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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共5篇)篇:不良资产投前尽职调查干货不良资产投前尽职调查干货合集2023-08-25不良资产行业联盟前言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因此,不良资产投资成败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尽调环节。本文从尽调方向,原则,方法上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文末附有大量实用的查询工具,希望可以给朋友们带来帮助。尽职调查的目的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
2、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的各类担保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进行专业法律认定,并判断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客户合理确定债权价值提供与偿债相关的档案材料和法律依据。不良资产尽调方向归为以下两个大类:第一,尽调承债资产。根据盘活标准,不论第一层面的借款人、担保人(一级承债主体),还是第二
3、层面的新承债主体(二级承债主体),都必须有承债资产,因此我们把如何尽调资产划为一个大的尽调方向;第二,尽调新的承债主体。在一级承债主体无承债能力的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寻找新的承债主体,那么此时尽调新承债主体承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是主要尽调方向。其中违法犯罪属于尽调二级承债主体比较特殊的情形。一般尽调方向资产类型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又有规可循的资产的尽调方向:1.存款-尽调方向(1)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2)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拥有全
4、部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3)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查询;(4)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号;(5)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处置思路申请法院冻结账户,划扣资金。2.房产-尽调方向(1)房产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房产登记情况;(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房
5、产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对承债主体房屋确权的文件;(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房屋信息-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2)债务人房产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3.土地-尽调方向(1)土地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查询承债主体土地登记情况;(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土地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
6、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土地批复文件;(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土地信息。-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2)债务人土地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4.对外投资股权-尽调方向(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作为股东的对外投资和其他投资权益;(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水滴信用等查询到承债主体对外投资;-特殊要件对外投资股权企业存续状态-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冻
7、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推进评估、拍卖程序;(2)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等利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5.交通工具-尽调方向(1)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机动车去车管所、船舶去海事局、航空器去交通部民航局)(2)涉诉涉及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权属纠纷;(3)派出所可以查询登记在个人名下机动车。-处置思路(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推进法院强制执行程序。(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对外推介债权6.设备-尽调方向(1)承债主
8、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动产-设备,价值较大;(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在用、可用设备,价值较大。-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设备;(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7.存货-尽调方向(1)承债主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大量存货,价值较大;(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大量未处理存货,价值较大。-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存货;(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
9、8.到期债权-尽调方向(1)承债主体资产负债表显示有应收账款或者会计报表、审计报表里有应收账款明细的;(2)涉诉发现承债主体对外有到期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处置思路对于承债主体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承债主体在一定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承债主体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9.知识产权-尽调方向(1)承债主体的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官网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
10、商标)(2)承债主体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与查询;(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专利)(3)承债主体的著作权、版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检索;(4)涉诉显示承债主体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受到侵害,法院已下生效判决,判决第三人对承债主体进行赔偿。-特殊要件商标、专利、著作权均未超过权利期限。-处置思路(1)申请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法院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2)法院在执
11、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3)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法院作出的裁定书。(4)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5)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6)对于承债主体被第三人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法院已发生效判决第三人赔偿
12、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申请法院截留赔偿款。10.尚未支取的收入-尽调方向知情人了解到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包括版权费、工资收入、各类奖金等)-处置思路被执行人(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书,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五项原则1、及时沟通、主动回报原则。及时沟通包括律师与客户,成员与主持律师间,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调查人员与档案管理部门,及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要及时将必要信息反馈给客户和相关人员,有关情况的全面、及时告知,有些要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回报是指信息的反馈,主持律师、各成
13、员要主动的将有关信息告知向相关人员,自动自发,而不是等他人想起问及才予以回答。2、严格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有关客户身份、客户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所得的档案材料、信息,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成果内容等的保密性工作也是相当重要。3、团队合作原则。各成员一定要尽力完成自己的本职任务,并在需要时要与主持律师、其它成员相互提供协助,接受工作调整。4、整体协调原则。尽职调查是一项工作量繁重的工作,主持律师一定要整体协调,抓住重点的同时,不可偏废。整体包括客户、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各成员、档案管理部门、其它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可能接触的各方面人员。5、关注细节原则律师调查的八种方法及内容档案调查阶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的
