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纠纷上诉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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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纠纷上诉状范文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1篇 托付人:姓名_性别_诞生年月_民族_工作单位_职业_住址_。 被托付人:姓名_性别_诞生年月_民族_工作单位_职业_住址_。 现托付_在本人与_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诉讼的托付代理人,托付权限如下:_。 托付人:_(签名或盖章) 被托付人:_(签名或盖章) _年_月_日 正常状况下原告和被告不行能一审败诉后再去请律师,这种状况比较少见,但是法律也没有规定二审时不能单独请律师,假如请律师代为上诉,律师需要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状况及一审的具体状况。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2篇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xxx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

2、:刘xx,男,汉族,1xxx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裂开,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

3、,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全都,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状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裂开,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怀、疼惜、爱惜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进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由于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转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特殊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情愿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

4、情愿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日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假如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裂开,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其次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

5、情严峻,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担当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

6、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明显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

7、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全部。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一再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进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8、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丢失劳动力气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邻居邻居的劝阻和赞扬,于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 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

9、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力气已完全丢失,现上诉人仍需要连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 年支付抚养费一次( 月按600元, 年为7200元),至上诉

10、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力气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27日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3篇 上 诉 人(原审被告):朱xx,女,汉族,诞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代 理 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诞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

11、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峻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更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

12、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见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假如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假如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当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确定就是货款,但确定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

13、的。 三、被上诉人应当供应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庭在举证责任支配方面严峻不公 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供应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当供应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当供应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供应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

14、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明显极不公正。 打个比方,甲借了乙的钱并给乙打了借条,后以转账形式将借款还给了乙,乙随即将借条还给了甲。不久,甲却凭打款凭证起诉乙,要求乙偿还该借款。这时,假如法院非要让乙供应证明上述转账系甲偿还其借款的证据,否则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岂不荒谬? 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供应相应证据,由于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毕竟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伴侣危xx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

15、很难猎取。 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行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假如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支配严峻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4篇 法定代表人:马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

16、242219711111。 上诉人因托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担当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诉讼标的:60570元)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5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

17、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供应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害费1000元;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 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 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

18、,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担当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依据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

19、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托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其次项托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靠);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依据合同法,假如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

20、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担当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担当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供应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供应的格式条款,单方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担当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商定物业方违约

21、的惩处措施,这是很明显的显失公正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正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依据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担当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毕竟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正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修理、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

22、套服务设施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担当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平安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担当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需实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修理、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平安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平安,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由于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患病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状况下,经营者违反平安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开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担当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平安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

23、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平安保障义务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平安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平安保障责任和人的平安保障责任。物的平安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实行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平安、设备平安,否则,因设施、设备担忧全使业主患病损害,即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平安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实行措施确保小区的平安,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担当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修理、养护、管理和维护

24、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实行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平安,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平安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靠实行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平安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平安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2、依据民事证据规章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缘由不能

25、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修理,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供应业主报修记录本,并依据v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供应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缘由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

26、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供应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

27、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供应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担当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担当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

28、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大事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缘由是由于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靠管理没有尽到平安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平安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患病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

29、、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其次项托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靠)的商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靠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担当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头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大事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

30、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峻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峻丢失爱惜业仆人身财产平安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峻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大事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缘由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修理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裂开的玻璃损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

31、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峻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平安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患病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

32、其次项托付管理事项1之(门厅)商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担当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修理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修理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大事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缘由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修理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准时修理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

33、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始终在240v以上,严峻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应合格电压未果后,为爱惜业主用电平安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6篇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诞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托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留意:这个是基本的格式,依据内容的要求写明即可,比如第一个上诉人(原审原告这样),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也一并写明即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

34、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留意:简明精准的写明是由于什么案子提起上诉,像这个例子里面是裁定管辖的异议,假如是针对判决,则应当写针对判决的的请求。 一般来说,原告没被支持就会写要求撤销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状况列明即可。 假如是被告,则一般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支持,一般写要求撤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对应的写清楚即可。 上诉理由: (写明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留意:这个是基本的格式

35、,对于事实和理由方面,建议针对一个单一的诉讼请求列一段话说清楚,并在开头使用一句话把这个问题的关键和要求归纳好作为标题,比如“一、我没有和他借过钱,借条是假的,所以不应支持”,这个作为标题,然后在里面说为什么是假的这样。写太多也没意思,由于法官主要看证据,口说无凭,所以只需要结合双方状况点出来关键的事实即可,比如为什么借条是假的,是由于我不会写字还是说上面的字不是我写的,有什么证据证明,写在点上即可。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7篇 1、关于连续履行协议的第一项请求。本案中,就算被上诉人供应的“一级代理商管理实施方法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该“协议”第四条已明确商定了协议期限只有3个月试用期

