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规范机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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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2第二节 制度规范机制一、胶南市工商局实行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注册“一 审一核制”的暂行规定(试行)为全面落实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深化“五项工程” ,推进“四型机关”建设,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推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 ,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现就实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如下:(一)“一审一核制”的指导思想实行企业、个体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的指导思想,就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青岛市委、市政府“三快一提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革工商行政

2、管理行政审批程序,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 ,努力建立起程序便捷,审批高效,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企业、个体登记审批制度。(二)“一审一核制”的主要目标本规定中的“一审一核制” ,是指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减少审批环节,重点保留“审查” 、 “核准”两个环节,主要目的是打破重复受理、多层审查的工作程序,变为一层审查;打破一往单一书式审查、核准的模式,变书式审查、核准与微机审查、核准同步进行;打破过去同类企业多人核准、职责不清的局面,变为一人一责;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各工作环节的权责统一。(三)“一审一核制”的核准权限划分1、分管副局长的权限负责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各类

3、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企业改制(含法人和营业性单位)变更登记的核准工作;指导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期工作。2、企业注册局局长权限负责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或签署报批意见工作。3、业务科长权限第三章 保障机制393负责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

4、工作。4、工商所所长权限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和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核准工作。以上为常规情况下的权限划分,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临时指定核准人员。(四)“一审一核制”的工作程序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内资企业改制变更登记(含法人和营业性单位) ,由工商所长签署受理意见,送业务科长或“一站式窗口”审查,报分管副局长核准。集团有限公司由业务科长受理咨询,报分管副局长研究后再报市局审批。2、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由工

5、商所长签署受理意见,送业务科长或“一站式窗口”审查,送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由业务科长受理、审查,送注册局局长核准或签署报批意见。3、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内资法人企业、有限公司开业登记;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由工商所长签署审查意见,送业务科长核准;内资营业性单位或分支机构、私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工商所签署审查意见,送业务科长核准。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由工商所受理人员负责查询,工商所所长负责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

6、变更、注销登记,由工商所受理人员签署审查意见,送工商所所长核准。(五)“一审一核制”的职责界定1、审查人员职责受理,是目前我局登记注册工作中保留的一个内部工作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环节。受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受理职责,对申请者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初审,看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各类前置审批证件、各类签字是否真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查人员(其中工商所受理名称登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4记,应制作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是登记注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重要的

7、环节,审查人员应该充分认清自己的职责,对经受理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要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登记资格;申请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相关审批程序;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和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上述审查内容做出明确表述(其中企业、个体登记审查人员应制发受理通知书) ,并在当日内报送核准人员。对需要核实的应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 日内一次性告知;对明确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应在请示核准人员的前提下,填写驳回通知书,写明驳回理由,连同登记材料一并退回申请者。2、核准人员职责核准,是企业登记注册的最后一关,

8、决定着企业的市场准入与否。核准人员对经审查人员报送的登记材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否属于本局授权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文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登记注册程序;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语是否规范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在不违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填写驳回通知书,明确驳回理由,退回申请者。(六)“一审一核”制的责任追究实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关键在于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受理、审查、核准人员是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对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副局长是企业、个体(含名称)登记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登记注册工作

9、中出现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此,审查(受理) 、核准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职责界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凡因失职、渎职导致登记工作发生问题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我局关于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 的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胶南市工商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青岛市局党委“五个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减少和预防登记审批责任事件的发生,促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如下:第三章 保障机制395(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

10、的范围重大疑难登记事项:是指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内、外资项目,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集团企业登记以及经营范围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或者因企业内部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单凭一名注册工作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决断的等等,具体包括:1、新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2、新设立注册资本 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3、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4、集团企业设立登记;5、市委、市政府领导、乡镇、办事处党委主要领导督办的项目;6、较大内外资项目提交材料不齐,又急需登记的;7、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迁出、迁入登记;

11、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9、企业内部矛盾突出,对同一登记事项争执较大的;10、同一登记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不确定法律后果的;11、对已登记事项需要做出撤消登记决定的;12、对前置或者后置审批到期,限期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13、对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4、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集体审核的。(二)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机构成立由局党委直接领导的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登记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注册局局长、副局长、注册科科长、法制科科长、受理人员为成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全面负责重大

