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知****量 文档编号:91607626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4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doc(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前 言法律规避在我们现实中客观存在且利弊并存,我们对之要有一个全面理性的认识。法律规避的存在是以“不违法”的行为积极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形式上)形同虚设,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确立和形成全国人民对之的确信,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但是法律规避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消极意义上讲,有利于促进立法者、司法者不断认识法律的漏洞,促进我们加快法律的完善与科学的步伐;从积极意义上讲,法律规避的过程也是全国人民对国家制定法学习的过程,是普法的过程。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案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

2、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中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历年来也一直没有放松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将会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一目 录摘 要11. 法律规避的概述11.1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构成21.2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22.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现状32.1 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与实践32.1.1 我国的理论与实践32.1.2 各国关于法律规避对象的理论与实践42.1.3 各国关于法律规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52.2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不足62.2.1 法律规避的对象62.2.2 法律规避的效力73.

3、 完善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具体措施93.1 在立法中明确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态度93.2 根据所规避外国法的具体情况来确认其有效性103.3 借鉴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的做法11结 语13注 释14参考文献15致 谢17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关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摘 要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世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民族心理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呈现出多样性,反映在

4、法律内容上便表现出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不一致性。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严重冲击着各国法律的尊严。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性质1. 法律规避的概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是指行为主体为了避免本国法律对其意图实现某种非法利益的阻却,故意制造某种事实,改变法律适用的连结点,从而使有利于自己的他国

5、法律得以适用,使依本国法不可能实现的某种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看出, 法律规避目的是逃避原本对其适用的法律使其期望适用的法律得以适用, 所采取的手段是当事人故意的改变或制造冲突规范系属中连接点或连接因素。笔者认为将法律规避表述为“ 改变连接点”或“ 制造连结因素”并不够准确和严格。具体来讲,并不是把“ 当事人的国籍国” 改变为“ 当事人住所地” , 而是将甲国国籍改为乙国国籍, 或将住所由甲国迁往乙国、等等。例如, 在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中法院采用的是婚姻事项依当事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 鲍富莱蒙夫人的法律规避行为并未改变“ 本国法” 这一连接点, 更未制造一个新连接点来取而代之, 而

6、只是改变了构成“ 本国法”这一连接点的具体事实, 亦即通过退籍、人籍, 将其本国法由法国法改为德国法, 尽管此“ 本国法”亦非彼“ 本国法” , 但作为连接点的“ 本国法”本身则丝毫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提供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改变的不是连结点,而直接改变了冲突规范结构中构成“范围”的具体事实状况,排除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冲突规范,而使对其有利的规范得以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这样界定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以利己为动机, 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目标,改变冲突规范结构中构成“范围”的具体事实状况,以避开本应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7、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1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构成在现实生活中,连接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为法律规避行为就引出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是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对当事人内心意识的侵入”,而法律只涉及其外部行为,关于意图是不可能得到可靠的结论的,这就会使法官做出不可接受的专断结论。1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

8、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3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除以上条件外,有一点是我们应该清楚的,即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如果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实施了某些行为,并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他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存在任何联系,在些情况下,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需要判定当事人是否在规避法律,不需要确定法律规避效力。以鲍富莱蒙案为例,如果鲍富莱蒙的妻子归化德国,在德国离婚、结婚,婚后她不返回法国,那么,她与法国没有任何联系,法国无需认定她是否规避法国法,规避行为是否有效,同时,法国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1.2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国际私

9、法上的法律规避是从19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开始深入研究的。在该案中,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分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妃

10、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便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2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着规避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逃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成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为了逃避船舶登记时

11、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很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使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从而悬挂该国的国旗在海上航行。3但这些规避行为必须完全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也才涉及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从目前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来看,在国际投资、补偿贸易、国际组织、婚姻行为、财产继承等关系中,法律规避的现象较多。而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原因。(2)各国民商法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3)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冲突时,通常机械地规定

