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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 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详细事务,它要求规范、精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下文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运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供应财
2、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供应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方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方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方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
3、干脆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方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方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其次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
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运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阅历;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
5、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状况时,根据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须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须要,经合理预料能够达到肯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
6、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特地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限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财务
7、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须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汲取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阅历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8、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假如具有2年以上工作阅历,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
9、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料;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供应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安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具体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具体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
11、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依据业务须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担当。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依据业务管理须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
12、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供应财务管理服务须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足够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次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
13、全的业务操作、内部限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其次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料,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其次十条
14、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其次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值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值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其次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运用金融许
15、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其次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次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16、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其次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询问、代理业务; (二)帮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供应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托付贷款及托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汲取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次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17、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方法其次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限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
18、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方法其次十八条其次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依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
19、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限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足够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须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限制制度。
20、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限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托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
21、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担当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供应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刚好备案,并供应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改变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刚好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
22、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峻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峻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刚好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刚好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打算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打算,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
23、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实行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躲藏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刚好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
24、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履行职责的须要和日常监管中发觉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阅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当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任职资格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
25、、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峻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实行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安排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
26、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峻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峻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忽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复原正常营业: (一)已复原支付实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订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
27、生支付危机,严峻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状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确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须要接着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峻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
28、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干脆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觉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马上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9、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方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足够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详细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
30、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安排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动身点,它详细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其次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肯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留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安排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实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需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
31、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限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安排、投资安排、安排安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限制的有效工具。 3、 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得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需坚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详细财务管理活动。 4、利益协调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时,离不开处理与全部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内容各部门、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国家(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管理过程,也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利益关系协调胜利与否,干脆关系到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契约(合同)、企业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均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 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