12、疑难登记事项的集体审核工作。注册科科长兼任书记员,负责做好提交集体审核事项的说明、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和集体决议的落实工作。(三)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程序重大疑难登记事项分为呈阅件和集体审核件两部分,其中,重大疑难登记事项范围中所列第 17 项为送领导呈阅件,第 814 项为集体审核件。在17 项事由出现时,由受理人员填写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送领导呈阅件单,受理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报局长阅示,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集体审核程序。在 814 项事由出现时,由受理人员填写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件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6单,受理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报局长阅示,由局长决定

13、何时启动集体审核程序。根据集体审核的意见在核准栏中填写核准意见,注明集体审核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决议内容等。登记工作结束后, 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送领导呈阅件和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件要分别编号,连同集体审核会议记录装订成册,一户一档,由注册科科长专柜存放和保管。(四)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责任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凡经过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集体审议的登记事项,由工作组成员集体负责,代表工作组在核准栏填写核准意见人员不单独承担责任。凡应纳入集体审核范围包括送领导呈阅范围,而未经集体审核或领导阅示擅自核准的,由核准人员负全部责任,引起法律后果的要调

14、离注册岗位,并从严追究责任。本暂行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5 日起实施。三、胶南市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权力内部运行监控管理暂行 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建立健全公正合法、科学完备的行政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确、高效便民的登记注册程序,保障和监控登记注册权力的正当运行,切实提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质量,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审查关,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权限本规定所指登记注册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企业名称核准等各类登记注册事项。本规定仅对市局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作如下规定,各

15、工商所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权力运行监控办法。1、下列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审查受理后,经有登记核准资格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核准。(1)内资、私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事项的核准;(2)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事项的核准。2、下列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审查受理后,按注册权限上报审查核准。(1)市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工作组审议决定的登记事项;申请的经营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企业内部矛盾突出,对同一登记事项争执较大的;第三章 保障机制397同一登记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不确定法律后果的;已登记事项需要做出撤消登记决定的;前置或者后置审批

16、到期,限期不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集体审核的。上述事项应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提出申请,经企业注册局局长初审、市局分管登记注册的副局长审查,报请局长同意后召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登记事项。(2)市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的事项: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的内资、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上述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资变更登记。市属骨干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集团企业设立登记;市委、市政府领导、乡镇、办事处党委主要领导督办的项目;重大内外资项目提交材料不齐,又

17、急需登记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迁出迁入登记;上述事项应在上报或核准前报经市局领导审定,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3)企业注册局局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注册资金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内资和私营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金 50 万美元(含 50 万美元)至 100 万美元(不含 100 万美元)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上述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胶南市政府批准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登记事项及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登记审批。较重大的登记事项和企业注册局内科长提交

18、的难以确定,且不需要经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审议的事项,经企业注册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核准。(4)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企业注册局副局长根据企业注册局内部职责分工,审查核准注册资金为50 万元(含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内资和私营企业的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398登记;注册资金 50 万美元(不含 5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内资、私营企业、50 万美元(不含 50 万美元)以下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和增减资变更登记;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的变更登

19、记。(5)企业注册局注册科科长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注册资本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内资、私营企业设立登记;内资、私营、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各类企业注销登记,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及注销登记,对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需上级机关审批或授权核准事项的审查。前述未列明的登记事项,由有登记核准资格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审查核准,但审查核准人员认为复杂、疑难的登记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报请有关领导审查核准。(二)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流程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经工商所初审后由注册局统一受理审查,实行一审一核制,一般情况下应当当场

20、做出决定。按本规定需要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审批的,由窗口登记人员受理后,经科长审查,按照登记注册权限分别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核准。科长、注册局副局长不在位的,可以直接报注册局副局长、局长核准。注册局局长不在位的,可以报市局分管副局长同意指定注册局副局长或科长核准。1、当场决定事项的办理。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已当场受理的登记申请,受理人员应将申请材料交由其他具有核准资格的人员核准。核准:核准人员收到受理人员交来的材

21、料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凡是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均由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决定,并由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有关事项,但经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决定不需进行实质审查的除外。第三章 保障机制3992、实质审查事项及办理(1)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应当向核准人员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许可证、批准文件模糊不清、有涂改痕迹的,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内容、印章、有效期

