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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3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2339号)的要求,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我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或集聚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等功能片区内对有关评估事项实施联合评估,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形成专业成果报告,报有审批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公
2、布,进入该区域的项目业主共享专项评估成果。第三条区域评估具体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事项,并报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第四条区域评估涉及到的评估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范围,并由财政部门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试点区域
3、的评估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估工作,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有关细则方案,对特定区域形成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区域评估中各专项评估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的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负责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负责落实区域评估报告成果的应用和执行。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要协调配合开展评估工作,指导区域内企项目业主使用区域评估报告成果,帮助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区域评估程序(一)明确评估清单,明确区域性评估专项清单和范围。(二)明确评估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技术标准和要求。(三)确定
4、评估机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四)报告成果,中介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提交评估报告。(五)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六)批准,工程建设综合服务窗口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报告,出具审批结果。(七)公开,在阳江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公开,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企业下载使第六条实行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殊功能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单独评估。第七条实施区域评估的特定区域,在实施前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仍处于有效期内并符合当前
5、管理要求的评估事项,可无需重复开展。第八条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区域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必须通过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评估。第十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落实区域评估改革推进工作。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开。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区域评估采购活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
6、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区域评估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费用,加快项目落地,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且可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在400亩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以下统称平台);有必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其他平台。(二)实施内容。各平台管理机构统一
7、组织对辖区内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等10个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三)实施清单。建立区域评估实施清单,分两个批次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区域评估。第一批实施清单,除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外,其他县(市、区)至少有1个平台列入,包括2023年度省清单和基础条件较好的其他平台,从2023年开始实施考核,共12个;第二批实施清单,包括符合条件的其他平台,从2023年开始实施考核,共7个(见附件1)。(四)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列入第一批实施清单的平台,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80%,水资源论
8、证、地震、雷电灾害、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30%,其中市本级三大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上述10项区域评估,发挥示范作用(见附件2)。到2023年底,列入第一批实施清单的平台,要全面完成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雷电灾害、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60%;列入第二批实施清单的平台,区域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80%,水资源论证、地震、雷电灾害、文物保护评估完成率均不低于30%。到2023年底,列入第一、第二批实施清单的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上述10项区域评估。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平台区域评估具体范围。各平
9、台管理机构要根据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定位和规划开发计划,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原则,确定实施区域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具体事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各平台管理机构要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区域评估评价报告,确保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切实满足平台管理和项目监管需要。鼓励委托具有综合资质或多种评估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多评合一,联合评估。(三)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成果由各平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实施区域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
10、估成果,依法依规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四)制定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2023年年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全省审批负面清单年度指导性目录,按照严格准入、边界清晰、动态调整的原则,牵头制定我市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单独项目评估。(五)强化全过程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建立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事后评价反馈等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精准指导,重点在项目竣工、达产运行等环节检查项目建设、运营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加强信用评价在区域评估领域的嵌入式应用,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企业信用档
11、案。各县(市、区)政府、平台管理机构要全面应用省发展改革委开发建设的区域评估管理平台,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区域评估进展信息及各类成果报告。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区域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要根据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标准化操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并积极争取和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市政务服务局要积极引进并建立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倒排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并
12、从2023年11月起,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于当月后2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将区域评估及必要的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指导相关平台高质量完成控规修编,做到规划调整先行。(三)强化督促考核。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各县(市、区)、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区域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和
13、创新服务能力,推动项目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通过在全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由旗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工作,尽快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共享使用,以解决建设项目审批中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二)实施范围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3年版)的8个工业园区及所属15个区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块、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块、轻纺产业园区块)、
14、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区块、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江苏产业园区块、圣圆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纳林河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产业园区块、新能源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区块、蒙西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铜川汽车博览园。(三)实施主体旗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统筹推进辖区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各工业园区负责各项评估的具体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管指导。二、内容任务(一)规划环境影
15、响评价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要求,须在总体规划审批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全市各工业园区均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下一步应在重新编制或修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修编工作。(市直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相关文件要求,须在总体规划审批前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目前全市各工业园区均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其中7个园区的12个区块及铜川汽车博览园已完成,下一步应在重新编制或修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及时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
16、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已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待审批;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区块正在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要求,结合总规调整修编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市直监管部门:市水利局)(三)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水利部门相关文件要求,6个园区的11个区块已完成“五通一平”或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不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计划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新规划建设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铜川汽车博
17、览园计划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新规划建设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市直监管部门:市水利局)(四)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区块、蒙西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铜川汽车博览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余园区及区块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
18、评估。(市直监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五)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区域评估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9月底前完成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区块、蒙西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铜川汽车博览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核实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其余园区及区块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市直监
19、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六)区域文物影响评估按照国家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工业园区区域文物影响评估相关文件要求,各工业园区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区域文物调查工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其余园区及区块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市直监
20、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文件要求,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轻纺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余园区及区块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直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八)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气象部门局关于区域性气候可行性
21、论证工作相关文件要求,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块、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达拉特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大路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江苏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苏里格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经济开发区新能源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区块、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经济开发区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余园区及区块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市直监管部门:市气象局)(九)区域节能评估按照自治区和市发改部门关于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相
22、关文件要求,以工业园区所在的旗区为单位,推行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市直监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其它须开展的区域评估若有国家、自治区要求开展的其它区域评估事项,按此方案比照执行。三、实施步骤(一)规范评审程序由市直监管部门积极对接上级部门,按职能职责明确实施区域评估事项的操作规范、技术标准、适用条件、时效期限、评审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承办评估事项的第三方机构要求等内容,为各工业园区开展好区域评估工作提供科学指导,确保区域评估工作有据可依,有序开展。(二)加快评估实施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一体推进全市区域评估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
23、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等实际情况,尽快科学合理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面积、坐标范围,按照各项区域评估所规定的标准程序申请、采购、编制并尽快形成评估报告。(三)创新审查方式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项目审批集中联动机制。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第三方咨询等确认区域评估成果。鼓励区域评估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价、联合审查,尽快推动区域评估成果获批。(四)应用评估成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对纳入清单的评估事项逐项审核研究,提出精准具体的互认共享意果互认、共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统筹推进加快推动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是加快“放管服”改革、提升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加快园区项目落地、推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强化责任,推动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牵头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召集有关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排工期,切实做好区域评估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区域评估工作依法依规尽快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