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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警 示 录合伙谋利坑国家三人受贿害自己李某,男,1941年10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副局长。高某,男,1963年1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法规科科长。邵某,男,1960年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某市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因三人合伙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46.6万元。于2000年12月30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2万元、2万元,所得赃款4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共同提起上诉。2001年3月21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2、判”。1995年初,某市审计局对该市农业利用外资办公室(简称外资办)WPF3893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高某听说,外资办有部分资金闲置,正欲寻找投资项目。这时,他心里活动开了,回头便找到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邵某商议。因为邵某的一个亲戚在省城办了一家私营企业:某实业总公司。二人一拍即合,庆幸这真是天赐的发财良机。他们找到该私营企业老板刘某,提出介绍他向市外资办借款。与此同时,高某就他俩商量的情况向 分管此项审计的副局长李某作了汇报。他们兴奋的是,李副局长还是市农业利 用外资领导小组成员之一,说话更有分 量,李某表示可以向外资办提出建议。经高某,邵某的牵线搭桥和极力促成,
3、很快,外资办与刘某等人进行了洽谈,并前往该私营公司考察。之后,外资办先后于1995年4月26日、1996年4月25日、1997年1月22日三次借款1300万元给该公司。1995年5月,该私营公司收到第一期借款800万元后,其负责人刘某电话告知邵、高二人向李某汇报,李表示同意。邵、高二人速赶往省城,从该私营公司副经理郑某处拿到了现金8万元。回来后,三人在李副局长的办公室李分赃,其中李分得3万元,高、邵两人各分得2.5万元。同年12月,李某在省审计厅科培中心开会期间,邵、高二人也住进科培中心,邵某打电话告诉私营公司负责人刘某,请他送钱到科培中心来。随后,刘的妻子郑某将8万元现金送到邵、高二人的房间
4、。李某也来到邵、高的房间与郑见面。等郑走后,李、邵、高三人私分8万元,这次,高分得3万元,李、邵二人各分得2.5万元。1996年2 月,李某说自己在装修住房时,要到省城刘某的私营公司购买花岗岩刘某则请邵某转告李某,可以就地购买花岗岩,分公司以“购买花岗岩补助”为名送给李某6000元作为“补贴”。这笔钱由邵某从省城带回后交给李某。这年4月,邵、高二人又到私营公司刘某处拿到了现金8万元。回来后,他们在李某的办公室里分赃。这次,邵某分得3万元,李、高二人则各分得2.5万元。同年6月,高某还收到该私营公司现金5.5万元。1997年9月,邵某在昆明学习期间,又收到该私营公司现金4万元。自从刘某的私营公司
5、收到第一期借款后,先后送给李、邵、高人民币46.6万元,高某得到19.85万元,邵某得到18.25万元。法院认为,李、高、邵三人身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却无视国法,利用职位和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和第二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和第4款、第27条、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认定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认定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6、1万元。三人所得赃款4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说他没有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得86000元是信息费,一身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高某上诉称她不是主犯,有自首情节,其单独受贿55000元不成立,认定三次借款1300万元,由他们介绍和促成无客观事实,请求从轻判处;邵某则上诉申辩,他从未利用职权谋取利益,与借款人系亲戚关系,所得款项系资助费,请求宣告无罪。二审法院审理惹你为,高某、邵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如数退清全部
7、赃款,对其量刑已属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是公正的。有很少不相信这个真理的人,胆敢以身试法,最终都收到法律的制裁。而悔恨终生。高某、邵某和李某三人也不例外。高某身为外资利用WPF5893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人员,本负有监督之职,反而积极介绍、联系,将来之不易 巨额外资借给他人,以换取个人小小的“好处”。这无异于正在巡逻的警察,自己却“顺手牵羊”,干出了小偷的勾当,这使审计干部的形象以你蒙羞。另一名审计干部邵某,一面极力利用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帮助其亲戚取得借款,一面心安理得的从中谋取私利。当罪行败露,收到审判后,他居然将巨额受贿说成亲戚
8、给的“赞助费”,并以此为由提出无罪的上诉请求。既然是“赞助费”,在帮助亲戚取得外资办借款之前,他怎么不给你大把的“赞助”?最可悲的是李某,临近退休,晚节 不保,亲手毁掉了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奋斗得到的一切。他身兼副局长和外资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双重领导重任,本来可以更好的监督外资运用。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选择,真是可悲、可叹、可恨!纵观三人犯罪的经过,让人不得不为他们之间高度的“默契”而吃惊。从高某找邵某“商议”,到向李某“汇报”,三人可谓一拍即合,谁也没有一丝犯罪感。为什么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如此高度地“统一”于利用审计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是社会上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还是当事人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愿大家都来反思这些问题,真正找到一个足以警示我们一生的答案。不消讲什么大道理,单从事情的结果来看,一样令人痛心:他们的行为使审计机关,审计干部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他们自己得到了什么?不过了职务丢了、金钱没收了、名声扫地了。不知道此时此刻,身陷囹圄的李某他们又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