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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器集中器 IIII 型型 通用通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20212021 二二二一二一年一月年一月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序号 名 称 1 集中器 II 型专用技术规范 目目 录录 1 总则 -1 2 技术要求 -1 2.1 环境条件 -1 2.2 机械影响 -2 2.3 工作电源 -2 2.4 结构 -3 2.5 绝缘性能要求 -3 2.6 温升 -3 2.7 数据传输信道 -3 2.8 功能要求 -4 2.9 采集数据可靠性 -10 2.10 电磁兼容性要求 -10 2.11 连续通电稳定性 -10 2.12 可靠性指标 -11 2.13 包装要求 -
2、11 2.14 互换性要求 -11 3 检验规则 -11 3.1 检验分类 -11 3.2 验收检验 -11 3.3 型式试验 -11 3.4 全性能检验 -12 3.5 项目和顺序 -12 4 运行管理要求 -13 4.1 监督抽检 -13 4.2 周期检测 -13 4.3 故障统计分析 -13 5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13 5.1 技术服务 -13 5.2 出厂测试数据 -14 5.3 设计联络会 -14 5.4 工厂检验和监造 -14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集中器 II 型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
3、、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 IEC 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1.4 本技术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1.5 本技
4、术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 本技术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以下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下述规范的要求:表1 引用的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Q/GDW 10373201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Q/GDW 10374.2201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集中抄表终端 Q/GDW 10374.3201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通信单元 Q/GDW10375.2201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 第 2 部分:集中器 Q/G
5、DW10379.32019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检验规范 第 3 部分:集中抄表终端 2 技术要求 2.1 环境条件 2.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 参比温度为 23,参比湿度为 4060。2.1.2 温度、湿度范围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 2。1 表 2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 场所类型 级别 空 气 温 度 湿 度 范围 最大变化率a/h 相对湿度b 最大绝对湿度 g/m3 遮蔽 C1 5+45 0.5 595 29 C2 25+55 0.5 10100 户外 C3 40+70 1 35 协议特定 CX a 温度变化率取 5 min 内的平均值。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2.1
6、.3 大气压力 63.0kPa108.0kPa(海拔 4000m 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2.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如下:a)频率范围:10Hz150Hz;b)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c)加速度幅值:10m/s2(频率60Hz)。2.3 工作电源 2.3.1 工作电源 工作状态下所产生的交流磁通密度小于 0.5mT。集中器 II 型使用交流单相供电。2.3.2 额定值及允许偏差 工作电源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为20+20。频率:50Hz,允许偏差为6+2。2.3.3 功率消耗
7、在非通信状态下;集中器 II 型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 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 3W。2.3.4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 集中器 II 型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保证与主站通信至少 3 次(停电后立即上报停电事件)并正常工作1min,数据和时钟保持两个月。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集中器 II 型应对停电事件进行筛选,通过综合研判,形成最终停电事件记录,并主动上报。2.3.5 数据保持 对终端的升级、初始化等操作,不应影响交采等历史数据。2 2.4 结构 集中器 II 型的结构应符合 Q/GDW 10375.22019 的结构要求。2.5 绝缘性能要求 2.5.1 绝缘电阻
