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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锁品牌企业发展实施计划 一、适用对象 (一)区域连锁企业;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二、认定标准 (一)区域连锁企业的认定标准: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选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标准化治理的连锁经营企业; 3.在全市范围内拥有连锁直营门店到达3家(含3家)以上。 (二)品牌总、总经销企业: 1.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并出具“市区范围”以上的品牌总、总经销的授权证书; 3.年销售额:销售电器类产品到达1亿元;其他产品到达3000万; 4.新认定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5%以上。 三、扶
2、持政策 (一)开办补贴: 1.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区域连锁企业,按注册资金赐予1%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牌总、总经销企业,一次性赐予5000元的开办补贴。 3.对进入市场的国际一线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赐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市场的国内知名品牌,并在区成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经认定后,依据其引进投入和纳税状况赐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 4.支持品牌店进驻特色街区,对协作街道和相关部门入驻特色街区且符合特色街区集聚业态的品牌店,赐予品牌店2023-20230元不等的嘉奖,并对特色街区所在街道赐予1000-10000元不等的嘉奖。 (二
3、)经营用房补贴: 1.区域连锁企业在范围内(除五县市)进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的面积一次性赐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赐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局部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赐予房租补助。在省范围内(含五县市)进展新的直营门店,按经营用房面积,以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赐予房租补助。该项补贴累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2.对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赐予一年的房租补贴:经营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赐予房租补助;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局部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赐予房租补助。该项补
4、贴累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鼓舞品牌店入驻特色街区,对于其承受转让门面时付出的转让金赐予肯定的补贴。对不符合特色街区业态、提前解除商铺租约的,赐予业主肯定的补贴。 (三)金融扶持: 1.凡符合区财政再担保资金条件的,以贴息或局部贴息的方式对企业扶持一年,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 2.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区域连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区域连锁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区国资公司可以以参股方式投资区域连锁企业;相关部门负责推举辖区优质企业参股区域连锁企业的经营;支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区域连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四)高管嘉奖: 对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的董事
5、会成员因股权转让、投资分红所得而缴纳在区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性收入),赐予肯定比例的嘉奖。 (五)其他扶持: 1.鼓舞品牌总、总经销企业汇总纳税,依据其对区域经济的奉献度,认定当年赐予地方财政留存局部10%-30%的嘉奖。(含百强表彰) 2.人才嘉奖:企业高管符合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方法标准的,赐予为期三年1000元/月至2023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企业人员符合区高技能效劳人才资助方法标准的,赐予相应的嘉奖,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突出奉献嘉奖或为期二年200元/月至800元/月金额不等的资助。 3.免费培训: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等企业负责人每年享受1-2次培训,培训由
6、上海、武汉等地闻名高校教师授课,费用由区政府出资担当。 4.创新嘉奖: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除实体店外同时开设电子商务平台的,按企业每年支付的域名费和上网费的标准全额予以嘉奖;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功能的,每年再赐予肯定比例的嘉奖。 5.设立传统商贸业持续奉献奖,每年对行业企业税收及累计五年税收进展综合打分,对传统商贸业行业排名前十强在当年“区百强企业表彰”中赐予一次性嘉奖。 (六)申请享受本优待政策或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需先申报认定,经认定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前方可享受相关优待政策及资金扶持。 (七)申报认定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的,应承诺5年内不将
7、注册地址迁离我区,不转变其在区的纳税义务。不满意规定年限而歇业、清算、迁出我区者,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嘉奖款项。 四、认定程序及资金兑现程序 (一)对拟享受优待政策的企业可实行预申报制度,如要求申请企业认定的,可依据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等正式文件,估计企业在2年内能够符合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认定标准的,先预申报为区域连锁企业、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通过预认定后,可先兑现开办补助。经营用房补助等在企业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二)企业认定及申请资金扶持的申报时间按区效劳业引导资金治理方法执行:每年的其次季度申报,引导资金原则上
8、每年四季度完成兑现。 (三)企业认定根据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审定的程序进展。 (四)报送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区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需供应); 5.区域连锁企业需供应各类性质的经营用房名单(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品牌总、总经销企业需供应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和相关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安排、纳税方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五)初审。企业所在地的街道负责初审。街道收到
9、企业申请材料后,先进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进展和改革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复审。由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和相关街道工作人员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进展复审。 (七)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区企业效劳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八)审定。公示完毕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政府相关领导,予以审定。 (九)企业经认定后,相关单位应准时提出申请,供应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效劳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 2.贴息工程要供应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
10、;营业类补贴工程: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工程建立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 3.街道对企业供应的材料进展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工程,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4.区发改局(区效劳业进展办公室)对单位供应的材料进展审核后,符合兑现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五、其他 1.设立传统效劳业进展专项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效劳业引导资金中安排肯定比例资金作为推动传统效劳业进展的引导资金。同时,对每年下发的引导资金开展资金绩效评估。 2.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个体经营户。 3.享受本实施细则政策扶持的企业,经培育进展为区域总部企业及连锁总部,或到达市总部企业标准的,在享受其政策扶持时,要扣除根据本实施细则已享受的嘉奖局部。 4.本实施细则由区进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