12、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4)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这就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损害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特别是关于法律规避性质和效力问题,一直在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争议,成为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热点问题。42.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现状2.1 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与实践2.1.1 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

13、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这一点可知,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的范围限于本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是该规避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依我国多数学者的意见,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本国和某外国两个国家,甚至常常涉及三个或四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既可适用外国法来规避本国法,也可适用第二国法来规避第三国法,而第二国法和第三国法对法院来说都是外国法。因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包括一切法律规避在内,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至于法律规避的行为是

14、否有效,应视不同情况而定。5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仅仅只有第11条(排除外国法和国际惯例,无救济途径)第14条(排除外国法,可以适用中国法)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法律规避制度是缺失的。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利用连结点的设立和变更,进行法律规避,显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内国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另外,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因此,作为立法上的表述,可以这样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规避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的行为无效,在些情况下,适用依照本法规定的国家的准据法。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

15、1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这一条规定,与以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即也是仅规定了规避内国法无效,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也未作规定。62.1.2 各国关于法律规避对象的理论与实践法国学者巴蒂福尔坚持把规避实体法看作是对冲突规则有意利用的结果,根本不承认有规避冲突法的行为。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对实体法与冲突法两者的规避,因为,在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同时就规避了指定本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冲突规范的适用。而且,法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为此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实证。1982年3月9日的判决:该法院认定一个定居在维尔群岛的人

16、规避了法律,这个人为了避免规定保留子女的应继承的法国法律适用于他的不动产继承,将其在法国拥有的不动产让给一个他拥有三分之二股票的美国公司。这些股票又被交给一个美国信托公司,他依然享有对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并享有自由处置权。这样,通过不动产特权向动产特权的转变而导致的继承法的变更,就非常巧妙地实现了法律规避。7可见,本案法律规避的方式与一般的情况不同,当事人故意改变的不是连结点,而直接改变了冲突规范结构中构成“范围”的具体事实状况,而这种改变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冲突规范(不动产的法则),而使对其有利的,经其挑选过的中途规范(动产法则)得以适用。从表面上看,冲突规则被规避,但

17、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不是规避冲突法,而是准据法(法国的继承法)。由此可见,法律规避的目的并不是冲突法,但冲突法作为其法律规避的手段,应包括在法律规避的对象中。而且有些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冲突法的规避也是有效的。关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外国法又包括内国法的问题,笔者将结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进行论述,在此就不缀述了。2.1.3 各国关于法律规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法律规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如果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必然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各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81) 规避法院地法无效,规避外国法律有效。这种主

18、张是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相对无效。法国法院在1922年审理“佛莱案”时就采取了这一立场。该案当事人佛莱夫妇为意大利人,为了规避意大利的法律中只许分居、不许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两人商定由妻子归化为法国人,并向法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的法国已经在法律中取消了限制离婚的规定。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没有否定女方规避意大利法律的行为,而且依本国冲突规范规定的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9但也有不少法国学者对些提出异议,认为规避外国法也应该予以否定,因为法律规避毕竟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在规避外国法的同时,也规避了内国的冲突规范,而且依此内国冲突规范该外国法可能就是本应适用的法律。笔者认为,如

19、果只是一味地强调内国法律不能规避的同时又承认规避外国法律有效,那就会使禁止内国法的规避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要规避本国法,在外国起诉要求实现对自己有利的请求,那么外国法院就可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因为对法国来说,虽然弗莱夫人这种改变国籍的行为明显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但由于她规避的是意大利法,对法国来说是外国法,而不是内国法,因此这种规避行为是有效的。2) 否认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效力,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效力不作规定,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他们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无效,但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例如,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

20、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的适用,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又如,加蓬民法典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规避加蓬法而使某个外国法得以适用。”再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应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这些对规避外国法效力只字未提的法律规定,在适用起来也容易造成混乱。3)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这种主张是大陆法系法学家们坚持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一切欺骗归于无效”的理论的体现。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1974