8、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1 的要求 2.5.2 绝缘强度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2 的要求 2.5.3 冲击电压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3 的要求 2.6 温升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电路和绝缘体不应达到可能影响集中器 II 型正常工作的温度。每一电压线路(以及那些通电周期比其热时间常数长的辅助电压线路)加载 1.15 倍参比电压,外表面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 40时应不超过 25K。2.7 数据传输信道 2.7.1 安全防护 集中器 II 型应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硬件安全模块实现数据的加解密。硬件
9、安全模块应支持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密钥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政策,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 SM1 算法,非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 SM2 算法,摘要算法推荐使用 SM3 算法。2.7.2 通信介质 通信介质可采用无线、有线等。以太网为集中器 II 型的标准配置,当远程通信单元为光纤介质时,不需要在模块上单独提供以太网接口。2.7.3 数据传输误码率 专用无线、电力线载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 105,微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6,光纤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 109,其他信道的数据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据传输其他指标,如数据丢包率、回复率、响应时间、信道时延等
10、应符合系统功能规范要求。2.7.4 通信协议 集中器 II 型与主站的通信协议应符合 DL/T 698.45 或 Q/GDW 10376.12019 的要求。集中器 II型与远程通信模块间应支持 Q/GDW 10376.32019。集中器 II 型与电能表的数据通信协议应支持DL/T 698.45 和 DL/T 645。2.7.5 通信单元性能 3 通信单元性能应符合 Q/GDW 10374.32019 相关要求。2.8 功能要求 2.8.1 功能配置 集中器 II 型的功能配置见表 6。表 6 集中器 II 型的功能配置 序号 项 目 集中器 II 型 必备 选配 1 数据采集 电能表数据采
11、集 状态量采集 交流模拟量采集*2 数据管理 和存储 实时和当前数据 历史日数据 历史月数据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电压合格率统计 3 参数设置 和查询 时钟召测和对时 终端参数 抄表参数 其他(限值、预付费等)参数 4 事件记录 重要事件记录 一般事件记录 5 数据传输 与主站(或集中器)通信 数据转发(通信转换)6 本地功能 运行状态指示 本地维护接口 7 终端维护 自检自恢复 终端初始化 软件远程下载 断点续传 模块信息 注:“*”表示只采集电压。若集中器配置了第 2 主站,表中项目对各主站等同要求。4 2.8.2 集中器功能要求 2.8.2.1 数据采集 2.8.2.1.1 采集数据类型
12、 集中器 II 型采集各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抄表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电能数据保存时应带有时标。集中器 II 型采集的实时和当前数据内容见表 6。表 6 集中器 II 型采集的实时和当前数据内容 序号 数 据 项 集中器型 数据源 1 实时三相电压、电流(单相电压)交流采样 2 当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电能表 3 当前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4 当前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5 终端日历时钟 终端 6 终端参数状态 终端 7 终端上行通信状态 终端 8 终端事件计数器当前值 终端 9 终端事件标志状态 终端 10 终端状态量及变位标志 终端 1
13、1 终端与主站当日/月通信流量 终端 12 终端集中抄表状态信息 终端 13 电能表日历时钟 电能表 14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及其变位标志 电能表 15 电能表远程控制状态及记录 电能表 16 电能表远程控制操作次数及时间 电能表 17 电能表参数修改次数及时间 电能表 18 电能表预付费信息 电能表 2.8.2.1.2 采集方式 集中器 II 型可用下列方式采集电能表的数据:a)实时采集。集中器 II 型直接采集指定电能表的相应数据项;b)定时自动采集。集中器 II 型根据主站设置的抄表方案自动采集电能表的数据;c)自动补抄。集中器 II 型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抄读到数据的电能表应有自动补抄功能。
14、补抄失败时,生成事件记录,并向主站报告。若电能表不支持日冻结和曲线数据,集中器 II 型应通过设定的用户类型,定时读取电能表实时数据,作为冻结电量。对于智能电能表,集中器 II 型每天零点 5 分起读取电能表的日冻结和曲线数据并存储,集中器 II 型应补抄最近 3天的日冻结数据。集中器 II 型抄读电能表次月 1 日零点的日冻结数据,转存为上月的月冻结数据。集中器 II 型应补抄当天曲线数据。5 2.8.2.1.3 状态量采集 集中器 II 型 实时采集开关位置状态和其他状态信息,发生变位时应记入内存,并在最近一次主站查询时向其发送该变位信号或终端主动上报。2.8.2.1.4 交流模拟量采集
