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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100万元及以上服务)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本办法所
2、称的服务,是指除工程及融资相关服务以外的采购对象。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或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采购由国有企业自行采购。日常生产经营性采购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与产品或服务形成直接关联,并在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的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称“区监督办”)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采
3、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七条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或服务的,必须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2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采购文件和公告、公示、成交信息须在区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金额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九条采购人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
4、预算的审核确定,负责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公告的审核备案,负责审核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区监督办负责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业务咨询和交易活动现场监督职责,并做好项目登记。区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企业采购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等方面服务。区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完善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
5、确采购预算,并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落实采购资金。第十二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管。采购代理人应当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第十三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6、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国企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7、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及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
8、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第十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
9、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磋商;(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十八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十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
10、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
11、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和服务两个采购项目的,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第二十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
12、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
13、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人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二)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二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
14、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三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
15、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企业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区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二十八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参照政府采购竞争
16、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九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
17、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
18、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代理机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六)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
19、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三十二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第三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
20、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五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
21、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三十六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区国资办。第三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区国资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
22、应商、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八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三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
23、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第四十一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成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四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十三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
24、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五)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
25、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26、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第四十五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区国资办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不
27、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由采购人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四十六条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区国资办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
28、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二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区级及以上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不低于1:3比例提供专家名单,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四十八条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至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9、,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九条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
30、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文件应当列明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对国企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
31、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第五十六条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区国资办投诉。区国资办应当在正式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并回复,同时将投诉回复及调查结果通知采购人。投诉事项调查期间,区国资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区监督办协助区国资办做好投诉件的答复和处理。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五十八条区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
32、,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区国资委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区国资委通报有关采购专家管理部门,
33、建议取消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六十四条监察部门、区国资委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上虞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和本区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相应条款由区国资委作适当补充或调
34、整。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
35、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6、(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
37、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
38、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
39、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
40、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公开招
41、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
42、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
43、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
44、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
45、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46、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
47、以上。(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
48、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