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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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严 格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和 行 业 管 理,防 止 和 减 少 煤 矿 安 全 事 故,促 进 煤 矿 安 全 生 产,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397号)(以 下 简 称 条 例)、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国 务 院 令 第 168号)(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2、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 第 8 号)(以 下 简 称 实 施 办 法)、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煤 安 办 字 1995 第 150号)(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结 合 重 庆 市 煤 矿 实 际,特 制 定 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以 下 简 称 许 可 证)管 理 办 法。第 二 条 凡 在 重 庆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资 源 开 采 的 煤 矿 企 业,必

3、 须 按 照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才 能 依 法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第 二 章 许 可 证 申 请 和 审 查 第 三 条 新 办 许 可 证(一)新 建 矿 井 在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竣 工 验 收 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收(以 下 简 称 竣 工 验 收)后、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在 成 立 后,必 须 向 重 庆 煤 矿

4、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以 下 简 称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二)新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核 实、对 新 建 矿 井 进 行 现 场 核 实,所 有 参 加 审 查 核 实 的 人 员 分 别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审 查 书 上 签 署 意 见,有 关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应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现 场 核 实 情

5、况 说 明 书 上 签 署 意 见,有 关 区 县(自 治 县)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签 署 意 见。(三)新 办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审 查,所 有 参 加 审 查 的 人 员 应 在 审 查 书 上 签 署 意 见。第 四 条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程 序(一)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个 月,煤 矿 企 业 应 依 照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条 至 第 十 三 条,逐 项 进 行 自 查。(二)煤 矿 企 业 按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填 写

6、 延 期 申 请 书,准 备 申 请 资 料,报 区 县(自 治 县)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市 属 国 有 煤 矿 报 市 属 矿 业 公 司)初 审 并 签 署 意 见。(三)经 初 审 合 格 签 署 意 见 后,由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对 申 请 资 料 进 行 核 实,填 写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或 在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上 签 署 意 见。(四)经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核 实 并 同 意 延 期 的,由 煤 矿 企 业 向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以

7、 下 简 称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提 交 相 关 资 料。(五)符 合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件 的,由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按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六)不 能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审 查,参 加 审 查 人 员 按 所 在 处 室 职 能 职 责 分 别 审 查 相 关 资 料,填 写 延 期 审 查 书,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同 意 延 期 的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8、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五 条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煤 矿,不 再 审 查,直 接 办 理 延 期 手 续,其 条 件 是:(一)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二)采 矿 许 可 证 在 有 效 期 内;(三)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未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达 到 二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四)在 申 请 直 接 延 期 时,未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五)接 受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9、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的 监 察 监 管,严 格 执 行 监 察 监 管 指 令。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现 场 核 实(一)所 有 新 建 矿 井 竣 工 后 初 次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核 实,可 与 其 竣 工 验 收 一 并 进 行。(二)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过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的 矿 井、累 计 发 生 过 3次 及 以 上 一 般 事 故 的 矿 井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三)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认 为 有 必 要 开 展 现 场 核 实 的

10、,经 研 究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四)现 场 核 实 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牵 头,有 关 成 员 和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参 加。(五)参 加 现 场 核 实 的 人 员 须 在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延 期 审 查 书 上 签 字。第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安 全 评 价(一)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进 行 安 全 评 价。(二)不 能 直 接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11、评 价,并 提 交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三)新 建 矿 井、资 源 整 合 主 体 矿 井 和 改 扩 建 矿 井 以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代 替 安 全 评 价 报 告。第 八 条 煤 矿 企 业(集 团 公 司、公 司)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只 进 行 书 面 核 实,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延 期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书 面 核 实,填 写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12、 说 明 书、延 期 审 查 书,参 加 核 实 的 人 员 在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 和 延 期 审 查 书 上 签 字,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应 签 署 意 见。同 意 延 期 的,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应 在 1 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九 条 煤 矿 延 期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须 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延 期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由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书 面 审 查,填 写 延 期 审 查 书,同

