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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DW 13183.1 2018 82 Q/GDW 13183.1 2018 代替 Q/GDW 13183.1 2014 Q/GDW ICS 29.24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变电站蓄电池组采购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Purchasing standard for substation batteries Part 1: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19-06-28 发布 2019-06-28 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发 布 Q/GDW 13183.1 2018 I 目 次 前言 130 1 范围 13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 3
2、 术语和定义 131 4 总则 132 5 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133 6 试验 134 7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现场)验收、监造和培训 135 Q/GDW 13183.1 2018 II 前 言 为规范变电站蓄电池组设备采购,制定本部分。变电站蓄电池组采购标准分为 2 个部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第 2 部分:专用技术规范。本部分为变电站蓄电池组采购标准的第 1 部分。本标准代替 Q/GDW 13183.12014,与 Q/GDW 13183.12014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蓄电池主要参数的要求;本部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部提出并解释。本部分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
3、部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龚继平、吴国平、胡德良、胡加泉、田校军、谢国强、李秉宇、闫少春、张海滨、王成进、蔡建辉、田小锋。本标准 2014 年 9 月 30 日首次发布,2018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部。Q/GDW 13183.1 2018 1 变电站蓄电池组采购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变电站蓄电池组招标的总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试验及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现场)验收、监造和培训的一般要求
4、。本部分适用于变电站蓄电池组招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00.4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 GB/T 17478 低压直流电源设备的性能特性 GB/T 19638.1 固定型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DL/T 459 电力用直流电源设备 DL/T 63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7
5、24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 1074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 DL/T 504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Q/GDW 13001 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设备(2018)979 号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2018 年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招标人 bidde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2 投标人 ten
6、der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3 卖方 seller 提供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Q/GDW 13183.1 2018 2 3.4 买方 buyer 购买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3.5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 acid batteries 在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内部气体,内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阻止外部空气进入内部的铅酸蓄电池。3.6 安全阀 safety valve 具有自我
7、开启和再闭合功能,保持蓄电池气密性和液密性,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和内部酸雾排出,但又不允许蓄电池内气压超过预定值的装置。3.7 符号 symbol C1010h 率额定容量,Ah;C33h 率额定容量,数值为 0.75C10,Ah;C11h 率额定容量,数值为 0.55C10,Ah;Ct蓄电池实测容量,是放电电流 I(A)与放电时间 t(h)的乘积,Ah;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蓄电池实际容量,Ah。3.8 放电电流符号 discharge current symbol I1010h 率放电电流,数值为 C10/10,A;I11h 率放电电流,数值为 5.5I10,A。3.9 额定容
8、量 rated capacity 在规定的条件下,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厂标明的安时电量。3.10 完全充电 fully charged state 蓄电池内所有可利用的活性物质都已转变成完全充电的状态。4 总则 4.1 一般性要求 4.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4.1.2 本部分提出了对变电站的蓄电池组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4.1.3 本部分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部分要求的优质产品。4.1.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
9、验检测机构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4.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部分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4.1.6 本部分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4.1.7 本部分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部分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4.2 卖方职责 卖方的工作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Q/GDW 13183.1 2018 3 a)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b)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c)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d)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
10、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e)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f)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g)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接受买方的选择;h)现场服务。4.3 应满足的标准 装置至少应满足 GB/T 2900.41、GB/T 17478、GB/T 19638.1、GB 50171、GB 50260、DL/T 459、DL/T 637、DL/T 724、DL/T 1074、DL/T 5044、DL/T 5136、DL/T 5137 中所列标准的最新版本要求,但不限于上述所列标准。4.4 应满足的文件 该类设备技术标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标准化
11、成果中相关条款要求。下列文件中相应的条款规定均适用于本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包括:a)国家电网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b)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c)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2018 年修订版);d)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e)国网运检部关于印发2018 年电网设备电气性能和金属专项技术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f)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柜、屏制造规范。5 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主要技术参数 5.1.1.1 2V 蓄电池参数要求下:a)单体电池标称电压:2V;b)单体电池浮充电电压:2.20V2.27V(25);c)单体