14、实质工作阶段之一,该阶段调查的主要方法及内容包括: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2、查询债务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调阅债务企业工商内档,包括年检资料。3、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等。4、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包括:(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它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
15、产情况;(2)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及客户要求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车辆情况;(3)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5、向人民法院了解债权的诉讼及执行情况;(1)根据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2)根据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3)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4)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终结等情况。6、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
16、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7、向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况。8、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的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不良资产查询工具一览(最新最全适合收藏)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第2篇: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
17、容(一)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2、全面审慎原则。3、依法断定原则。(二)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料审查应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及权利的延续性。1、债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展期合同;催收通知;还款、还息证明;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2、物权类资产主要审查: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抵债协议;租赁协议;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房产完税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及水电缴纳证明、房产消防验收证明及年检合格证明;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3、股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
18、决议。4、诉讼类资产主要审查:起诉状、应诉状、支付令及参与诉讼申请书;立案证明;缴费证明;答辩状;代理词;财产保全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执行中止裁定;债权凭证;执行终结裁定;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律师法律意见书;律师费支付证明;破产宣告裁定;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保护;破产终结裁定。(三)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债权类资产主要调查:(1)债务人主体资格:企业年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被注销。企业撤销。企业关停。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改制。企业破产。(
19、2)债务人或债务承担人的资产状况: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情况。房产、土地、车辆情况,应到房地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资料。对外投资,要调查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检情况。应收帐款,对金额较大的,要调查相关协议及企业的状况。无形资产情况,如商标权、专利权等。逃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3)主债权效力:主债权存在。主债权不合法存在。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主债权时效延续。主债权时效不延续。主债权时效失效后又恢复计算。(4)保证效力:保证有效。保证无效。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诉讼时效丧失。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贷款转期。主债务
20、人破产。延期或展期。(5)抵押效力:抵押有效。抵押无效。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可被撤销。工程款和抵押权的优先权。抵押权消灭。抵押物灭失。(6)质押效力:移交生效。对抗第三人。2、物权类资产(1)不动产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权属证明;土地情况;土地使用权属瑕疵情况。对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对不动产他项权利的调查即抵押权的调查:调查其抵押权的情况。中国不动产抵押亦实行法定登记制度,因此在调查不动产抵押情况时不仅应要求转让方出示抵押合同,还要了解是否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只有到相关的法定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取得不
21、动产所有权的,应调查相应法律文书真实性以及裁定书对应资产的真实性。(2)动产船舶。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调查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船舶的登记情况,是否登记在转让方名下以及是否有共有权人。同时也须了解船舶的抵押情况,要求转让方提供船舶的抵押合同及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船舶的抵押,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机动车。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动产类资产。权属证明。使用情况。瑕疵情况。(3)在建工程权属证明:审查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工程设计图纸,以及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费用情况。瑕疵情况。(4)其他类物权法院判
22、决及裁定抵债资产。协议抵债资产。3、股权类资产(1)原始取得应审查的内容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是实践中可以作为出资的类别:债权、在其他企业的权益(股权)。审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办理;债权出资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如果被投资主体为高科技公司,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
23、过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该高新企业是否获得了有权部门的认定。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出资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者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审查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上是否有相应股东及股权数额及比例的记载,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相一致。(2)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该股权取得者如果是企业原股东,则审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
24、续:企业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名字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股权取得者为企业原股东以外的人,则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该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企业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企业是否签发了出资证明;公司是否将新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企业是否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是发起人股东,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25、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股权持有人,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和/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4)股权是否存在争议。(5)股权、股票的质押,应审查有关股权、股票及质押的文件。4、涉诉类资产(1)审查原始债权情况。审查债权资产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主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债权的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违约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2)审查被告、被执行人(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偿债责任人)情况。审查被告或被