21、年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法案第4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如果一项规定指定某一法律适用于某种情势,则此规定适用于这些情势,如同有关当事人未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效力(法律规避)为目的,以在正常情况下允许适用不同样的情势取代原情势时一样。”又如,1929年英国法院曾认为目的在于逃避美国禁止输入酒类的法律契约是无效的。10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5月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6条也肯定了法律规避包括规避外国法。2.2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不足2.2.1 法律规避的对象如上所述,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强制性或强行性的法律,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1) 关于强制性或强

22、行性法律的规定强制性或强行性规范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范畴,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或强行性规定应该置于个案中进行研究,并考察法律规避后的内国法律关系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实际上法律规避是衡平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和国家之间利益均衡的一种法律调整机制。因为宣布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实际上是在为本国的法律权威和利益以及法律的形式价值进行衡平功能的结果,所以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或强行性法律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形式价值,同样需要兼顾国家的可得利益和法律的权威,它实质是法律的实质内容和形式内容的冲突。禁止法

23、律规避制度意欲以捍卫法律的威严为已任,结果却是国家违反了自己制定的法律,导致了对法律威严的更大损害.这种初衷与效果的矛盾,正是由于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本身产生的,显然,在承认这种制度的前提下,这个矛盾也是根本无法解决的.2) 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国外强行法有些国家主张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强行法,如前南斯拉夫国家冲突法第5 条的规定。1922 年法国关于弗莱一案的判决也持这种立场。11但是,也有些国家主张规避法律既包括本国强行法也包括外国强行法。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 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规避内国法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规避外国法也时有发生。因此,法律规避的对象应当包括外国法

24、。而且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的角度出发,只有持这种观点,才可以使各国通力合作,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3) 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否仅指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只是规避实体法,因为只有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才对当事人具有实际意义,而规避冲突法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任何利益。法国学者巴蒂福尔就坚持把规避实体法的行为看作是“对冲突规则的有意利用”,而不承认有规避冲突法的行为。另外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既包括规避实体法也包括规避冲突法,因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实际上就是规避本应适应的实体法的冲突规则的适用。12笔者认为

25、,法律规避的真正目的是逃避对其不利的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这种极强的目的性,势必决定其对象的特定性或唯一性;相反,冲突法则不是法律规避的目的所在,只是被用来规避准据法的手段而已。13因此,法律规避的对象不应该包括冲突法。 2.2.2 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效力系指法律规避是否违法及是否应否定其效力问题。各国对此问题的看法和处理都存在分歧。1)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法律秩序的稳定, 普遍把规避本国法的行为视为无效。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 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当排除当事人希望使用的法律,而

26、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但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 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 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规定,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但实践中,英美法院如果不让内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如对冲突法作某种解释,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5条规定:“按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所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其适用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律,则不应适用该外国法。”这样类似的规定在匈牙利国际私法、加蓬民法典及塞内加尔

27、家庭法中都有所体现。2)肯定规避外国法行为的效力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于人类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威严的捍卫,都通过立法或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在理论上,法国的尼波叶等人认为,法律如果被人以以期诈的方法窃用,应该予以惩罚,对利用国际私法之适用法则造成与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不能予以承认,这样做将使人不敢存非法之想。法国学者亨利巴迪福尔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为合法,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但是,非法的目的却使本质上合法的行为无效。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远见避阿根廷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

28、的。”“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又如,1929年英国法院曾认为目的在于逃避美国禁止输入酒类的法律的契约是无效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5月订于蒙得维的亚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第6条也肯定了法律规避包括规避外国法。在司法实践中,对规避外国法行为进行的倾向逐渐被重视。国内也有人认为:14各国法律千差万别,当事人利用这种差别,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是依法(行为地法)进行的,当事人本身无过错。当事人在任何国家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权利,只要无损国家的主权与尊严,就应得到他国的尊重。虽然当事人的某种利益是以欺诈方式取得的,但欺诈的是所规避国家,欺诈规避的法律责任,只

