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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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

2、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条例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

3、让中国境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的公司、企业以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公司、企业以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七条:在中国境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

4、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984)财税外字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和境外

5、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二、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6、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

7、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与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条例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

8、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围,是指:(一)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第三十条华侨和、澳门、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9、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

10、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

11、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

12、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十六、关于在境、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纳税义务人在境、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与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应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国税发199619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

14、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

15、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

16、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

17、(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与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

18、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与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无住所而在一

19、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由中国境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

20、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与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

21、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但在境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无住所但在境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

22、国境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五、中国境企业董

23、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六、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

24、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在境、

25、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与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与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

26、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与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三、关于中国境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 通知第五条所述中国境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与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境工作不满全月的个人由境、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 通知第四条所述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以与通知第五条所述在中国境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一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依据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

27、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月应纳税款=按当月境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五、核实个人工资薪金与实际在中国境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 凡属依据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与通知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依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就视为由中国境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与在中国境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与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前述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与主管税务

28、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9、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见税法8-3-14)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支付工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工作

30、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

31、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

32、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一、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

33、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支付工资当月境外工资总额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

34、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与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

35、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如果本批复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财税字1995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

36、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来源于境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在境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国个人所

37、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个人在境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83)财税字第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国税发19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

38、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对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

39、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申报纳税。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

40、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

41、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

42、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

43、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

44、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反映,有些在境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中华人

45、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与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些中国境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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