22、与法律法规不符的;申请材料中同一个人签字前后不符或者与登记档案中其他申请材料签字不符的,或者申请材料签字为复印签字的;在同一住所内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住所证明有虚假嫌疑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等出资违法行为的,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涉嫌抽逃资金、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有举报、投诉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正在调查的事项尚未处理完结的(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登记机关承办或协办的) ;登记注册部门认为重大、疑难、复杂及其他情形,确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的。(2)实质审查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的或窗口受理人员认为需要实质审查的,由窗口受理人员提出,经科长

23、同意后,报注册局局长审查。企业注册局局长认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事项,由其指派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根据登记事项的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注册地址是否和实际地址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是否与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相适应;印证比较。将已经掌握的信息(电子档案、原始档案等)或申请人提交的印鉴、证件(身份证、各项许可证原件等)与申请材料进行比较印证,根据印证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登记;检查财务账册。对于涉嫌出资违法行为的,可以检查企业财务账册,也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账册进行专项审计,根据检查或审计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通过

24、协助调查函、档案查询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取得证明材料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鉴定。对涉嫌存在虚假签名或者盖章的登记材料,可以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辨别真伪,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0调查人员应在十日内调查完毕,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企业注册局局长审查,并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提请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审议,企业注册科科长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会形成的决议核准有关事项。3、重要登记事项的办理胶南市工商局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审核暂行规定对影响比较重大的登记事项,企业注册局局长应当提请召开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审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对

25、较重大的登记事项和企业注册局内科长提交的难以确定,且不需要经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审议的事项,由科长提请企业注册局局长召开注册局局务会。注册局局务会由企业注册局局长、副局长、科长及相关人员根据决定核准有关事项。企业注册局局务会会议内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4、听证事项的办理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登记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存在重大纠纷,争议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登记注册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登记。听证主持人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根据行政许可法

26、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注册局内设科负责人担任。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应当充分听取参加人员的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在充分考虑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会议批准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三)登记注册办理时限1、当场核准的办理时限。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登记申请均应通过窗口递交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出具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场决定核准的,应当在十日内颁发营业执照。2、实质审查的办理时限。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注册事项,被指定的调查人员应在十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报企业注册局局长审查,同时

27、提请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组审议。企业注册科科长应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形成的决议在一日内核准有关事项。3、审查核准的办理时限,对需经各级领导审查核准的登记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在受理登记材料后一日内将登记材料送交领导审查核准,各级审批领导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对登记事项审查核准。由市局集体审核工作第三章 保障机制401组审议决定的事项,企业注册科科长应根据集体审核工作组形成的决议在一日内核准有关事项。4、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登记事项,确有必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企业注册局局长提请,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同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登记注册

28、人员应承担的责任1、登记注册审批人员对其审查核准批准登记的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无论是否调离登记许可岗位,所登记事项一经发现执法过错,仍应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2、受客观条件所限,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发生错误的,或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在登记工作中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产生重大分歧被撤销、变更的,及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登记注册人员不承担责任。但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拒绝、拖延核准等、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擅自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过错责任认定。凡是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的,对登记注册的核准

29、登记和审批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一是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的;二是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的;三是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四是行政投诉经调查确认登记许可行为错误的;五是行政执法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并经调查存在执法过错的;六是登记工作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造成一定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4、对应当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依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案数究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五)登记注册权力运行监控职责分工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企业注册局内部监督机构等部门共同承担监控责任。1、法制监督。法制部门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行政

30、复议诉讼等方式对企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进行法制监督。2、行政效能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事效率等事项进行检查,并依据群众举报、投诉等信息进行调查处理,凡是违法、违纪履行职责、不按照期限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调查,并根据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3、行政考核监督。办公室等有关综合科室根据职能分工,通过绩效目标考核、政务督察、信访案件等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24、层级监督。企业注册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权力监控机制,企业注册局局长、副局长及企业注册局内部根据职责分工对登记注册工作进行日常监控。本规定自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开始执

31、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四、胶南市工商局注册服务厅(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系统注册服务厅(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全系统注册服务厅(室)的工作质量,树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现就登记注册业务大厅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注册服务厅(室)窗口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全面履行和遵守本制度。(二)注册服务厅(工商所注册室除外)实行导办员值班制度。导办员在注册部门领导的领导下工作,对外负责解答企业一般咨询、引导企业到有关窗口办理各种业务;对内全权负责登记注册大厅内全部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三)大厅日常管理工作由大厅导办员负责。大厅工作人员要服从值班导办员的管理,各司其