29、在被欺诈国家成立,而其他示被欺诈的国家并没有依被欺诈国的法律代其审判、惩罚当事人的义务,因而,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有效的。3)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规避本国法的行为一律无效,规避外国法则要看规避的外国法的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合理的规定,规避行为无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不合理的规定,规避行为有效。除了在理论和立法中存在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争议外,在司法实践中各国的判例也是做法各异。法国判例倾向于规避外国法无效,英国判例倾向于规避外国法有效,德国和日本的观点则介于英、法之间,主张只有在极端例外的场合,才把规避外国法加以排斥

30、,在其他场合,法律规避是可以允许的。3. 完善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具体措施我国的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规定,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第194 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这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从中可以看出,规避中国法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是否无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说是持一种回避的态度。吸收我国现有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避立法。3.1 在立法中明确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态度在我国现有民法典第九编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最高人

31、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对此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凡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按照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互惠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这样就可以避免用法院地法的观念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严格限制法律规避行为,从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私法制度。笔者认为,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仍可以只规定规避本国法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不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作审查,视为有效,除非规避外国法的当事人本国与我国共同签定或参加了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总而言之,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

32、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构成法律规避。至于对具体法律规避行为的制裁以及制裁的程度和方式问题,则依据法院当地国法律的具体规定。15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利益和维护我国法的权威,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3.2 根据所规避外国法的具体情况来确认其有效性我国现有法律规避的立法都未规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对此我国多数学者主张,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作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地制定本国的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也是一种

33、正常现象。如果一个国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评判另一个国家的制度,将外国法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不仅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有损于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发展。因为,用法院地法的观念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也含糊不清,很难掌握。首先,一国无权去评价他国的法律是否正当合理;其次,由于各国文化与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及评价标准也不同,这会导致对他国法律评价的错误或不恰当。因此,我们主张,规避外国法也应是无效的,即使外国法的规定确实不合理,当法院地国在适用它的时候,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便可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其适用,这也不会防害法院地法

34、的法制。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立法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应做如下补充,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做审查,这样就可以避免用法院地法的观念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严格限制法律规避行为,从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私法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1)我国与当事人本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是否规避其他缔约国法或有关外国法进行审查。(2)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规避外国法情形的,并且该行为在被规避的外国法中亦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可以裁定

35、规避外国法无效。16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总而言之,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构成法律规避。至于对具体法律规避行为的制裁以及制裁的程度和方式问题,则依据法院当地国法律的具体规定。3.3 借鉴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的做法在涉外编章体例设置上,可考虑借鉴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的做法。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1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具体而言,可以在民法(草案)

36、涉外编的第1章“一般规定”中列入法律规避制度,使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缔结,而且适用于涉外编所列的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位置可考虑放在第11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一般规定之后,确立为第12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本应对其适用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17法律规避在我们现实中客观存在且利弊并存,我们对之要有一个全面理性的认识。法律规避的存在是以“不违法”的行为积极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形式上)形同虚设,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确立和形成全国人民对之的确信,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但是法律规避也起着

37、重要的作用。从消极意义上讲,有利于促进立法者、司法者不断认识法律的漏洞,促进我们加快法律的完善与科学的步伐;从积极意义上讲,法律规避的过程也是全国人民对国家制定法学习的过程,是普法的过程。因为法律规避的存在前提是对国家制定法的了解,然后对照民间法做出的自认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解决好法律规避的问题,必须对民间法趋利祛弊。民间法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良莠参杂,好坏皆备,既有与现代法相一致的地方,又包含了大量的封建落后的内容,若以这些糟粕去规避国家制定法,将是对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极大破坏。因此,我们应努力协调好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双向对接。国家应从立法、司法与执法这

