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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招标人: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招标有限公司项 目 编 号: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传 真:联 系 地 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日 期: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项目编号:XJZB2011-03D121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1.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受和布克赛尔县政府采购办的委托,对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设备项目组织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合格供应商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竞标:客 梯:8
2、层8站垂直客梯及安装工程及相关服务医用电梯:7层7站垂直客梯及安装工程及相关服务2.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部查阅谈判文件。3.购买标书: 时间: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每天10 : 30时至19:00时)地点: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三部4.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1年10月20日10:30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5.开标时间: 2011年10月20日10:30时(北京时间)。6.开标地点:新疆自治区经信委八楼大会议室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八楼招标三部邮 编:830000 联
3、系 人: 电话: 传真:帐户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人民币帐号:3002013709022305571 开户银行:乌鲁木齐工行友好南路支行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及投标人须知投标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及说明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编号内 容说 明1项目说明:本项目是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工程;其中客 梯:8层8站垂直客梯及安装工程及相关服务;2部医用电梯:7层7站垂直客梯及安装工程及相关服务2部2买方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3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4招标代理名称:新疆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
4、友好南路179号电话传真号:0991-45930094593009 5投标语言:中文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6资格标准:1、近三年在本地区的销售业绩在15部以上;2、具备所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能力;3、在本地区设有维修站及备件库。7投标保证金金额:设备总报价的2%。投标保证金形式:汇兑、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现金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8投标有效期:90天9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4份10项目编号:XJZB2011-03D121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11投标截止期:2011年10月20日 时间:10:30(北京时间)12开
5、标日期:2011年10月20日 时间:10:30(北京时间)地 点:新疆乌鲁木齐友好南路179号授 予 合 同13数量增减变更:不超过投标价的15。中标方须向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中标价的1.5%)。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l.适用范围/定义1.l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1.2“招标代理”系指新疆招标有限公司;1.3“委托方”系指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亦是本项目合同执行中的付款人;1.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1.5“货物”系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方须按合同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及相关的手册、技术资料等;1.6“服务”系指在
6、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方须按合同承担和履行的除提供货物之外其它的相关义务,如:安装及调试、买方人员培训、保修、定期维护、终身维修等。2.招标代理及合格的投标人2.1招标代理(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级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和授权的专业从事国际和国内招标业务的法人;2.2合格的投标人:2.2.1有能力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货物及相关服务制造商或代理商;2.2.2有合法的经营机构的制造商或代理商;2.2.3能满足本次招标活动关于资格要求的制造商或代理商;2.3投标人必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3.投标费用3.l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 招标文件
7、4.招标文件构成4.1需要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及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四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五部分: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格式第六部分:附件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技术参数、功能偏离表电梯实测值与最新国标值的比较表商务条款偏离表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履约保证金格式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方的风险,因
8、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5.招标文件的澄清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用电传(含电传、电报、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对其在投标截止期十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含传真)每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招标文件的修改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电传(含电传、电报、传真)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6
9、.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7.要求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必须胶装(不准活页装订)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8.投标语言及度量衡8.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8.2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应使用公制。9.投标文件的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填写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投标书、开标一览表
10、应另备一份与投标保证金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 a、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报价表; b、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d、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投标文件格式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11.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适用时)和总价;11.2投标报价应包括
11、: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11.3投标人根据上述第11.1、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代理和评委会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招标代理将不接受有选择的投标报价,对同一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折扣声明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供。12.投标货币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
12、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证实;13.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13.3.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附投标设备的试验报告、鉴定报告复印件、产品样本、说明等技术资料);13.3.2逐条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3.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3.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
13、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如果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就此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4.1按照本须知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营体,则联营体各方应按照本须知第9条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营体协议并注明主办方;14.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来自本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的投标人;14.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14.3.1如果投标人按照
14、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作为代理的正式授权;14.3.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14.3.3“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资格、业绩标准。15.投标保证金15.1根据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代理和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投标保证金形式:汇兑、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现金;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
15、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代理将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5.5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内原额退还; 15.6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按第33条向买方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向招标代理交纳了中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5.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15.7.2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5.7.2.1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4.2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15.7.2.2按须知第33条向买方提交履约
16、保证金;15.7.2.3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向招标代理交纳中标服务费。16.投标有效期16.1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只会要求其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7.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经正式授权的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
18、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正本”和“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18.2内外层封套均应:18.2.1清楚标明递交至“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79号”;18.2.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投标截止日期19.1招标代理在本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
19、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19.2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按照本须知第19条规定,招标代理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1.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7、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
20、经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修改;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本须知第16条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开标和评标22.开标22.1招标代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组织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2.2开标时,招标代理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按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外,
21、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22.4招标代理将做开标记录。23.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与招标代理和买方的联系23.1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23.2除了本须知第23.1条的规定外,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 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任何问题与招标代理和买方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招标代理和买方以引起招标代理和买方的注意,则