13、意 延 期 的,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延 期 手 续;不 同 意 延 期 的,应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十 条 许 可 证 变 更、丢 失 补 办(一)煤 矿 情 况 发 生 变 化,需 要 变 更 许 可 证 登 记 内 容 时,应 在 变 更 后 3 0 日 内,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变 更 申 请 书 和 申 办 资 料,申 请 办 理 变 更 手 续。(二)许 可 证 丢 失,煤 矿 企 业 须 在 5 日 内 声 明 作 废,并 向 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丢 失 说 明 和

14、 声 明 作 废 材 料,补 办 许 可 证。(三)许 可 证 的 变 更 和 丢 失 补 办 由 主 办 人 员 审 查,主 办 处 室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批 后 办 理。第 十 一 条 许 可 证 撤 销、注 销(一)许 可 证 的 撤 销,发 现 超 越 职 权 颁 发 许 可 证、违 反 实 施 办 法、实 施 细 则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许 可 证、不 具 备 实 施 办 法、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颁 发 许 可 证、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当 手 段 取 得 许 可 证 等,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15、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应 及 时 撤 销 已 经 颁 发 的 许 可 证。(二)许 可 证 注 销,煤 矿 企 业 终 止 煤 炭 生 产 活 动、许 可 证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吊 销,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及 时 注 销 许 可 证。第 十 二 条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年 检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行 年 检 制 度,并 与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专 项 监 察 相 结 合。按 照 国 家 发 改 委 的 有 关 规 定,每 年 度 编 制 年 检 方 案,次 年 度 上 半 年 对 上 年 度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合 法

16、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年 检,采 取 煤 矿 企 业 自 查 并 编 制 年 检 报 告,区 县(自 治 县)煤 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初 步 审 查 后 报 重 庆 市 煤 炭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专 家 审 查,局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对 部 分 煤 矿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抽 查。根 据 专 家 评 审 和 现 场 抽 查 情 况,评 定 年 检 结 果,并 分 别 按 合 格、基 本 合 格、不 合 格 进 行 处 理。未 参 加 年 检 或 年 检 不 合 格 的,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不 加 盖 年 检 章,不 再 具 备 合 法 性。第

17、 三 章 许 可 证 受 理 和 颁 发 第 十 三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的 职 能 职 责 分 别 负 责,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负责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第 十 四 条 局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 负 责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接 件 和 证 照 发 放 工 作。大 厅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申 办 许 可 证(新 办、延 期、变

18、更、年 检 等)申 请 和 有 关 资 料 后,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查 验,分 别 作 出 接 受 申 请(出 具 申 请 接 件 通 知 书 三 联 单)或 不 予 接 受 申 请 的 处 理。第 十 五 条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许 可 证 申 办 进 行 书 面 核 实、现 场 核 实,经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集 体 研 究 确 认 合 格 后,按 照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职 能 职 责 提 请 局 分 管 领 导 签 批,并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4 0 个 工 作

19、日 内 作 出 颁 发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许 可 证 的 决 定。第 十 六 条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对 决 定 颁 发 许 可 证 的,自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专 人 制 作 许 可 证,并 及 时 移 交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大 厅,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许 可 证;对 决 定 不 予 颁 发 许 可 证 的,自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十 七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后,许 可 证 管 理 办 公 室 按 照 重 庆

20、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职 能 职 责 安 排 专 人 对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材 料 和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整 理,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分 别 进 行 登 记 和 归 档。第 四 章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严 格 按 照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和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查、颁 发 许 可 证。第 十 九 条 各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各 区 县(自 治 县)煤

21、 炭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煤 矿“五 证 一 照”尤 其 是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性 的 监 督 检 查。在 监 察 监 管 执 法 中,一 经 发 现 采 矿 许 可 证 已 过 有 效 期,由 监 察 分 局(工 作 站)暂 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由 区 县(自 治 县)煤 炭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暂 扣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第 二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不 得 转 让、冒 用、买 卖、出 租、出 借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许 可 证。第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隐 瞒 有

22、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许 可 证 的,一 经 查 实,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 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 不 予 受 理,依 据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该 企 业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许 可 证。第 二 十 二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加 强 对 煤 矿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管 理,建 立 健 全 许 可 证 档 案 管 理 制 度。第 二 十 三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于 每 年 1 月 1 5日 前 将 所 负 责 行 政 区 域 内 上