38、些具体的正式制度层次为二者实现互动和对接提供互动渠道和对话空间,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对待有科学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规范。我们应该从这些方面去努力克服法律规避的消极作用,发挥法律规避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18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规避这一制度的理解并不完善和成熟,因此才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而今我国加入WTO,在法律制度上应该立足于本土化,但更应面向国际化。而国际私法正是建立在内外国法律平等的这一基础上的,平等观念也是各国经济交往的基础,因此不仅是法律规避,即使是公共秩序保留也应该慎用。一

39、切相关法律在这个空间上都是为了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存在,服务。因此,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必应是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制和服务性规范基础之上,其背后是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政治民主和经济自由,也考虑到法律的首先底线,因为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也是法律的力量之源。法律规避的效力应在道德分析和法律体系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既分析规避者的行为,又分析被规避法律的理性价值,具体判定每一个或每一类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具体运用中,我国的制法,修法,普法的道路还有很长的一段要走。结 语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它因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鲍弗莱蒙诉贝斯哥案”

40、而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最多,法律规避现象频繁发生,但它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等传统国际民法领域,而是扩展到了国际私法的一些崭新的领域。然而,各国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此问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注 释1刘晶利.浅析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2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3刘春辉 章胜.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2006年3月(下旬刊)总第4624彭缓缓.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2期. 5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

41、大学出版社,1996.1936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7(法)巴蒂福尔.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510-516.8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63-166.9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J.百科知识,1995,(3);31-38.10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63-166.1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第87页.12田曼利.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问题之我见.法学评论.2006.(6).第511页.13田曼利.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问题之我见.2006.(6).第89页.14郭丽红

42、.论涉外国事案件当事人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问题J.人大研究,1997.15 荣玫.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5年第1期(总第31期).16刘冰.法律规避效力问题探讨.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17张黎 钟波。争议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3月第22卷第1期.18刘超.试论我国法律规避存在的原因及评价.法学与法制研究理论月刊.2002年第9期.参考文献1 王唯宁,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财经界,2007.52 张箭伟,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3 王天瑞,争议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济源职业技

43、术学院学报,2006.14 刘冰,法律规避效力问题探讨,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5 刘晶利,浅析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 向天顺、杨兵,论法律规避,天府新论,2007.67 郝园园,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 孙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9 周江,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410 张黎、钟波,争议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1 荣玫,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天

44、水行政学院学报,2004.912 殷仁胜,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13 刘超,试论我国法律规避存在的原因及评价,法学与法制研究理论月刊,2002.914 吴晓红,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问题的分歧,平原大学学报,2002.315 杨屹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6 时琴,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817 范晶晶,论区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218 王海燕,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当代经理人,2006.219 王唯宁,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

45、题,财经界,2007.520 张箭伟,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联邦22【法】亨利巴蒂福尔,保罗拉加德著,陈洪武泽国际私法总论M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423【英】约翰巴罗不论科学的极限与极限的科学M 。李新洲,等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624【美】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M ,李浩浩、汤宗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625【德】冯巴尔.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8.7致 谢时光飞逝,转眼间就到了学士

46、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的学习历程即将结束。回想自己就读高校学士学位的一幕幕,就产生了一种难忘的感动。我深深地感谢逄老师,为我的学习操尽了心!我将永生记住这份恩情!从选题到初稿、修稿到定稿,整个写作过程都是在逄老师的指导下一步一步的完成的。在这篇论文中都倾注着逄老师的心血和汗水,逄老师学识渊博、严谨求实、平易近人、他为人和蔼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在论文期间老师亲切的关怀和热情周到的照顾,使我受益匪浅在此我衷心的感谢逄老师,向他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同时也特别感谢社科系的各位老师以及我的同学,家人。在我大学四年时间里他们给予了我莫大的关心与爱护,支持我、鼓励我、帮助我。在此次论文写作期间提出了他们的建议而这些正是我论文中的不足之处,是他们给予我宝贵的意见以致我今天能够顺利的完成这篇论文。我再次感谢他们。谢谢!同时因为我水平有限论文中难免有些不足,望各位评点老师多多谅解,同时提出您们的宝贵意见。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