15、集中器 II 型具备电压模拟量采集功能。交流模拟量采集要求应符合 Q/GDW 10374.12019 中4.9.2.4 的要求。2.8.2.2 数据管理和存储 2.8.2.2.1 存储数据类型 集中器 II 型应能按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如日冻结数据、抄表日冻结数据、曲线数据、历史月数据等。曲线冻结数据密度由主站设置,最小冻结时间间隔为 1h,采集数据内容见表 8 和表9。表 8 历史日数据 序号 数 据 项 集中器型 数据源 1 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电能表 2 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3 日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4 终端日供电时间、日复位累计次数
16、终端 5 终端与主站日通信流量 终端 6 抄表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电能表 7 抄表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8 电压曲线 终端 9 正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电能表 10 反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电能表 表 9 历史月数据 序号 数 据 项 集中器型 数据源 1 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电能表 2 月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3 月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电能表 4 月电压越限统计数据 终端/电能表 5 终端月供电时间、月复位累计次数 终端 6 终端与主站月通信流量 终端 6 2.8.2.2.2 存储要求 a)集中器型数据存储容量不得低于 1GByte。b
17、)集中器型抄表数量不少于 192 只。c)集中器型 1min 平均电压值存储:从整点起每隔 15min 存储一次,存储不少于 31 天的数据,存储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2.8.2.2.3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集中器 II 型监视电能表运行状况,电能表开盖记录、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电能表发生参数变更、时钟超差或电能表故障等状况时,按事件记录要求记录发生时间和异常数据。2.8.2.3 参数设置和查询功能 2.8.2.3.1 时钟召测和对时功能 集中器 II 型应有计时单元,计时单元的日计时误差绝对值0.5s/d。集中器 II 型可接收采集系统主站或本地手持设备的时钟召测和对时命令。集中器
18、II 型可主动向主站发起对时请求。集中器 II型可通过北斗、GPS 或移动网络进行时钟同步完成对时。集中器 II 型对时方案见 Q/GDW 103732019。终端时钟偏差不超过 10 秒。可设置启用停/上电事件、电压回路异常(断相)事件主动上报功能。可设置开启精准校时功能,校时阈值不大于 10 秒,心跳个数可配置。可设置电能表时钟采集任务参数,采集任务周期可配置,周期不超过 3 天。可设置启用电能表时钟超差事件上报功能,电能表时钟超差阈值可配置,默认为 5 分钟。可设置开启对电能表的广播校时,校时周期可配置,默认为 1 天。2.8.2.3.2 终端参数设置和查询 采集系统主站可远程及手持设备
19、本地设置和查询下列参数:a)集中器 II 型档案,如采集点编号等;b)集中器 II 型通信参数,如主站通信地址(包括主通道和备用通道)、通信协议、IP 地址、振铃次数、通信路由、录入经度和纬度等。2.8.2.3.3 抄表参数 采集系统主站可远程或本地设置和查询抄表方案,如集中器采集周期、抄表时间、采集数据项等。2.8.2.4 事件记录 2.8.2.4.1 终端事件记录 集中器 II 型应能根据设置的事件属性,将事件按重要事件和一般事件分类记录。事件包括终端参数变更、抄表失败、终端停/上电、电能表时钟超差等,记录的主要事件见表 10。当集中器 II 型采用双工传输信道时,集中器 II 型应主动向
20、主站发送告警信息;当采用不具有主动上报的远程信道时,集中器 II 型在应答主站抄读电能量数据时将请求访问位(ACD)置 1,请求7 主站访问。集中器 II 型应能保存最近 500 条事件记录。表 10 事件记录 序号 数 据 项 集中器型 数据源 1 数据初始化和版本变更记录 终端 2 参数丢失记录 终端 3 参数变更记录 终端 4 状态量变位记录 终端 5 电能表参数变更 电能表 6 电能表时间超差 终端 7 电能表故障信息 电能表 8 终端停/上电事件 终端 9 终端故障记录 终端 10 电能表示度下降 终端 11 电能量超差 终端 12 电能表飞走 终端 13 电能表停走 终端 14 4
21、85 抄表失败 终端 15 终端与主站通信流量超门限 终端 16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 电能表 17 电能表开表盖事件记录 电能表 18 电能表开端钮盒事件记录 电能表 19 补抄失败事件记录 终端 20 磁场异常事件记录 终端、电能表 21 对时事件记录 终端 2.8.2.4.2 电能表事件采集与上报 集中器 II 型宜通过周期采集和电能表主动上报方式实现电能表事件采集。集中器 II 型宜通过主动上报方式实现电能表事件上报主站。2.8.2.5 本地功能 2.8.2.5.1 本地状态指示 应有电源、工作状态、通信状态等指示。2.8.2.5.2 本地维护接口 提供本地维护接口,支持手持设备设置参
22、数和现场抄读电能量数据,并有权限和密码管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操作。维护 RS-485 接口通信协议还可选配支持 DL/T 645。2.8.2.6 终端维护 8 2.8.2.6.1 自检和异常记录 集中器 II 型可自动进行自检,发现设备(包括通信)异常应有事件记录和告警功能。2.8.2.6.2 初始化 终端接收到主站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分别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2.8.2.6.3 远程软件升级 集中器 II 型支持主站对集中器进行远程在线软件下载升级,并支持断点续传方式,但不支持短信通信升级。升级须得到许可,并经 ESAM 认证后方可进行。2.