32、职,互相配合。(四)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考勤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要向同班工作人员明示去向,并向导办员报告;及时安排替岗,不准出现擅自离岗、空岗和无人替岗的现象。(五)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文明办公,热情服务,文明用语。按规定着装,肩章、领花、胸牌佩戴齐全,不得佩戴规定标志以外的饰物。(六)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受理、审核制度。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急事急办的,要从快办理。因条件不具备不能办理的事情要耐心解释。(七)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做到

33、五不准: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准索贿、受贿和让企业报销费用;不准违反原则为企业出主意;不准借工作之便从事中介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不准借故刁难企业,拖延办事时间。(八)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业务大厅的工作秩序。大厅内禁止吸烟和高声喧哗。上班不办私事,不串岗聊天,不利用机算机玩游戏,中午不得饮酒。文件、物品摆放整齐,办公场所干净整洁。第三章 保障机制403(九)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要维护业务大厅的公共安全。正确使用和自觉维护办公设施,严禁损坏公物,注意防火防盗,办公用品和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下班后,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关闭所用电源后,方可离开大厅。(十)严格遵守国家

34、保密法规,严守企业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4五、胶南市工商局注册服务厅(室)文明服务规定(一)落实政务服务承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当场能办结的即时承办;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求好事办好。(二)实行首办责任制和“一次讲清”制度,避免企业多跑腿。一次讲清的内容:与企业申请登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及登记机关对各种文件、证件的规范性要求 ;发放登记表格并讲清填写要求;受理人员要认真审查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证件及更正办法、企业需要补交的文件、证件及规范性要求 ,要一次讲清。(三)实行企业预约服务

35、制度。预约服务指登记管理人员在企业提前电话或来人申请预约服务,并经同意到企业现场办公或利用节假日及中午、晚上等非上班时间为企业办理各种登记手续。(四)倡导静心、热心、耐心、专心、细心“五心”服务,提高文明服务水平。要想企业之所想,帮企业之所需,做到细致入微,不厌其烦;周到热情,不遗余力;真心相助,全力帮扶。(五)努力增加便民措施。发放“明白纸” 、办照指南。 “明白纸”包括的内容登记须知:即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各种登记的有关规定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照后须知: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注意的事项;照后指南: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的各

36、种手续及办理各种手续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年检须知:即年检的时间、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企业应该知道或了解的其他事项。(六)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做到“五个严禁” 。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虚假注册登记提供方便或从事中介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强行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接受企业的馈赠、宴请;严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或对其进行刁难;严禁营私舞弊,为不合格企业通过登记和年检;严禁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为违法者说情。凡违反者,一经发现,调离“窗口”单位,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接受广大

37、群众监督,各注册服务厅(室)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注册服务厅(室)要强化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解决。第三章 保障机制405六、胶南市工商局注册服务厅(室)工作人员首办责任制注册大厅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一)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对企业登记申请实行全过程负责制。企业登记受理人员,是落实首办责任制的责任人。受理人员对接受企业咨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和审查登记材料、颁发营业执照、提供照后指南等实行全过程负责。(二)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实行 AB 角制。A 角即接受企业咨询和登记申请的受理人。A

38、 角因故不在岗,由 B 角及时顶岗。B 角代收的登记材料,应及时移交 A 角处理,以保证咨询和审查的一致性。(三)受理人员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实行“四个一” :第一次接待企业时送给一个“服务联系卡”(或名片),便于企业联系、咨询;接受企业咨询时一次讲清,送给一张“明白纸”(即登记指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要一次审清; 颁发营业执照时,发给一张照后指南,告知企业领照后应遵守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指导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四)做好“五项服务”:靠前服务。即在项目论证、名称预先核准阶段就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办理审批和准备登记材料,避免走弯路。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受理人员要靠上去跟踪服务,直至办好

39、登记手续。限时服务。受理人员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后,应立即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登记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名称登记和变更登记应在一个工作日、设立登记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核准人员核准。延伸服务。对企业提出的不属于登记机关职权范围、但与登记有关的问题,如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等,受理人员应向企业介绍有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要告知其领照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及该部门的地点、联系电话等。文明服务。做到诚心、热心、耐心、专心、细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五)受理人员对自己的服务结果要请企业当场确认。如解答企业咨询时,要询问企业“有什么困难?工商能提供你帮助吗?请问,听明白了

