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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1组织体系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2、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2应急救援队伍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
3、、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矿山救护规程(AQ/1008)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
4、设矿山的企业)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款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
5、护队。7.3 救护队应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装备,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矿山救护设备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级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见表4、表5、表6、表7和表8。7.5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 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体能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浴室、食堂、仓库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4.4矿山救护大队、中队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b)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
6、85分)。c)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d)三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质量标准化考核75分以下,必须限期整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4.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应急物资装备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7.各种
8、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4应急预案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9、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
10、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
11、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
12、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逾期未改正的责
13、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有1-7项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
14、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1
15、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5应急演练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
17、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6教育培训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18、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
19、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0、作业”。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
2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矿山救护规程(AQ/1008)8.1.1 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
22、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3、下的罚款;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节适用处罚标准7应急处置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安全生产法第
24、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25、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
26、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7、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28、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29、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30、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安全生产执法通用内容与方法讲义唐开永第一节 关于企业领导依法履职情况检查企业领导依法履行职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指挥权、决策权的人,如:1、工厂制企业的厂长;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3、一人独资企业的企业投资人;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主;5、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31、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领导履职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1、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职工的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员管理体系,做到“人人有责”;2、还应包括各级职能部门、科室的安全责任,形成横向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事事有人负责”;3、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要求、考核办法、奖惩等内容。不同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应按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细化和分解,一般应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遵守安全规章和从事本岗位工作安全要求等
32、内容。(2)主要检查方法1、直接询问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职责;2、调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判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3、查看责任制内容是否包括了全体从业人员,重点查看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经营)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工和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4、检查责任制内容是否全面、合理,是否能反映本岗位安全工作的需求;5、现场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自身的安全责任;6、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7、是否建立了配套的考核系统,是否按期考核,有无奖惩措施等。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
33、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34、操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8、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还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不同工种和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2)常用检查方法1、调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定是否制定了上述基本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是否全面、合理等;2、调阅操作规程,确定其范围是否包括了各个重点岗位和工种,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3、询问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制度规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确定制度是否认真落
35、实;4、调阅有关安全教育、检查等的台帐,检查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5、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清楚规章制度的内容;6、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实际演练,检查规程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实施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有以下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为员工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7、其他与
36、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投入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或项目,资金的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等。(2)常用检查方法1、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投入的总体情况;2、调阅安全投入的管理台账或财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账目、票据,核实是否真正投入了资金;3、询问安全管理人员有关购买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的具体情况,明确安全投入是否达到了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4、现场查看安全投入的实施情况。四、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
37、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方案及防护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员、资金、时间等,确保及时消除隐患。2、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制度、台账,对检查及整改工作进行系统化管理。(2)常用检查方法1、调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总结、计划,判断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是否开展了安全工作;2、询问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关于本单位安全工作的总体开展情况、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3、检查是否制定了安全会议制度或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制度;4、查看有关会议纪要,明确是否定期研究了安全生产问题。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
38、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方案及防护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员、资金、时间等,确保及时消除隐患。2、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制度、台账,对检查及整改工作进行系统化管理。(2)常用检查方法1、询问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判断其是否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2、调阅安全检查和治理的制度、了解开展工作的程序及要求等;3、调阅安全检查台账,全面了解检查开展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达到了制度规定的要求;4、调阅隐患治理台账并对隐患治理进行现场检查,判断是否开展了整改工作。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明确了应急救
39、援组织,有相关人员名单并进行了职责分工,有通讯联络方式;2、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了分析,识别出可能存在的事故及其部位和形式;3、针对识别出的事故编制了应急救援措施,内容应包括报警、现场处理、伤员医疗急救、警戒、危险物品转移、废弃物处置等;4、确定了预案的启动、关闭条件;5、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6、明确了应急演练的时间、程序要求;7、明确对预案修订的要求;8、对预案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向社会求援的程序步骤。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制定演练计划,及时进行总结和修订工作,并做好演练记录。(2)常用检查方法1、询问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急预案编制
40、和演练的情况;2、调阅应急预案及其演练记录,检查其内容是否完善,演练是否到位;3、询问相关人员是否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4、现场演练应急预案的步骤。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及时、如实向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政府部
41、门报告的内容,并符合法定要求。3、应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对发生的事故建档记录,定期统计分析。(2)常用检查方法1、查阅文件,确认是否建立本单位发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调阅事故管理台账、事故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询问现场有关人员,了解是否有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等情况。注意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上报至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42、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
43、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导带班作业,安全技术人员跟班作业落实情况,也属于对企业领导履行职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二节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检查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1)主要检查内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44、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常用检查方法1、询问相关人员或调阅有关资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属于上述高危行业或其他行业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确定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对高危行
45、业和其他行业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要调阅安全管理资料,判断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来满足安全工作的需要;3、查看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等资格证明,并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的安全知识,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4、询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确定是否属于专职。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可与检查企业领导履职第二项合并进行)(1)主要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具备以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
46、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3、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4、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8、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还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不同工种和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2)常用检查方法1、调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定是否制定了上述基本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是否全面、合理等;2、调阅操作规程,确定其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