26、执行人主体资格;调查被告偿债能力。(3)审查诉讼执行进展情况。对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债权:调查核实立案、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审查民事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法院开庭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分析确认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审查已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审查是否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对已审结未申请执行案件: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审查在法定期间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调查执行、财产保全情
27、况,审查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裁定书是否齐全;审查已经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审查是否交纳了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实际执行费等;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4)破产案件审查。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依法向有关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破产进行到何步骤,企业的资产和预计破产费用,其他债权的情况,是否有抵押、质押债权,是否有拖欠工程款,以及预计的清偿比例。尽职调查的经验与方法(一)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公
28、司上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办事处领导要亲自挂帅,把尽职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督导检查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经理要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确保尽职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为资产处置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扎实的工作作风是做好尽职调查的保障尽职调查是一个主动探索的过程,需要项目经理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于细微处见精神,重细节,观小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一个线索。项目经理进行尽职调查,要努力运用所有调查手段,密切跟踪被调查对象的动态情况,随时捕捉新的信息,定期进行回访。项目经理对外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要进行认真督导检查,不能放任不管;对调查报告要仔细审查
29、核实,不能简单照搬利用。(三)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关键方法对路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方法正确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据几年来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经验,出以下主要方法:1、审查收购档案资料与现场实地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应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两部分,两者缺一不可,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实地调查之前要仔细分析、审查收购债权的档案资料,找出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实地调查要与收购档案资料对照进行,要有的放矢。对实地调查与收购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的地方要特别关注,要善于发现疑点,找出原因,得出结论。2、项目经理调查与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工作的主体应包括外聘律师、项目经理、公司法律人
30、员。项目经理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亲自进行尽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处置需要时,项目经理可以选聘律师等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法律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由于尽职调查的目的不同,调查人员知识背景的不同,调查重点和角度不同,尽职调查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制定处置方案要综合多方面的尽职调查意见,特别要关注不同调查主体之间的不同意见,互相对照,互相映证。3、调查债务人、保证人与调查债务企业关联人相结合。项目经理在开展尽职调查时一般比较注意对债务人、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对债务企业关联人的情况重视不够。在一些项目中,资产价值不仅是通过债务人自身情况反映出来,更多的是通过关联人的情况反映出来。因此,尽
31、职调查首先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其次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股东、债务人、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不放过任何一个偿债主体,不遗漏任何一个财产线索。4、诉讼案件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公司自行调查相结合。项目经理要积极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对诉讼案件争取双方共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财产,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调查一些公司无法做到的事情。南昌办事处摸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存款明细,看企业财产有无“公款私存”。二是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看企业新名称是否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防止土地房屋仍登记在企业原有名称下。三是查企业法人
32、分支机构。通过查询银行账号、土地房管资料,看企业是否将其财产转移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四是查企业改制情况。查询企业注册地是否有其他企业同楼(合署)办公,查询企业是否存在改制情况(包括企业财产租赁、买卖、分立合并等),看这些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特别是股权投资情况。五是查企业资产明细情况。直接到企业经营场所清点或通过抵押登记部门查询企业资产有无登记。六是查企业住所变更情况,看企业对新旧住所地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七是查企业退税情况。通过国税进出口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退税金额账号等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收汇金额账号等情况。八是查企业房地产情况。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
33、致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九是查企业存款有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企业与银行间可签订自动转款合同,无须开具转账支票即可转款。十是查企业资产权利负担状况,看企业财产上是否存在第三人权利。5、传统调查手段与互联网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是一个信息发现的过程,在收购档案资料审查、实地调查等传统调查手段的基础上,随着各级政府、企业及有关机构的网站建设越来越充分,债务企业的各种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较多的反映,互联网尽职调查逐渐兴起并收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互联网对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做法是:运用工商局的门户网站查询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工商档案;运用国土资源局网站查找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土地交易情况;运用房管局网站查找债务
34、企业及关联单位房产交易信息;运用产权交易所网站查找国有债务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运用拍卖公司网站了解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资产变现情况。通过互联网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随时关注这些网站的内容更新,及时掌握新情况。第3篇: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
3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
36、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
37、(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
38、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
39、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
4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
41、。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第
42、十二条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
43、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第三章资产管理尽职要求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
44、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六)及时发现
45、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
46、其变化。(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三)建立实
47、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48、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第四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