12、电池均衡充电电压:2.30V2.40V;d)单体电池放电终止电压:1.8V。5.1.1.2 12V 蓄电池参数要求如下:a)单体电池标称电压:12V;b)单体电池浮充电电压:13.2V13.62V(25);c)单体电池均衡充电电压:13.80V14.40V;d)单体电池放电终止电压:10.8V。5.1.2 主要技术性能 5.1.2.1 蓄电池应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槽、盖、安全阀、汇流条、端子、电解液等组成。蓄电池结构应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5.1.2.2 蓄电池间接线板、终端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并具有防腐蚀措施。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5
13、.1.2.3 蓄电池应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溢出。5.1.2.4 当环境温度在 10+45条件下时,蓄电池性能指标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Q/GDW 13183.1 2018 4 5.1.2.5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 2025时的浮充运行寿命不应低于 10 年。5.1.2.6 蓄电池组 10h 率容量在第一次循环时应不低于 0.95C10,在第 3 次循环内应达到 1.0C10,但应不超过 1.2C10。5.1.2.7 蓄电池安全阀应在 10kPa35kPa 的范围内可靠开启,在 3kPa30kPa 的范围内可靠关闭。蓄电池开阀压力最高值与
14、最低值的差值应不大于 10kPa,蓄电池闭阀压力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值应不大于10kPa。5.1.2.8 蓄电池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 50kPa 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5.1.2.9 蓄电池以 30I10 的电流放电 3min,试验后蓄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低于其标称电压,端子、极柱及汇流排不应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应熔化或变形。5.1.2.10 蓄电池贮存 28 天后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 96%。5.1.2.11 蓄电池正负极性及端子应有明显标志,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正极板厚度应与使用寿命相适应,不得低于 3.5mm。5.1.2.12 同一蓄电池组中任意两个
15、电池的开路电压差,在环境温度 535条件下完全充电后静置 24h,对于 2V 单体电池不应超过 30mV,对于 12V 单体电池不应超过 60mV。5.1.2.13 单只蓄电池的重量应不超过同组蓄电池重量平均值的5%。单只蓄电池容量应不超过蓄电池组容量的5%。5.1.2.14 以 1.0I3的电流持续放电,布置在同一平面的蓄电池间连接条电压降应不大于 6mV。5.1.2.15 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直流母线电压为 22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 200k;电压为 110V 的蓄电池组不小于 100k。5.1.2.16 蓄电池自放电率每月不大于 4%。5.1.2.17 蓄电池在 30和 65温度范围内
16、时,封口剂应无裂纹和溢流,密封性应符合规定要求。5.1.2.18 80%放电深度的循环寿命大于 1200 次。5.1.2.19 防酸雾性能应满足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 0.2I10电流连续再充电 4h,pH 值应呈中性。5.1.2.20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外部遇明火时,不应内部爆炸。5.1.2.21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10%。5.1.2.22 每组蓄电池应从正极到负极编号。5.2 其他要求 5.2.1 蓄电池组安装方式采用组屏或支架安装方式,300Ah 及以上的阀控式蓄电池组应安装在各自独立的专用蓄电池室内,已安装在同一蓄电池室的应在蓄电池组间
17、设置防爆隔火墙。5.2.2 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并防止滑动,安装的蓄电池组应排列整齐、标识清晰、正确。蓄电池间距符合规定(即蓄电池间距不小于 15mm,为方便测量,竖放蓄电池与上层隔板间距不小于150mm;通风散热设计合理,测温装置工作正常)。5.2.3 应能足够承受蓄电池组重量,在基本地震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蓄电池组应有抗震加固措施,并满足 GB 50260 中的有关规定。5.2.4 每组蓄电池应从正极到负极编号。6 试验 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a)所用元件均应按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试验。现场交接试验可与用户协商进行;b)各主要部件应进行材料试验,以
18、确认部件和材料是否有缺陷,并应检查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是否满足本部分要求;Q/GDW 13183.1 2018 5 c)在工厂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功能的完好性、适应性和满足本部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7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现场)验收、监造和培训 7.1 技术服务 7.1.1 技术配合 7.1.1.1 卖方应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买方的工作,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7.1.1.2 买卖双方应根据施工的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现场派出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7.1.1.3 对于需
19、要开展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电性能专项技术监督试验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卖方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蓄电池数量基础上,同型号的同组蓄电池额外提供 1 只,用于开展相关检测试验。7.1.2 任务和责任 7.1.2.1 卖方指定的现场派出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充分合作与协商。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7.1.2.2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7.1.2.3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7.1.2.4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和
20、建议。7.1.3 质保期 卖方设备提供 3 年的质保期。7.2 设计联络会 7.2.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在签约后的 30 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7.2.2 设计联络会内容:a)确定布置尺寸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布置;b)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c)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d)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e)讨论交货程序;f)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g)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h)买卖双方提出的其他内容。7.2.3 双方应做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
21、字生效。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3 监造和培训 7.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监造工作应遵循电力设计(交流部分)监造大纲 电网交流设备及线路材料质量管控重点措施的相关规定。7.3.2 监造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生产、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7.3.3 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
22、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Q/GDW 13183.1 2018 6 7.3.4 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7.3.5 监造范围如下:a)蓄电池、极板、外协件、外购件等;b)单元组装及试验;c)整体组装及试验;d)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e)包装、装运。7.3.6 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a)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b)重要原材料型号、规格、合格证及其物理、化学、电气性能;c)分包商主要零部件验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d)产品完善和改进的报告;e)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副本。7.4 工厂(现场)验收 满足 DL/T 637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