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文集锦--考勤、加班及休假管理制度(202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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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X公 司 考 勤、加 班 及 休 假 管 理 制 度(2023)为 维 护 集 团 各 职 能 部 门 正 常 上 下 班 秩 序,便 于 公 司 及 时 掌 握 所 有 员 工 的 动 向,提 高 工 作 效 率,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1 适 用 范 围 1.1 适 用 司 全 体 员 工。2 作 息 时 间 全 日 制 人 员(办 公 室 厨 房)上 班 时 间 9:0018:00;技 师 分 早 晚 班,早 班 11:0020:00,晚 班 14:0023:00。3 考 勤 3.1集 团 公 司 采 用 设 备 考 勤 方 法,公 司 实 行 上 下 班 打 卡 登 记

2、 制 度。3.2 员 工 上 下 班 均 需 亲 自 打 卡(经 公 司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实 行 弹 性 工 作 制 人 员 除 外),任 何 人 不 得 代 理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理 打 卡,员 工 代 打 卡,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由 行 政 人 员 汇 总。3.4 直 接 领 导 负 责 对 直 接 下 属 的 考 勤 监 督,按 员 工 真 实 出 勤 状 况 审 批 确 认 出 勤 异 常 证 明 单。3.5 考 勤 卡 由 本 人 负 责 保 管,一 旦 遗 失 应 立 即 至 办 公 室 挂 失,未 及 时 挂 失 者 导 致 出 勤 记 录 缺 少,视

3、作 旷 工。3.6 员 工 因 漏 打、错 打 等 非 设 备 原 因 或 卡 遗 失 导 致 上、下 班 出 勤 记 录 缺 少 的,必 须 在 当 日 或 次 日 填 写 考 勤 异 常 说 明 单,报 直 接 负 责 人 审 批 确 认,并 及 时 报 行 政 人 员 备 案。未 经 批 准 的 考 勤 异 常 说 明 单 无 效。无 法 提 供 有 效 考 勤 异 常 说 明 单 的 视 作 旷 工。次 月 5 日 后 人 力 资 源 部 不 再 受 理 考 勤 异 常 说 明 单。4 定 期 对 考 勤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有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的

4、异 常 情 况,应 及 时 核 实,考 勤 记 录 将 作 为 每 月 薪 资 发 放 的 依 据 之 一。5 迟 到 和 早 退 5.1 迟 到 和 早 退:指 在 规 定 上 班 时 间 未 经 允 许,不 能 按 时 到 达 或 提 前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的 行 为。5.2 员 工 单 次 迟 到 或 早 退 1 0分 钟(含)以 内 记 作 迟 到 或 早 退 一 次;单 次 迟 到 或早 退 1 0-2 0分 钟(含)以 内 记 作 迟 到 或 早 退 两 次;单 次 迟 到 或 早 退 2 0-3 0分(含)以 内 记 作 迟 到 或 早 退 三 次;单 次 迟 到 或 单

5、次 早 退 超 过 3 0分 钟 的,应 办 理 请 假 手 续,否 则 视 作 旷 工。5.3 员 工 迟 到 或 早 退 将 扣 除 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扣 完 为 止。迟 到 或 早 退 一 次 扣 除 绩 效 奖 金 1 0元,迟 到 或 早 退 两 次 扣 除 绩 效 奖 金 2 0元,迟 到 或 早 退 三 次 扣 除 绩 效 奖 金 3 0元,依 此 类 推。6 休 假 6.1 公 司 实 施 以 下 假 期:法 定 假 公 休 假、年 休 假 婚 假、丧 假、产 前 检 查 假、产 假、哺 乳 假、护 理 假、事 假、病 假、工 伤 或 职 业 病 假。6.2 法

6、定 假 6.2.1 适 用 于 全 体 员 工 6.2.2 假 日 元 旦:公 历 一 月 一 日(一 天)春 节:农 历 年 初 一、初 二 初 三(三 天)国 际 劳 动 节:公 历 五 月 一 日、二 日、三 日(三 天)国 庆 节:公 历 十 月 一 日、二 日、三 日(三 天)中 秋 节:农 历 八 月 十 五 日(一 天)6.3 公 休 假 6.3.1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员 工,不 适 用 于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制、计 时、计 件 制 的 员 工。6.3.2 因 本 公 司 属 服 务 行 业,周 六 日 不 得 休 假,每 周 星 期 六 星 期 日。因 工 作 需

