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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廉租房租房协议【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廉租房租房协议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房屋面积建筑面积M2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计租面积M2租金标准元/M2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支付方
2、式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租赁期限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
3、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
4、,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
5、用设施。 第十一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
6、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
7、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
8、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
9、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无正当理由
10、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
11、,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
12、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如需要请下载第9页,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