23、 年 度 煤 矿 企 业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情 况 分 别 报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第 二 十 四 条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许 可 证 颁 发、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煤 矿 企 业 的 财 物,不 得 谋 取 其 他 利 益。第 二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违 反 条 例、实 施 办 法、管 理 办 法、实 施 细 则 和 本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有 权 向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举 报

24、。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重 庆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重 庆 市煤 炭 工 业 管 理 局。第 二 十 七 条 原 有 关 许 可 证 申 请、办 理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以 本 办 法 为 准。原 重 庆 市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渝 煤 监 安 监 2010 16号)同 时 废 止。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从 2011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附 件: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5、 附 件 目 录 一、煤 矿 企 业(含 煤 矿)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二、煤 矿 企 业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三、煤 矿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四、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自 查 报 告 书 五、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六、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七、煤 矿 企 业(含 煤 矿)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申 请 书 八、煤 矿 企 业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6、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九、煤 矿 延 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十、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面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 十 一、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现 场 核 实 情 况 说 明 书 十 二、煤 矿 企 业(含 煤 矿)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十 三、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十 四、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十 五、申 办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十 六、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27、 请 表 十 七、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十 八、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十 九、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注 销 申 请 表附 件 1:申 请 编 号:申 请 时 间:受 理 编 号:受 理 时 间: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企 业 名 称 _矿 井 名 称 _经 办 人 _联 系 电 话 _填 写 日 期 _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制 样填 写 说 明 1.本 申 请 书 应 当 用 钢 笔、签 字 笔 填 写 或 用 计 算 机 打 印,字 迹 应 清 晰、工 整。2.申 请 编 号、申

28、请 时 间、受 理 编 号、受 理 时 间 由 发 证 机 关 填 写。3.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集 团 公 司、总 公 司、矿 务 局、分 公 司),填 写 企 业 名 称、企 业 情 况 和 自 我 评 估 表,不 填 写 矿 井 名 称、矿 井 情 况。4.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矿 井,填 写 矿 井 名 称、矿 井 情 况 和 自 我 评 估 表,其 中 矿 井 名 称 应 与 采 矿 许 可 证 一 致。有 主 管 企 业 的,填 写 主 管 企 业(集 团 公 司、总 公 司、矿 务 局)的 企 业 名 称 和 企 业 情 况。5.经 济

29、 类 型、隶 属 关 系 应 与 采 矿 许 可 证 一 致。6.联 系 电 话 一 栏 填 写 固 定 电 话 号 码。7.矿 井 开 拓 方 式 一 栏 填 写 立 井、斜 井、平 恫 或 露 天。8.矿 井 核 定 能 力 一 栏 中 新 建 矿 井 填 写 设 计 能 力,生 产 矿 井 填 写 核 定 能 力 或 改 扩 建 后 的 核 定 能 力。9.企 业 和 矿 井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应 对 照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中 第 二 章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逐 条 进 行 自 我 评 估,在 申 领 煤

30、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自 我 评 估 表 中 填 写 评 估 结 果,在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栏 目 中 填 写 自 我 评 估 意 见。其 中,企 业 填 写 序 号 第 1-8项;井 工 煤 矿 填 写 序 号 第 1-7项 和 9-2 6项;露 天 煤 矿 填 写 序 号 第 1 7 项 和 27-35项。表 格 填 写 不 下 可 另 附 文 件 说 明。10.企 业、矿 井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用 钢 笔、签 字 笔 在 相 应 栏 目 的“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处 签 字。企 业 情 况 名 称 主 要 负 责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经 济

31、类 型 隶 属 关 系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矿 井 情 况 名 称 主 要 负 责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经 济 类 型 隶 属 关 系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采 矿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证 号 投 产 验 收 单 位 验 收 批 坟 号 投 产 日 期 年 月 可 采 储 量 万 吨 煤 种 矿 井 开 拓 方 式 开 采 煤 层 矿 井 通 风 能 力 万 吨/年 矿 井 核 定 万 吨/年 瓦 斯 刀 干 生 产 能 力 刀 丁 等 级 矿(井)意 见 主 要 负 责 人(签 字)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煤 矿 或 分 公 司 意 见 主 要 负 责 人(签 字)