23、8.2.6.4 模块信息 集中器 II 型应能读取并存储无线公网通信模块型号、版本、ICCID、信号强度等信息。2.8.2.6.5 终端登录 集中器 II 型上电后,经过 0s30s 的随机延时后登录。每次登录失败后,经过心跳周期 0.5 倍1.5 倍的随机延时(以 s 或 ms 计)后重新登录。2.8.3 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2.8.3.1 机械强度 集中器 II 型的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2.8.3.2 阻燃性能 非金属外壳应符合 GB/T 5169.112006 的阻燃要求。2.8.3.3 外壳防护性能 集中器 II 型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T
24、 42082008 规定的 IP51 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滴水。2.8.4 接线端子 2.8.4.1 一般要求 集中器 II 型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流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 4mm26mm2的引出线配合。其他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积为 1.5mm22.5mm2的引出线配合。2.8.4.2 绝缘强度 端子排的绝缘强度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5.2 的要求。2.8.5.3 阻燃性能 端子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 GB/T 5169.112006 的阻燃要求。2.8.6 天线 采用无
25、线信道时,应保证在不打开集中器 II 型封印的情况下无法使天线由集中器 II 型上拔出或拆下。9 2.8.7 接地端子 金属的外壳和端子盖板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独立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 20mm2。2.8.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裸露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对其他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出线端子螺钉对金属盖板之间应具有表 11 中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于工作在海拔 2000m以上的终端的电气间隙,应按 GB/T 16935.12008 的规定进行修正。表 11 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 V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
26、离 mm U25 1 1.5 25U60 2 2 60U250 3 4 250U380 4 5 2.8.9 加封印 集中器 II 型应能加封印 2.8.10 金属部分的防腐蚀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2.9 采集数据可靠性 2.9.1 采集数据准确度 集中器 II 型直接采集电能表的数据时,集中器采集的电能表累计电能量读数 E 应与电能表示值E0一致。2.9.2 数据采集成功率 集中器 II 型和一定数量的电能表组成一个数据采集网络。在试验条件下以 0.5h 的采集周期自动定时采集各电能表数据,运行时间 7 天,统计集中器 II 型采集电能表
27、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表 12 的规定。表 12 试验条件下数据采集成功率指标 集中器下行信道类型 一次采集成功率 有线 99 2.10 电磁兼容性要求 应符合 Q/GDW10374.2-2019 中 4.10 的要求。2.11 连续通电稳定性 10 集中器 II 型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通电 72h,在 72h 期间每 8h 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以及交流电压、电流的测量准确度应满足相关要求。2.12 可靠性指标 集中器 II 型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低于 7.6104h。2.13 包装要求 应符合 GB/T 133842008 可靠包装要求。2.14 互换性要求 集中器 II 型应可
28、与多种标准通信单元匹配,完成数据采集的各项功能。集中器 II 型应满足以下带载能力要求,见表 13,使通信单元正常工作。表 13 带 载 能 力 要 求 接 口 类 型 集中器 II 型 远程通信单元接口 4V 电源输出接口接入 8纯阻性负载,应满足输出电压在 3.8V4.2V 之间 3 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全性能检验三类。3.2 验收检验 3.2.1 项目和建议顺序 对于到货验收的终端,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分为组,按组提供给质检部门,并根据表14 中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抽样验收时,抽样方案符合要求。3.2.2 不合格判定 检验中出现任一检验项
29、目不合格时,判该终端为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换或修理。3.3 型式试验 3.3.1 周期 终端新产品或老产品恢复生产以及设计和工艺有重大改进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终端,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试验,由国家电网公司计量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可靠性验证试验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或按客户要求,在系统试运行时进行。3.3.2 抽样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终端中随机抽取。按 GB/T 28292002 选择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 30 的一次抽样方案,见式(3)。11 3 0 1nAcRe=(3)式中:n 样本大小;Ac 合格判定数;Re 不合格判定数。3.3.3 不合格
