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借款合同通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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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借款合同通用5篇学校借款合同通用5篇 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在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学校借款合同通用,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关怀。 学校借款合同通用篇1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_ 法人代表:_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_身份证号:_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

2、日止,借款期限为_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_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需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准备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状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方案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转

3、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依据违约状况,乙方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不超过罚息。 2、实行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_ 贷款人(乙方):_ 甲方代表签字:_ 乙方签字:_ 签约日期:_年_月_ 日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学校借款合同通用篇2 借款人:_ 证件名称及号码:_ 贷款人:_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友好协商,就双方于_年_月_日签署的编号为_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

4、称合同)有关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变更协议: 1、自_年_月_日起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由(上浮/下调)_%调整(上浮/下调)_%。该利率自_年_月_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调整后的上浮/下调幅度,在合同商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2、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贷款利率依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商定调整的,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_%。贷款利率依据本补

5、充协议第一条商定调整的,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商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4、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本补充协议所指的基准利率按补充协议生效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商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5、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

6、日为每年的1月1日。 6、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确定幅度内可自行准备适用标准的,贷款人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借款人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即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后,如遇人民银行调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后消逝贷款人能够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下浮比例低于本补充协议商定的下浮比例,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有权随时按人民银行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政策和贷款人的相关业务规定调整本补充协议商定的浮动比例。 利率风险特别提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借款人已充分了解以后可能面临人民银行上调贷款基准利率或调低个人住

7、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导致借款人利息负担加重的风险。 本补充协议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学校借款合同通用篇3 甲方(出借人):_身份证号码:_ 乙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自愿、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全都,达成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人民币_元。 二、借款用途为: _。 三、借款利息:

8、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按月收取利息,随本金还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照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由乙方担当。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觉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有权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需依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9、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做保证,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协议商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逾期_日,视为违约,乙方在支付利息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并且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 2、乙方如未按协议商定的期限归还本金,视为违约,乙方在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元,以及担当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乙方如不按协议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10、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八、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学校借款合同通用篇4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一、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全都看法,签订此合同。 借款用途 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向借款人民币千零零零元 整(大写)。于 20_ 年 1 月 20 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

11、款。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月 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依据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全部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方式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分别依据5次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其方法是: 1、分别依据四个阶段,第一季度还款6000、其次季度还款6000、第三季度还款6000、第四季度还款6000。 2、第五次还款为其余全部金额100000元整(大写)。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力气等状况,借款方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

12、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毁灭。 2、借款方必需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赐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赐予本协议的强

13、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年_月_日,从_年_月_日起开头计算诉讼时效,假如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情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住宅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双方各持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做商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

14、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学校借款合同通用篇5 借款人: 贷款人: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和金额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其次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据此确定年利率为%,并依据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依据第4.1条的商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依据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

16、述4.1条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连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供应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托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

17、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商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消逝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转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商定的还款方案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阻碍我行对贷款使用状况和抵押物使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e、供应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丢失担当

18、连带保证责任力气、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削减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气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连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全都,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

19、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每期还款日:日;最终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特地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准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假如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挨

20、次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准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准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

21、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商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

22、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商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商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2借款人未依据合同商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商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商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

23、期与利率变动周期全都。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商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商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力气,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

24、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力气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

25、约,除第11.2条的商定外,贷款人有权实行本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收 11.1借款人未依据商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_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

26、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依据合同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担当。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抵押担保时,抵

27、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当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状况,抵押人应予协作。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

28、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依据第14.8条的商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刻实行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准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立刻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人应准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29、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状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

30、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准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依据合同商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乐观关心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

31、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准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商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准时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

32、时,抵押人应予乐观协作。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假如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供应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供应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商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

34、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款项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其次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

35、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20.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准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经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准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依据合同商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乐观关心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其次十一条质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

36、商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贷款人依前款商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担当;假如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21.2条商定的方式处分质物。22.4未经本质押权

37、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再行质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质押权人权利的行为。质押人违反此商定的,质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准时退还出质人。保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供应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其次十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十三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其次十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期间按下列第种

38、方式确定: 24.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担当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其次十五条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商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_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条的商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分页阅读第1页:借贷条款第2页:第十五条担保范围第3页: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 其次十六条

39、转让 26.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协作。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其次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削减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削减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连续

40、依据商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商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其次十八条保险 28.1假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商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依据本合同第14.8条的商定

41、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担当。 其次十九条公证 假如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刻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

42、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力气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供应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

43、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状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供应给催收机构。 31.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依据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乐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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