7、要 须 调 整 公 休 假 日 时 间 的 部 门,须 提 交 申 请,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报 备 人 力 资 源 部。6.4 年 休 假 6.4.1 适 用 的 全 日 制 员 工。6.4.2 公 司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满 一 年,可 享 受 年 休 假 三 天;6.4.3 工 作 时 间 每 满 一 年,年 休 假 增 加 一 天,最 长 为 十 天。6.4.4 年 休 假 为 带 薪 假 期,薪 资 按 正 常 发 放;6.4.5 年 休 假 需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申 请,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年 休 假 不 得 分 段 享 受。6.5 婚

8、假 6.5.1 适 用 于 入 司 后 符 合 国 家 结 婚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结 婚 的 员 工。6.5.2 公 司 工 作 时 间 满 一 年 的 员 工 初 婚 可 享 受 婚 假 五 天;婚 假 工 资 按 员 工 基 础 工 资 发 放。年 龄 计 算 以 结 婚 证 时 间 为 准。6.5.3 休 婚 假 需 提 前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提 交 休 假 申 请,员 工 在 请 婚 假 时 要 递 交 结 婚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审 批,然 后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单 申 请 婚 假。婚 假 不得 分 段 享 受。6.5.4 如 因

9、 工 作 需 要,在 婚 假 期 内 提 前 销 假 上 岗 工 作,按 员 工 本 人 婚 假 期 的 月 基 础 工 资 标 准 折 算:婚 假 期 月 基 础 工 资 9 20.9 2 X未 休 婚 假 天 数。6.6 丧 假 6.6.1 适 用 于 所 有 员 工。6.6.2 员 工 父 母、岳 父 母 公 婆 兄 弟、姐 妹 配 偶 子 女 死 亡,丧 假 为 三 天;员 工 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死 亡,丧 假 为 一 天;此 外 亲 属 死 亡,一 律 视 作 事 假。6.6.3 员 工 休 丧 假 须 办 理 休 假 手 续,如 情 况 紧 急 可 在 假 后 补 办 休

10、 假 手 续。6.6.4 需 要 到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可 根 据 路 程 远 近 酌 情 给 予 路 程 假,途 中 交 通 费 由 员 工 自 理。6.6.5 丧 假 期 间 员 工 工 资 按 基 础 工 资 发 放。6.7 事 假 6.7.1员 工 请 事 假,应 提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方 可 休 假。因 特 殊 紧 急 情 况,不 能 在 事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应 向 直 接 主 管 及 时 请 示,并 于 请 假 之 日 起 三 天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员 工 因 身 体 不 适,无 法 上 班 但 又 未 到 医 院 就 医 的,按 照

11、事 假 处 理。6.7.2 事 假 扣 罚:(1)一 个 月 以 下(含)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资/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5 0%+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当 月 应 出 勤 天数)*请 假 天 数(2)一 个 月 以 上 至 三 个 月(含)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费/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70%+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请 假 天 数(3)三 个 月 以 上 按 照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发 放(4)事 假 扣 罚 后 本 人 实 际 发 放 薪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80%,按

12、照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发 放 6.8 病 假 6.9.1适 用 于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需 停 止 工 作 进 行 治 疗 的 员 工。6.9.2 短 病 假:三 个 月 以 内(含)的 病 假。6.9.2.1短 病 假 必 须 提 供 休 假 单 及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历 证 明,一 天 以 内 的 病 假 可 由 医 院 就 诊 证 明 代 替 医 生 的 病 历 证 明。因 特 殊 紧 急 情 况,不 能 在 事 前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应 及 时 向 直 接 主 管 请 示,并 于 请 假 之 日 起 三 天 内 补

13、 办 请 假 手 续,否 则 视 作 事 假。6.9.3 长 病 假:指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病 假 6.9.3.1长 病 假 必 须 提 供 请 假 单 及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的 病 历 证 明。无 法 提 供 请 假 单 和 医 院 证 明 的,一 律 视 作 事 假。6.9.3.2 因 患 非 职 业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需 停 止 工 作 接 受 治 疗,可 根 据 在 公 司 工 作 时 间,提 前 申 请 享 受 相 应 医 疗 期。本 单 位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医 疗 期 1 5 年 以 下 3 6 个 月 2 5 年 以 上(含)10年 以 下

