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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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5月22日,我市转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0711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后,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按通知要求尽职尽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我市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告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按市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一、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有责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今后,凡发生重要事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副市长,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长。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

3、时报市政府。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三、明确报告渠道。各区、各单位通过市党政办公网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短信、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四、实行报告制度问责制。

4、对各区、各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贺兰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按照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区)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宁政发202333号)、银川市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23182号)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重要规划、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事项。第二条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审议后提请县委研究:(二)全县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调控

6、政策的确定;(三)政府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事业单位改革以及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等;(四)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军民融合产业园、贺兰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要规划的审定;(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务服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创业就业、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重大决策的制定或调整;(六)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动、国有资本重大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七)以贺兰县名义举办或申办的重大

7、会议、重大活动方案,包括承办的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级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涉及本县全局的重大会议及涉及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重大活动;(八)涉及大宗土地征收、出让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等非政府类投资项目;(九)大额资金的使用:1.年度内公共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2.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3.年度预算外安排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十)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委报告:(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以及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重大会议精神的情况;(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8、划、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情况;(三)全县经济运行态势,以及重要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四)政府体制机制改革,以及社会各项事业改革情况;(五)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六)县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七)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行政处分意见;(八)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灾情疫情;(九)政府自身建设情况及由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十)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经县政府研究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一)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贺兰,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二)县政府、全县国民经济和

9、社会发展计划、为民办的实事;(三)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四)财政收支审计报告;(五)全县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等;(六)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八)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九)县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议案;(十)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的地方荣誉称号;(十一)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办理情况;(十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

10、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四)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五)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县本级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七)县级和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永久性

11、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湿地、国家级公园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三)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承办单位拟定重大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按照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公民、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八条提请程序:承办单

12、位报送县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或者有关负责人审定,在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以县政府党组文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审议决定。第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时,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论证等工

13、作。第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转批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县委常委会议决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后,必须认真执行或者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执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以

14、书面形式报告,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本制度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协领导和机关干部职工。(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三)本制度第二条之“1-6”款,县处级干部应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县政协党组,并按规定报告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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