36、,之后“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连续至一年”(最多只是1年,并不是原告主见的3个月+1年)。这就说明,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再次连续合约的情形下,双方的合约早就期满,早就不存在合同关系,现也就没有被上诉人所诉求的“连续履行”合同的说法,况且上诉人同云南移动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早就已经届满。再退一步说,在无明确的合同履行有效期的状况下,“连续履行合同”也得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情愿(上诉人坚决不同意再连续过去的合同),何况合同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甲方无法连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连续履行合同之说,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关于支付佣金的请求,被上诉人

37、并未就自己的主见向法庭进行举证,支付佣金得有双方合约存续及履行这一前提,并且更主要的是“手机充值站业务系统完成的各项业务的充值金额作为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佣金”(合同第三条),而不是被上诉人主见的不定期十个月所得代理费金额的平均数值计算。在此还要重点补充和强调的一点是,其所称十个月的手机短信。也仅仅只是一个其单方面制作的记录而已,是否就是手机(且系其本人收到)停息内容,又是何人何时所发,目的是什么等从来源性和同本案的关联性方面等都无法证明,更不用说真实性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8篇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见进行举证,在判

38、决书中称“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看法为云南公司的回复看法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需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看法,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看法,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9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39、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担当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托付合同项下的装修询问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托付合同项下义务为供应装修询问服务,而不是

40、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供应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依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询问义务。 最终,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缘由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缘由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托付合同的装修询问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询问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

41、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询问服务义务,那么,依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及合同商定,上诉人就应当依约足额相应酬劳,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询问酬劳。因此,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托付人单方解除托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询问事项的托付关系的状况下,迳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42、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托付购房及装修询问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猎取酬劳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托付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10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宅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其次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43、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规律推理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 上诉人于2009年10月29日就位于郑州市畜牧路忆安海悦花园3号楼6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房屋租金前两年每年为人民币42720元,第三和第四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46320元,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48720元。由于该房屋实际全部权人为被上诉

44、人,出租方为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本人长期不在郑州本地,故由被上诉人供应授权托付书,由陈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受托方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三次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房租共计131760元。租赁期间,陈某某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由于上诉人自助银行加钞间大门设在其开设的洗车行,在上诉人未能满足其增加租金要求的状况下,陈某某多次接受断电及锁门的方式扰乱上诉人自助银行运行、加钞,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营业。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得通过削减一台ATM设备,重新选择位置安装加钞门的方式保障营业。 2012年4月,被上诉人为达到其恶意增加租金的企图

45、,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找到上诉人,提出陈某某所出示的授权托付书并非被上诉人签字,该授权书为假授权书无法律效力,陈某某无权代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为保证营业点的持续性,只得重新与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72000元,从其次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上诉人于2012年向赵某某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72000元,上诉人因此重复支付该房屋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损失27020元。 2012年12月2日,上诉人接到华安保全通知,晨旭路自助银行1

46、10报警电话信号中断,经联通公司上门修理发觉电话线被人为剪断;2012年12月3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自助银行巡检时发觉,该自助银行门头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强行拆除,经调阅监控录像查看,该自助银行门头是被赵某某儿子所开设的欧宝洗车行(位于晨旭路自助银行隔壁)员工强拆,赵某某儿子明确提出要想使用门头,必需单独出费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租赁房屋临街门头应免费供承租方使用,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与赵某某儿子当面及电话交涉,赵某某儿子起初答应依据合同要求立即停止对门头的拆除,但口头答应后迟迟没有进展,最终导致该自助银行门头被拆,严峻损害了上诉人的对外形象;2012年12月17日凌晨四点,该自助银行门锁被撬,经联通技术人员检测,该自助银行电话线乃人为破坏,导致自助银行正常运营存在极大平安隐患。在此期间,赵某某多次提出增加房租,如上诉人不答应,将终止合同。 综上,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1、有意供应虚假授权托付书,恶意增加租金;2、多次断电、锁门,影响自助银行正常营业;3、强拆门头、破坏电话线,致使自助银行无法营业。 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供应有【1、门头强拆前后照片;2、录音及文字记录。】予以证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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