40、没有?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发放登记表格时,要询问企业“会不会填写?有没有不明白的地方?”核定的登记事项如经营范围与企业申请不一致时,要听取企业意见;颁发营业执照时,要请企业检查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是否有误,并征求企业对登记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6(六)受理人员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符合登记规定的,按规范要求填写登记事项,签署审查意见。对企业提出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受理人员应依法向企业作出解释和说明。对登记材料中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内容,不应简单的说“不行”,而应告诉企业“怎样才行”,

41、指导企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经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受理人员要负责向申请人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耐心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不准上推下卸。(七)对企业提出的属本单位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受理人员要热情介绍到相关部门办理,不能简单生硬,一推了之。属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清楚,使办事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做到“热情每一分、感动每个人” 。七、胶南市工商局注册服务厅(室)政务公开、政务承诺制 度(一)注册厅(室)设置政务公开栏及其他辅助方式,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企业登记工作职责、监督电话;2、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编号、联系电话;3、企业登记工作程

42、序,包括:登记注册程序、企业年度检验程序及工作时限;4、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5、政务承诺事项;6、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据;7、收费标准。(二)政务服务承诺事项1、咨询登记发给一张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目录,并说明要求。2、坚守工作岗位,不空岗。企业要求办理的事项,能办的马上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清楚,经处领导批准可加班办理。3、企业申请各类登记注册,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发给服务质量监督卡。4、申请企业登记,经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1 个工作日作出核准,5 日内发照。经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不符合规定的,5第三章 保障机制40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交,补交

43、的材料合法有效的予以核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驳回。申请办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企业经营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年度检验手续,提交文件、证件齐全,符合通过年检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办完,不符合通过年检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名称登记 1 日核准办结。(三)落实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承诺制的几项措施1、建立政务承诺公开栏,实行七个公开:登记职责公开,登记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编号公开,登记注册程序公开,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公开,承诺服务的事项公开,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2、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设立岗位责任牌,实行挂牌上岗。3、

4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单位都要设立登记注册运行记录簿,详细记载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的有关情况,以备查考。4、登记管理人员违背上述承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八、胶南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 则1、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

45、据。3、工商所依照本规定管理个体工商户档案。市局企业注册局和办公室负责业务监督与指导,并会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规范。(二)档案的建立1、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注册的所属工商所建立和管理。工商所应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并配备档案专管员。工商所所长为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档案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082、个体工商户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装袋存放或装盒存放。装袋存放的应一户一袋;装盒存放的,可以一盒多户,并在盒内编排目录,盒外编号,以方便查找。3、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登记资料包括:(1)

46、开业登记材料。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2)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3)停、歇业登记材料。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1)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2)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3)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4)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5)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4、工商所登记管理人员,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

47、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所档案专管人员。5、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6、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后,应按个体工商户注册号由小到大顺序,填写检索卡片,建立档案目录登记簿,于十日内归档。每户档案内,要有收进的文件、资料和证件的目录。临时经营户的档案,要单独存放、编号。(三)档案的利用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由工商所所长批准。2、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第三章 保障机制4093、对违反档案借阅制度,擅自修改涂抹、标注、抄录

48、、转借、复印、抽调、销毁档案内容的,要追究责任。4、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查询、复制个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个体档案查询资料加盖工商所公章。(四)档案的管理1、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个体工商户被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档案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2、工商所档案专管员要严格遵守档案保管、档案借阅、档案员职责等制度。3、工商所所长及档案专管员因工作调动,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

49、续。档案专管员对档案的建立、移交和销毁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4、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档案丢失或者毁坏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档案的保管期限1、保管期限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分为永久、长期、短期。(1)永久性档案保管期在 50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永久性保存档案。生产在全国或国际上有声望的名、优、特产品的个体工商户;获得国家、国际发明奖或取得专利的个体工商户;年创汇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户注册资金 20 万元以上或者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达 50 万元以上或者是当地户均年营业额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所认为有必要作为永久性保存的档案。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手册410(2)长期性档案保存期为 1650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长期性保存档案。户注册资金 10 万元以上或者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 20 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或收入连续三年超过 20 万元或者达到当地同行业年户均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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