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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人民政府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农村(社区)合同行为,预防和 减少合同纠纷,进一步优化乡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保证国有资产、集体资 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乡(镇)人民政府、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属公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 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就涉及国有资产、 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事宜设立、变更、 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 所签
2、订的协议以及政府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与其工作人员所 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乡(镇)、 村(居)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 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 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 形式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规定通过民主 决议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签订。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全面履行合 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条
3、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牵 头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 究处理。第七章合同的存档备案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设立合同专管人员,对 本单位的合同进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专柜存放,进 行统一规范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专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归 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委派 人员代理权限等情况的材料;(三)选取、确定供应商、合同对方当事人程序形成的 文件资料;(四)合同谈判、协商材料;(五)合同订立
4、的依据、批准文件;(六)法律(审查)意见;(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A)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和相关新增或补充资料复印件送交 乡(镇)司法所。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等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或随意处置、销毁,造 成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 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 提供有关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
5、或资料。对违反规定泄露合同内容或造成损失的,由乡(镇)党 委、政府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八章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 签订政府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产生 的各项风险,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督促合同对 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如对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合同 承办单位应当收集相关资料,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及 时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或村支部书记),并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保留相关送达、协商等 证据材料。第三十八条经乡(镇)司法所法律审查的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乡
6、(镇)人民政府提 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并抄送司法所:(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 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合同正常履行的;(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合同承 办单位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 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四十条 政府合
7、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 同承办单位需提起诉讼、提出仲裁申请的,或者利害关系人 已提起诉讼、提请仲裁申请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 以下准备工作:(一)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二)指定业务承办人员全过程跟进合同纠纷的处置工 作;(三)积极应对案件、调查核实案情,核查的案情清晰、 信息准确,全面收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乡(镇)人 民政府或本单位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或本单位一方履行合 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供涉 案证据、证明;(四)以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聘符合资格条件和能 力要求的人员担任的涉诉案件的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人;(五)在收到相关法律
8、文书3日内,将合同纠纷案件有 关情况向乡(镇)司法所备案。第四十一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按下列 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诉讼或仲裁做好 必要准备:(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招投 标文件、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二)有关票据、票证;(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 报告、检测结果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 当及时合同纠纷处理结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 民委员会。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同时将合同纠纷处理结果抄 送给乡(镇)司法所。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9、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 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 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 对方,或者应当依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而未 采用的;(二)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 外签订合同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 同的;(五)因过错导致政府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启动合同预警机制、提 交预警报告及处理预案的;(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违法
10、承诺优惠政策,或 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八)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收受贿赂的;(九)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第四条 政府合同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循统一 存档、分级负责、归口监督的原则。乡(镇)法律顾问或司法所负责政府合同和农村集体经 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订、审查、履行、 争议解决以及合同存档管理等事宜,承担确保政府合同
11、或农 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 要责任。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合同项目的签订部门、主管部门、 合同涉及不同单位多项职责的牵头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指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承办单位是指负责合同项目 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章合法性审查第五条 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拟订的政府合同文本需经法律顾问或乡(镇) 司法所合法性审查才能签订。第六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第
12、七条 法律顾问或乡(镇)司法所进行合同合法性审 查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合法性审查时间。第三章政府合同的拟订和审查第八条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一)乡(镇)属国有物业的使用、出租、出借、转让、 担保等合同;(二)乡(镇)属国有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荒 地、水流等)使用权的使用、出租、出借、转让、担保等合 同;(三)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公共资 源的使用、处置等合同;(四)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项目)的合同;(五)在城镇更新、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 订的监管协议;(六)因履行行政职能所签订的收益性或负债性合同, 包括在行政
13、征收、征用等活动中签订的合同;(七)涉及招商引资、能源管理、城市营销、会议承办、 展销展览、体育赛事等活动的合同;(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含战略合作等)、 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九)政府合同的补充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具有合 同效力的文件;(十)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政府合同的其他合同。第九条 签订政府合同应当确定承办单位负责,由承办 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订、修改合同文本。乡(镇)属公有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本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拟订、修改日常经营类合同范 本和非日常经营类合同文本。第十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在拟订合同文本过程中应 当履行以下职
14、责:(一)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 约能力、委派人员的代理权限等情况;(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三)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四)将政府合同的相关材料报送乡(镇)司法所进行 审查。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对 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委派人员代理权限等情 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 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 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
15、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A)合同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九)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十)其他必要条款。第十三条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 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 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将
16、政府合同报送法律顾问或 司法所审查前,须经合同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将政府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审查呈批表;(二)合同草案;(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四)合同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五)政府采购程序文件资料,如招投标文件、询价报 价文件、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六)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四章政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17、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权限签订或变更合同;(二)以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合 同;(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 未经书面授权对外签订或变更合同。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如有补充或者变更合同内 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合 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协 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 有关约定。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拟订和审查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包括:(一)集体房屋、场所、设施
18、等集体资产(含无形资产) 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转让、抵押担保 等合同;(二)集体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 同;(三)农村(社区)借款合同;(四)农村(社区)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与合同 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拟订、修改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 在拟订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发挥主 导作用。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是:(一)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 约能力、委派人员代理权限等情况;(二)参加合同谈判;(三)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四)将合同的相关材料报送审查。第二
19、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 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委派人员 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 行资信调查。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 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 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
20、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 专家参加论证。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款:(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九)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十)其他必要条款。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由各村(居)民委员会 负责报送法律顾问或司法所审查。第二十七条 各村(居)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报送 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审查呈批表(经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交易管 理平台交易的除外);(二)合同草案;(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四)合同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五)民主决议材料;(六)招投标文件、询价报价文件、磋商文件、成交通 知书;(七)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A)其他有关材料。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