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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版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消 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标准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涉及以下3 个领域的所有工贸企业:(一)存在粉尘爆
2、炸危险的;(二)使用液氨制冷的;(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工贸企业。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3、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A)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
4、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的;(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五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同时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 求,或者作业现场未
5、设置监护人员的。第七条 冶金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二)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三)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 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
6、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进行联锁,或者电弧炉炉门水冷氧枪和炉壁水冷氧枪(含枪座)未单独设置供水管路的;(五)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六)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七)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
7、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八条 有色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铸造环节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
8、炼炉除外)的;(四)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半 连 续 深井铸造结晶器除外)、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 置,未监测出水温度的;(六)半连续(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七)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
9、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八)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 阀,或者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和紧急排放阀未与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联锁,或者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未与液位监测报警信号联锁的;(九)半连续(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制定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或者未开展现场定期检查和更换的;(十)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碎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
10、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对可能有神化氢气体的场所、部 位,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十一)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十二)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九条 建材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
11、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措施清库方案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和分解炉、竖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以及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对高处坠落、坍塌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的;(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连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
12、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的。第十条 机械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和浇注跨柱距地坪区域内的;(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应急储存和紧急排放设施的;(三)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熔融金属泄露或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及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13、(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车间内燃气使用设备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燃烧系统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爆措施的;(七)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第十一条 轻工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
14、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或者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者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积聚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
15、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六)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或者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通风设施或者故障电池隔离装置的。第十二条 纺织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分开设置的;(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第十三条 烟草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
16、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熏蒸作业场所未设置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未配备防毒面 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或者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第十四条 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中提及的相关设施、设备、装 置,均应当保证正常运转、使 用,失效或者无效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 2017129号)同时废止。2023现 行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行业类重大
17、事故隐患危化品单位重大除患判寰翩(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 0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栗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
18、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氮、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
19、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
20、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通S 告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石安全茂从即日起,聚 焦11个重点行业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现 将85条重点整治事项通知 如 下:一、危化品企业(共9条)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
21、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5.涉及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6.涉及全压力式液化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烧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煌储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
22、的压力(钟 罩 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的。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二、自建房(共9条)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以下9种 类 型: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
23、,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 三合一 多合一 自建房,尤 其 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6.各类 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
24、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 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三、燃 气(共8条)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 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
25、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 镇);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 七个一
26、”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 住改商 使用燃气 经 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 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
27、,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四、两客一危一货(共 8 条)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未依法取得包车标贴。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的资质进行查验;未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未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未落实用车 五不租”制 度(即不租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不租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租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租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不租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3.“两客一危 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未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未对各类不安
28、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未对驾驶员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4.两客一危 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5.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 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 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 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6.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 五必查(分 别 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
29、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具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 检 测;未取得罐体检验合格证。8.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格的车辆出场情况。五、消 防(共9条)1 .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
30、被占用、堵塞。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 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 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
31、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 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六、钢铁企业(共8条)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液 渣 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2.吊运
32、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 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4.钢水铸造(连铸、模 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
33、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七、铝加工和深井铸造企业(共7条)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3.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 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5.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
34、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6.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八、粉尘涉爆企业(共6条)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
35、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九、港 口(共6条)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危险货物港口企业的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未按要求开展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4.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台一档 建立完善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
36、定维护、检修计划,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对储罐开展安全检查检测。5.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根据作业货种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对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6.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货人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 五必查。十、煤 矿(共7条)1 .是否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 三限三强”等规定。2
37、.是否落实雨季 三防 措施,严格执行 三专两探一撤 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 三区 管理,推行老空水防治 四步工作法”。3.是否落实 一通三防 管理措施,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和综合防尘措施。4.是否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隐瞒作业头面组织生产,出 现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及违规交叉作业等现象。5.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接续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智能化开采工艺。6.是否按要求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确定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7.是否完成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 二道
38、门”建 设,实现生产期间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超9人自动报警、断电。十一、非煤矿山(共7条)1.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形。2.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普查,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3.单班入井超30人非煤地下矿山是否按要求开展“全系统、各环节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4.非煤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设备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体溃入井下,遇极端天气提前撤出井下人员;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 堵,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头顶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汛期预警设施,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5.尾矿库是否制定完善 一库一策 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回采尾矿库是否充分考虑汛期、疫情等影响,按照工程工期,科学合理制定回采计划,有序组织回采作业。6.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炸药;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齐防灭火相关设备设施。7.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是否未经属地部门组织验收擅自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