30、分类 按 GB/T 28292002 规定,不合格分为 A、B 两类。各类的权值定为:A 类 1.0,B 类 0.5。3.3.4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分见表 14,当一个样本不合格检验项目的不合格权值的累积数大于或等于 1 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反之为合格品。对一个样本的某个试验项目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不合格,均按一个不合格计。3.4 全性能检验 全性能检验一般在产品招标前进行,由国家电网公司计量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样品通过抽样方式确定,抽样方案符合要求。3.5 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如表 14 所示。表 14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 建议顺序 检 验 项 目 型式试验 验
31、收检验 出厂检验 不合格类别 1 结构 A 2 功能 a c A 3 数据传输信道 *Ab 4 通信协议一致性 *A 5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A 6 功率消耗 *B 7 接地故障能力 A 8 连续通电稳定性 *A 9 高温 *A 10 低温 *A 11 温升 *A 12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A 13 工频磁场抗扰度 A 14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A 15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A 16 静电放电抗扰度 A 17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A 18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A 19 浪涌抗扰度 A 12 建议顺序 检 验 项 目 型式试验 验收检验 出厂检验 不合格类别 20 无线电
32、干扰抑制 A 21 绝缘电阻 *A 22 绝缘强度 *A 23 冲击电压 *A 24 机械振动 B 25 湿热 B 注: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a 功能和性能中数据采集功能。b 通信单元性能可按“B”类不合格分类进行判定。c 功能检验时,只检数据通信和参数配置功能。4 运行管理要求 4.1 监督抽检 由监督抽检工作组按照统一的监督抽检方案进行抽样和监督抽检试验,对运行的终端进行监督、考核管理,及时排查故障隐患,对抽检结果不满足判定标准要求的及时通报。4.2 周期检测 由当地网省级或地(市)级电能计量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终端周期检验。4.3 故障统计分
33、析 按照制造单位、产品型号等信息分类统计终端故障类型、故障次数、故障原因、故障率,并及时将统计分析结果上报国家电网公司计量中心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查找影响终端质量的关键因素,及时消除故障隐患,并定期发布统计分析结果。5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5.1 技术服务 5.1.1 卖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5.1.2 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
34、 12 小时内作出响应,48 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5.1.3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5.1.4 卖方 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13 5.1.5 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5.1.6 卖方应提供现场免费培训或到厂免费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5.1.7 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卖方更
35、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5.1.8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投标人责任,则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投标人负担。5.1.9 卖方在软件更新后,应提供免费升级。5.2 出厂测试数据 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电子版。5.3 设计联络会 5.3.1 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签约后的 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应按此意见作出改进。5.3.2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5.3.3 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5.4 工厂检验和监造 5.4.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5.4.2 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5.4.3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 QGDW 10379.3-2019 等相关标准要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