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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第一节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概述一、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二、特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适用效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2、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
2、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3、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一、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
3、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因此留下隐患。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种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 电,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4、用电人依照规定或约定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