆破 special blasting 指采用特殊爆破手段、特种爆破器材、在特

33、定环境下对某种介质进行的非军事爆破。特种爆破包含金属爆炸加工、爆炸冲击波的特殊应用、聚能爆破、石油开采中的燃烧爆破和高温凝结物爆破以及抢险救灾应急爆破等。3.21 聚能爆破 cumulative blasting; blasting with cavity 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3.22 爆炸加工 explosion 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等。3.23地震勘探爆破 seismic blasting; seismi

34、c prospecting blasting 利用震源药包爆炸在地层中激起地震波,进行地质构造勘探的爆破作业。3.24 煤矿许用炸药 permitted explosives in coalmine 经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3.25 预装药 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 的装药作业。3.26 爆破器材 blasting materials and accessories; blasting 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3.27 起爆方法 method of initiation

35、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的方法。3.28 起爆网路 firing circuit; initiating 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电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导爆索起爆网路、混合起爆网路和数码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等。3.29 盲炮 misfire; unexploded charge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全部装药或部分装药。3.30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指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往复运动的过程。3.31 质点振动速度 particle vibration velocity 在地震波作用下,介

36、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3.32GB6722-20215振动频率 vibration frequency 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3.33 主振频率 main vibration 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3.34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指事先制定的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4 爆破工程分级4.1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 A、 B、 C、 D 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 1。表 1 爆破工程分级作业范围 分级计量标准级 别

37、A B C D岩土爆破 a 一次爆破药量 Q/t 100Q 10Q100 0.5Q10 Q0.5拆除爆破高度 Hb/m 50H 30H50 20H30 H20一次爆破药量 Q/t c 0.5Q 0.2Q0.5 0.05Q0.2 Q0.05特种爆破 d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 Q/t 0.4Q 0.2Q0.4 Q0.2a 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其它岩土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地下爆破 0.5;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0.25;露天硐室爆破 5.0;地下硐室爆破 2.0;水下钻孔爆破 0.1,水下炸礁及清淤、挤淤爆破 0.2。b 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及水塔的拆除爆破;烟囱和冷却塔拆

38、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系数为 2 和1.5。c 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药量系数为 20。d 第 12 章所列其他特种爆破都按 D 级进行分级管理。4.2 B、 C、 D 级一般岩土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区 1000m 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 5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距爆区 300m 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4.3 B、 C、 D 级拆

39、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工程级别。距爆破拆除物或爆区 5m 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爆破拆除物或爆区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4.4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5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5.1 一般规定5.1.1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按 GA990 和 GA991 执行。GB6722-202165.1.2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5.1.3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

40、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5.1.4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5.1.5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 爆破设计施工5.2.1 设计依据5.2.1.1 进行爆破设计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及有关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的规定,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书要求的深度和内容编写。5.2.1.2 设计单位应按设计需要提出勘测任务书。勘测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爆破

41、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保护物的分布图。5.2.1.3 设计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后形成的报告书,试验工程总结报告,当地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均应作为设计依据。5.2.1.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5.2.1.5 凡安全评估未通过的设计文件,应按安全评估的要求重新作设计;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5.2.2 设计文件5.

42、2.2.1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5.2.2.2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5.2.2.3 爆破实施后应根据爆破效果对爆破技术设计作出评估,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5.2.2.4 爆破技术设计、标准技术设计以及设计修改补充文件,均应签字齐全并编录存档。5.2.3 技术设计内容5.2.3.1 爆破技术设计分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5.2.3.2 合格的爆破设计应

43、符合下列条件: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及数量符合规定;设计文件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5.2.3. 3 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5.2.4 施工组织设计5.2.4.1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写,编写负责人所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和作业GB6722-20217范围应与施工工程相符合。5.2.4.2 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现场调查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5.2.4.3 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如下: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应急预案。5.2.4.4 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允许将施工组织设计与爆破技术设计合并。5.3 安全评估5.3.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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