14、3 9 个 月 3 10年 以 上(含)15年 以 下 3 1 2个 月 4 15年 以 上(含)2 0年 以 下 3-1 8 个 月 5 2 0年 以 上(含)3 2 4个 月 说 明 医 疗 期 3 6 个 月 的 按 1 2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时 间 计 算;9 个 月 的 按 1 5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时 间 计 算;12个 月 的 按 1 8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时 间 计 算;1 8个 月 的 按 2 4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时 间 计 算;2 4个 月 的 按 3 6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时 间 计 算。(1)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15、工 作 的,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关 系。(2)医 疗 期 待 遇 标 准 参 照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6.9.4 病 假 扣 罚:(1)请 假 天 数 一 个 月 以 内(含)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费+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30%*请 假 天 数(2)请 假 天 数 一 个 月 以 上 至 三 个 月(含)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资+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50%*请 假 天 数(3)请 假 天 数 三 个 月 以 上 为 长 病 假 按 照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16、%发 放(4)病 假 扣 罚 后 本 人 实 际 发 放 薪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80%,按 照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发 放6.10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假:6.10.1 员 工 工 伤 或 职 业 病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相 关 政 策 办 理。6.11 请 假 手 续 6.11.1 员 工 休 假 三 天 至 五 天(含),原 则 上 提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申 请;休 假 五 天 至 十 天(含),必 须 提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申 请;休 假 十 天 以 上,必 须 提 前 十 五 个

17、 工 作 日 申 请;否 则 不 批 准 休 假。6.11.2 原 则 上 五 天 以 下(含)休 假,由 直 接 主 管 审 核、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五 天 以 上 休 假,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分 管 领 导 批 准。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人 员 休 假 由 分 管 领 导 批 准。具 体 可 根 据 各 经 营 主 体 授 权 审 批 表 执 行。休 假 期 时 间 审 批 权 限 按 一 个 月 内 累 计 申 请 休 假 时 间 计 算。6.11.3 员 工 享 受 年 休 假、婚 假、丧 假 产 前 检 查 假、产 假、护 理 假、哺 乳 假 病 假、工

18、 伤 或 职 业 病 假,必 须 事 先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其 享 受 资 格。未 事 先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直 接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仍 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结 果 为 准。6.11.4 所 有 休 假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确 属 意 外 情 况 须 在 请 假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委 托 他 人 办 理。6.11.5 其 它 规 定:6.11.5.1 如 无 特 殊 原 因,经 批 准 的 休 假 单 必 须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作 考 勤 备 案。6.11.5.2 除 年 休 假 外,其 他

19、 休 假 均 含 公 休 日 及 法 定 假 日。6.1 1.5.4 五 天 及 以 上 的 休 假,在 假 期 结 束 上 岗 当 天,员 工 应 办 理 书 面 销 假 手 续。6.1 1.5.5 员 工 休 假 以 不 影 响 公 司 业 务 为 原 则,未 经 批 准 休 假 即 擅 自 离 岗 休 假 者,作 旷 工 处 理,扣 罚 当 月 基 础 工 资 和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并 按 规 定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以 上 处 分,直 至 解 聘。(1)旷 工 四 小 时 以 内(含)计 作 旷 工 半 天: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资/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X 旷

20、工 天 数+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X 旷 工 天 数 X 2);(2)超 过 四 小 时 计 作 旷 工 一 天: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费/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X 旷 工 天 数+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 X 5 0%);(3)旷 工 两 天:扣 除(当 月 基 础 工 资/当 月 应 出 勤 天 数 义 旷 工 天 数+当 月 预 发 绩 效 奖 金);(4)旷 工 三 天 及 以 上:取 消 当 季 绩 效 奖 金,基 础 工 资 按 照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发 放 6.1 1.5.6 员 工 休 年 休 假、

21、婚 假、产 假 期 间,如 公 司 有 紧 急 要 务 可 随 时 要 求 员 工 销 假 上 班。员 工 未 休 完 休 假 天 数 按 规 定 折 薪。6.1 1.5.7 除 有 特 别 规 定 外,见 习、实 习、试 用 期 停 职、停 薪 留 职、待 岗 人 员 不 享 受 公 休 假 法 定 假 事 假 短 病 假 以 外 的 休 假。6.1 1.6重 新 聘 用 员 工 的 入 司 时 间,以 重 新 入 司 时 间 为 准。6.1 1.7员 工 离 职 手 续 办 理 期 间,不 再 批 准 休 假。6.11.8 请 假 手 续 在 次 月 1 日 前,统 一 由 部 门 汇 总