22、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招标代理和买方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价低者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代理和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招
23、标代理和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招标代理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5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24.5.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出具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4.5.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24.5.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24.5.4代理投标人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
24、;24.5.5投标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24.5.6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24.5.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4.5.8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25.评标25.1招标代理和买方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5.2招标代理和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评定:25.2.1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质量保证; 25.2.2所投设备部件、必须备件的数量和服务的费用; 25.2.3投标人是否具备对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能力及其费用;25.2.4在买方当地是否能得
25、到投标设备的备件;25.2.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售后服务所作的承诺;25.2.6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25.2.7投标文件中的付款条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25.2.8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25.2.9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25.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评分表附后)26.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26.1除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和买方联系;26.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和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
26、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27.资格复审27.1在确定预中标方后,招标代理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预中标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义务;27.2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方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代理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27.3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将对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的审查。28.合同授予标准28.1招标代理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人
27、。29.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9.1招标代理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招标代理和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31.中标通知书31.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书面通知中标方中标;3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1.3在中标方按照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28、后,招标代理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2.签订合同32.1中标方在接到招标代理发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买方、业主签订经济合同;32.2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以下资料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32.2.1招标文件的全部;32.2.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及询标时的书面答疑和承诺;32.3委托方作为合同执行中的付款单位,招标代理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都将参加中标方与买方合同的签订,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招标代理将在双方出现分歧时进行协调。33.履约保证金33.1中标方在收到招标代理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
29、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3.2如果中标方没有按上述第32条或33.1条之规定执行,招标代理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买方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可能中标的投标方,或重新招标。34.中标服务费34.1中标方须向招标代理按如下标准和期限交纳中标服务费:34.1.1以中标方与买方预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合同总金额1.5%;34.1.2在宣布中标后一周内,中标方须按第34.1.1条规定的标准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缴纳中标服务费;或由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招标代理方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34.2对
30、没有如期向招标代理交纳中标服务费的中标方,招标代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1.项目名称: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电梯采购。2.数量:客梯2部;医用电梯2部。3.设备的技术特性及指标、参数:3.1客梯额定载重量:1000kg;医用额定载重量:1600kg3.2额定速度:1.0m/s3.3层数/站数/基站:客 梯:8层8站(1、2、38)/ 1楼(第一站)医用电梯:7层7站(1、1、2、37)/ 1楼(第一站)3.4现状简介:客梯、医用电梯均要求为无障碍电梯顶层高度4500mm底坑深度:1600mm驱动方式:永磁同步主机控制方式:全机选
31、。信号系统:串行通信平层方式:自动平层开门方式:中分电源要求:380V 50HZ 误差7%照明:220V50HZd电梯门洞尺寸(宽*高):1200*2200井道尺寸:2400*3000轿壁:蚀刻轿厢轿厢地板:PVC仿大理石轿门保护:256束红外线光束保护。轿门:镜面不锈钢厅门:发纹不锈钢操作盘显示:液晶显示 操作盘材料:镜面不锈钢楼层显示:液晶显示 缓存器:液压。3.19.2国产部分:除以上特别提到的部分外其余为国产部分。4、提供随机备件易损件、专用维修工具,投标时报出名称、数量、单价。5、制造及安装标准: 5.1国产部分,一律按我国颁布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技术条件、电梯主要参数及轿
32、厢、井道、机房的形式和尺寸、电梯用钢丝绳进行制造和安装。6、交货条件:卖方提供设备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毕,经买方当地的电梯安全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在制造厂的检验检测报告,本文件中合同一般条款和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7、交货地点:买方现场(详见投标资料表)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
33、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7)“卖方”卖方系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或实体。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标准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提及的标准,如果
34、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相应的正式标准。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
35、包括全部拷贝)还给买方。5.专利权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6.履约保证金6.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特殊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6.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由买方接受的,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 2)汇兑、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现金。6.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
36、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7.检验和测试7.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为其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为其提供货物的制造商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7.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
37、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在交货前,卖方(卖方为代理商时)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7.6货物抵达目的现场后,买方将会同卖方、招标代理、相关机构和专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
38、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书。如果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7.7如果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当地或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7.8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包装8.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铁路、航运、空运和陆路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
39、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修复或补缺的责任或费用。8.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进口部件还需附货物来源国证书、海关清关单和商品检验报告。9.装运标记9.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到货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总箱(件)数、箱号7)出厂或装箱日期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
40、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10.装运条件10.1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到项目现场,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0.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可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装运通知11.1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和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
41、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通知买方。11.2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由于卖方未能按时提供,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承担。12.交货和单据12.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6、7、8、9条及本合同条款及“合同特殊条款”中的其他规定。13.保险13.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保险由卖方负责。14.运输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由卖方负责组织运输,所
42、选择的运输方式应事先通知买方并获得同意。15.伴随服务15.1卖方应提供的伴随服务见“合同特殊条款”中的规定。15.2“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附加服务。16.备件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6.2卖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
43、备件。17.保证17.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的设计和或材料阶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7.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含试运行)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期限见“合同特殊条款”。17.3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17.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
44、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7.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8.索赔18.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
45、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偏差的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8.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9.付款19.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中之规定。20.价格20.1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21.变更指令21.1根据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方法;3)交货地点;4)卖方提供的服务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