32、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集 团 公 司 矿 务 局(公 司)意 见 主 要 负 责 人(签 字)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申 领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自 我 评 估 表 序 号 条 款 编 号 项 目 内 容 评 估 结 果 1第 五 条 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规 章 制 度 与 操 作 规 程。2 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符 合 要 求,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费。3 第 七 条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4第 八 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33、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合 格。5 第 九 条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6 第 十 条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7 第 十 一 条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设 立 救 护 队 或 签 订 救 护 协 议。8 第 十 二 条 制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从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计 划。9 第 十 三 条(一)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合 格,有 资 格 证 书。10。从 业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34、教 育 和 培 训,经 考 试 合 格。11(三)职 业 危 害 防 治、综 合 防 尘、粉 尘 检 测、劳 动 防 护 符 合 要 求。12(四)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有 安 全 评 价 报 告。13(五)制 定 符 合 实 际 的 矿 井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14(六)1矿 井、水 平、采 区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安 全 出 口 符 合 要 求。15 2 在 用 巷 道 净 断 面 满 足 需 要,各 类 巷 道 高 度 符 合 规 定。16 3 有 瓦 斯 等 级 鉴 定、各 煤 层 自 燃 倾 向 性 和 煤 尘 爆 炸 性 鉴 定 资 料。17 4 矿

35、井 通 风 系 统、供 风 能 力、设 备、设 施 符 合 要 求。18 5 瓦 斯 抽 放、安 全 监 控、综 合 防 突、瓦 斯 检 查 等 符 合 要 求。19 6 防 尘 供 水、排 水、防 灭 火 系 统 和 措 施 及 消 防 等 符 合 要 求。20 7 矿 井 供 电、电 气 设 备 选 型、综 合 保 护、三 专 两 闭 锁 符 合 要 求。21 8 矿 井 提 升 设 备、设 施、安 全 保 护 等 符 合 要 求。22 9 有 通 达 矿 内 外、井 上 下 和 重 要 场 所、主 要 作 业 地 点 通 信 系 统。23 10 按 矿 井 瓦 斯 等 级 选 用 炸 药

36、 和 雷 管,有 专 职 爆 破 工。24 11 使 用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目 录 内 的 矿 用 产 品 有 安 全 标 志。25 12 矿 井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自 救 器。26 13 有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各 种 图 纸,采 掘 面 有 符 合 实 际 的 作 业 规 程。附 件 2:煤 矿 企 业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1.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一 式 三 份);2.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职 能 部 门、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37、3.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清 单: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安 全 奖 惩 制 度、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安 全 办 公 会 议 制 度、入 井 检 身 制 度 与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煤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制 度;4.各 工 种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清 单;5.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及 使 用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5.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文 件;6.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38、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范 围,至 少 包 括:(1)煤 矿 企 业 董 事 长、总 经 理、矿 长,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副 董 事 长、副 总 经 理、副 矿 长、总 工 程 师(技 术 负 责 人)、副 总 工 程 师 等;(2)煤 矿 企 业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3)煤 矿 企 业 生 产 技 术、通 风、机 电 运 输、调 度 等 安 全 生 产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4)煤 矿 企 业 采 煤、掘 进、机

39、 电 运 输、通 风 等 区(队)负 责 人。提 交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台 帐 和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复 制 件;7.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材 料(工 伤 保 险 单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8.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9.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的 文 件 或 与 专 业 救 护 队 签 订 的 救 护 协 议;10.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从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计 划;11.

40、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市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产 整 合 的 相 关 煤 矿 企 业,提 供 工 商 部 门 的 预 核 准 通 知 书;12.设 立 公 司 的 有 关 文 件。附 件 3:煤 矿 申 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1.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一 式 三 份);2.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职 能 部 门、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3.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清 单:安 全 目 标 管 理 制 度、安 全 奖 惩

41、制 度、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安 全 办 公 会 议 制 度、入 井 检 身 制 度 与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煤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制 度;4.各 工 种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清 单;5.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及 使 用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5.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文 件;6.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安 全

42、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范 围,至 少 包 括:(1)煤 矿 企 业 董 事 长、总 经 理、矿 长,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副 董 事 长、副 总 经 理、副 矿 长、总 工 程 师(技 术 负 责 人)、副 总 工 程 师 等;(2)煤 矿 企 业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3)煤 矿 企 业 生 产 技 术、通 风、机 电 运 输、调 度 等 安 全 生 产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4)煤 矿 企 业 采 煤、掘 进、机 电 运 输、通 风 等 区(队)负 责 人。提 交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台 帐