22、 至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计 并 存 档。逾 期 未 报,人 力 资 源 部 有 权 不 受 理。6.11.9 请 假 单 经 批 准 后 应 交 至 人 力 费 源 部,事 先 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的 按 旷 工 处 理。6.1 1.1 0实 际 休 假 超 过 请 假 期 限 又 未 及 时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的 员 工,逾 期 天 数 视 作 旷 工 处 理。7 加 班 制 度 7.1公 司 提 倡 高 效 率 工 作,各 级 主 管 应 合 理 安 排 下 属 工 作 任 务,使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工 作 任 务。7.2 公 司 对 于 因 额

23、外 工 作 需 要 的 加 班,经 批 准 后,给 予 调 休 或 支 付 相 应 的 加 班 费。7.3 非 统 一 安 排 的 加 班,员 工 个 人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必 须 提 前 请 示 直 接 主 管 审 核、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方 可 计 加 班。7.4 以 下 情 况 不 计 作 加 班:7.4.1 未 经 直 接 主 管 同 意,延 长 工 作 时 间。7.4.2 参 加 培 训 业 务 学 习 及 内 部 会 议。7.5 以 下 情 况 记 作 延 时,不 计 发 加 班 费,但 可 在 工 作 安 排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申 请 调 休:7.5.1

24、公 休 假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出 差;7.5.2 客 户 应 酬 等 交 际 活 动;7.5.3 公 休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参 加 外 部 会 议;7.5.4 四 级(含)以 上 人 员 除 公 司 统 一 加 班 外,延 长 工 作 时 间;7.5.5 约 定 薪 酬 人 员 除 公 司 统 一 加 班 外,延 长 工 作 时 间;7.5.6 员 工 完 成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延 长 工 作 时 间。7.6 以 下 情 况 加 班,计 发 加 班 费,不 能 用 作 调 休:7.6.1 经 批 准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7.6.2 公 司 统 一

25、安 排 的 值 班。7.7 公 司 不 鼓 励 员 工 加 班,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加 班 的,必 须 填 写 加 班/延 时 单,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前 报 直 接 主 管 核 准 加 班 时 数,超 期 未 报,视 作 自 行 加 班,一 律 不 计 发 加 班 费 或 调 休。7.8 原 则 上 加 班 时 数 以 在 公 司 考 勤 打 卡 时 间 为 准,除 工 作 岗 位 不 在 集 团/股 份 公 司 总 部 的 特 殊 岗 位 外(报 备 人 力 资 源 部),加 班 未 有 考 勤 打 卡 记 录,不 计 发 加 班 费,可 在 工 作 安 排 许 可 的 情

26、 况 下 申 请 调 休。7.9 加 班 费 计 算 7.9.1 计 发 加 班 费:每 月 1 日 前 经 核 准 的 加 班/延 时 单 报 人 力 资 源 部,计 发 加 班 费。除 法 定 节 假 日 外 加 班 费 按 天 计 发,每 次 不 足 八 小 时,不 计 算 加 班 费,按 实 际 加 班 时 间 调 休。逾 期 未 报,不 再 计 算 加 班 费 或 调 休。7.9.2 加 班 费 计 算(1)正 常 工 作 日 加 班:按 下 班 后 时 间 计 算 1 小 时 1 0元。7.1 0 调 休 7.1 0.1凭 核 准 的 加 班/延 时 单 可 申 请 调 休,调 休

27、 时 间 按 小 时 计 算,调 休 申 请 手 续 同 请 假 手 续。7.10.2 员 工 在 申 请 事 假 或 病 假 时,若 有 经 核 准 的 调 休 时 数,则 先 行 冲 抵 调 休。7.1 2 处 罚 7.1 2.1代 他 人 考 勤,扣 罚 代 考 勤 人 及 考 勤 本 人 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7.12.2 员 工 不 得 有 谎 报、虚 报 加 班 行 为,否 则 扣 罚 元,并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7.12.3 直 接 主 管 不 得 为 下 属 提 供 虚 假 加 班 证 明,否 则 扣 罚 元,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7.12.4 负 责 考 勤 管 理 的 人 员 弄 虚 作 假、假 公 济 私,扣 罚 元,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8 说 明 8.1 各 分 支 机 构 制 定 或 修 改 考 勤 管 理 办 法,必 须 报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批 准 后 执 行。8.2 本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由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解 释 并 修 订。8.3 本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附:1、考 勤 报 表 2、员 工 休 假 申 请 单 3、考 勤 异 常 说 明 单 4、销 假 申 请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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