43、 和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复 制 件;7.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材 料(工 伤 保 险 单 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8.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9.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设 立 矿 山 救 护 队 的 文 件 或 与 专 业 救 护 队 签 订 的 救 护 协 议;10.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材 料(提 供 包 括 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种、培 训 单 位、证 书 号 码、有 效 期 限 的 统 计 表);11.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44、 产 教 育 考 试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提 供 从 业 人 数 培 训 人 数);12.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综 合 防 尘 措 施、粉 尘 检 测 制 度、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记 录;13.有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14.矿 井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15.矿 井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文 件、各 煤 层 的 自 燃 倾 向 性 和 煤 尘 爆 炸 性 鉴 定 报 告;16.瓦 斯 抽 放 系 统 竣 工 验 收 的 批 复 文 件(应 建 立 瓦 斯 抽 放 系 统 的 矿 井 提 供);17

45、.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1:1000或 1:2000比 例),标 注 所 有 采 掘 工 作 面;井 上 下 对 照 图(1:1000或 1:2000比 例),标 注 直 通 到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通 风 系 统 图(1 号 图 纸)标 注:主 要 运 输 巷、主 要 风 巷 的 断 面 和 巷 道 高 度;采 区 上、下 山 和 平 巷 的 断 面 及 巷 道 高 度;回 采 工 作 面 出 口 2 0 米 内 巷 道 的 净 高;主 要 通 风 机 的 性 能 参 数 及 反 风 设 施;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型 号;监 测 探 头 的 布 置 地 点;18.煤 矿 劳

46、动 定 员 汇 总 表;19.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复 印 件,加 盖 单 位 公 章);20.建 设 工 程 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批 复 文 件。附 件 4:XX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自 查 报 告 书 一、煤 矿 概 况 二、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自 查 情 况(-)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安 全 状 况。(二)矿 井“五 证 一 照”持 有 情 况。(三)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未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达 到 二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47、 质 量 标 准 化 情 况。(四)在 申 请 直 接 延 期 时,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被 暂 扣 情 况。(五)接 受 重 庆 煤 监 局、重 庆 市 煤 管 局 的 监 察 监 管,严 格 执 行 监 察 监 管 指 令 情 况。(六)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自 查 表 序 号 条 款 编 号 项 目 内 容 自 查 结 果 1 第 五 条 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规 章 制 度 与 操 作 规 程。2 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符 合 要 求,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费。3 第 七

48、条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配 备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4 第 八 条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合 格。5 第 九 条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足 额)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6 第 十 条 制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7 第 十 一 条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设 立 救 护 队 或 签 订 救 护 协 议。8 第 十 二 条 制 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从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职 业 危 害

49、 防 治 计 划。9 第 十 三 条(一)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合 格,有 资 格 证 书。10(-)从 业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经 考 试 合 格。11(三)职 业 危 害 防 治、综 合 防 尘、粉 尘 检 测、劳 动 防 护 符 合 要 求.12(四)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有 安 全 评 价 报 告。13(五)制 定 符 合 实 际 的 矿 井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14(六)1 矿 井、水 平、采 区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安 全 出 口 符 合 要 求。15 2 采 掘 工 作 面 数 量、布 置 符 合 要

50、 求。16 3 在 用 巷 道 净 断 面 满 足 需 要,各 类 巷 道 高 度 符 合 规 定。17 4 有 瓦 斯 等 级 鉴 定、各 煤 层 自 燃 倾 向 性 和 煤 尘 爆 炸 性 鉴 定 资 料。18 5 瓦 斯 抽 放、安 全 监 控、综 合 防 突、瓦 斯 检 查 等 符 合 要 求。19 6 防 尘 供 水、排 水、防 灭 火 系 统 和 措 施 及 消 防 等 符 合 要 求。20 7 矿 井 供 电、电 气 设 备 选 型、综 合 保 护、三 专 两 闭 锁 符 合 要 求。21 8 矿 井 提 升 设 备、设 施、安 全 保 护 等 符 合 要 求。22 9 有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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