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bhsk.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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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2005】119 号目录一、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三、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四、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五、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六、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重修实施细则七、广东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管理暂行条例八、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九、监 考 须 知十、考 场 规 则十一、考 场 巡 视 制 度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

2、细则。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一级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组成人员由9 15 人组成,任期3 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1 2 人,主席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负责人以及从教学、科研、政治思想工作部门人员中遴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组成。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批准。(二)主要职责 1、审定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各专业名称(新开办的专业,在该专业有毕业生的当年进行审定);3、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

3、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 学校在未设立学位办公室以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暂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其职责是:(一)拟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二)审核本校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批。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议决定。(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委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委的决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五)负责学校学位评委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以及学位授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等日

4、常行政工作。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士学位只授予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一)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学术水平标准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者;(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者;(三)在校期间

5、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四)学分制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0 者;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五)学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7 门、四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6 门、本科插班生曾有3 门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才能及格 者。以上课程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门数计算,同一门课程分在两个学期以上开设,作一门计算,包括体育课;(六)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委审核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六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 料,并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分别汇

6、总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二)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和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委审批。(三)学位评委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并以表决等规范有效方式通过。(四)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委会批准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章 附 则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实现学年制到学分制的顺利过渡,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注册要求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 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的注册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安排,每学期第3 周之前,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统计数据报教务处教务科汇总。第三条 遗失学生证、校徽等证件,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级(班)主

8、任核实,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集中分别于每学期第6 周和第15 周两次交教务科办理补发,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要将学生证等证件交回发证部门注销。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一)课程考核门数: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1、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个学期按1 门课程计算。2、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1 门课程计算。3、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按科类作为主要课程计算门数。(二)考核类别及要求。考核主要有考试和考查2 种。必修课

9、和限选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其考试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任选课为考查科目,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其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具体由教研室自定。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三)考核纪律要求。1、缓考申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若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2、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并注明“旷考”。平时测验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不给予补测验。3、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1/3 者,或缺交作业(含

10、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缺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并根据缺课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在成绩登记时应注明“旷课重修”字样。4、学生考试违规,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及上报、成绩更改和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操作。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 第七条 学生成绩通过级(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成

11、绩评定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级(班)主任报告,由级(班)主任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1 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二、缓考、补考、重修及其考核 第八条 缓考、补考和重修成绩评定要求。(一)缓考。缓考时间统一安排在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二)补考(做)。1、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2、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随班升级,该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补考。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含预防医学专业的临床实习)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必须补做(毕业实习可以补做其不及格科类)。(三)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

12、分计,不予参加学期初补考,并注明“旷考”。如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四)体育课和军事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五)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1/3 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缺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六)学生考试违规,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13、(七)缓考、补考和重修的考核成绩,要相应标明“补考”、“缓考”和重修次数(“重1”“重2”)字样,其中补考在学期综合测评和毕业时在校历年平均成绩计算时为60 分,缓考和重修按实际得分计算。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三、免听、免修及其考核第九条 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一)免听。允许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成绩在80 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教研室同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二)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成绩及格,开课教研室同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申请免修。1

14、、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如果所修读的学时数及课程的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基本一致,必须提交相关材料及考核成绩证明,申请获准后,可以免修。2、学生通过自学申请免修下一学年的某些课程,须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由开课教研室审核,申请获准后,参加免修考核,成绩及格,可以免修。(三)政治理论、德育课、体育课以及各种实践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免听、免修。学生因伤病残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免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测其它项目)或者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部应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的成绩合格,体育部在上报此类学生体育成绩时应注明原

15、因。体育免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表由体育部存档,在学生毕业时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四)本科插班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插入年级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不得提出免修或免听。(五)免听申请必须在开学第1 周提出,逾期不再办理;免修申请者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年开学后第3 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相同专业上一年级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免修该课程,考核成绩要注明“免修考核成绩”。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 第十条 学生留、降级前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包括理论与操作考核)达到60 分以上(含60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

16、,准予免修。留、降级学生学有余力,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准予学习部分后继课程,考核及格的,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可补考或重修。四、跳级、留(降)级及考核 第十一条 跳级。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上学期平均成绩在90 分以上),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 分以上,其它课程70 分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跳级课程的考核,参照第九条要求处理。第十二条 留(降)级。(一)学生经过第1 次补考,1 个学期或连续2 个学期累计有3 门课程或2 门主要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或降级:凡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处理的,应降入下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学习,

17、凡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处理的,应留在同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学习。(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退学处理,如果学生本人申请留(降)级重修,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留(降)级重修,并按留(降)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在编入班级中如因跨年级而未能重修到的课程,可申请跨年级重修或安排在毕业前补考,在以后的学籍处理过程中该课程不再作为补考不及格科目累计。体育课和军事课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选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要进行考核,其成绩登记入册,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

18、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五条 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七条 学生转

19、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转专业。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后,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予以转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手续须在转入学期开学第2 周前办理完毕。因病提出申请的学生必须附上学校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二)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转学报批手续必须提供下

20、列材料:1、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2、学习成绩单;3、最近3 个月的体检表;4、操行评定意见书;5、转出(入)学校的审批意见(跨省转学还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 6、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三)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一般应从一年级读起。转入相同专业不同方向的,经所在学院考核后,按其程度编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凡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应补修,已修读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可以申请免修,具体按第九条办理。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考核及格,方可毕业。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经学校附属医院体检复查,

21、合格后按照新生入学要求,办理缴费、注册等各项手续,填写学籍卡等,最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生证、校徽等,取得本校学籍。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或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 以上的;(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 的;(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 年为期,休学次数不限,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不得超过规定学制的4 年,专科不得超过学制的3 年。因伤病申请休学的,休学期满可申请续休,但学生中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 年;因其

22、它原因休学的,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1 年为限。第二十一条 程序及要求。(一)因伤病或因故需休学者,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经级(班)主任、学生办、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因请假、缺课原因须休学者,由级(班)主任提出,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二)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1 周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内办妥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逾期不办理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 年。应征入伍的本科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延长规定学制的4 年,专

23、科学生可延长规定学制的3 年。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和往返路费自理。(三)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四)学生在学期中途休学,其在学时间若少于该学期总学时2/3 者(即缺课超过总学时数1/3),该学期算作休学期间;若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2/3 以上者,算作有效学习时间,该学期考试缺考课程,可于复学前参加补考,按照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学生证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由

24、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复学申请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3 门(含3门)主要课程或4 门(含4 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二)具有学籍的时间本科学生超过规定学制的4 年、专科学生超过规定学制的3 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本科超过规定学制的4 年,专科超过规定学制的3 年)未完成学业的;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

25、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学校说服教育无效者(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字)。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必须在1 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学满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 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可发给

26、学习成绩证明。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办理。第七章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考勤及要求。(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上课、实习、实验、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学生实习期间,每天按8 学时计;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及军训等,每天按4 学时计。(二)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学生公布1 次。(三)级(班)主任要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对缺课(包括上课、实习、军

27、训等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较多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向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给予教育。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学生请假,必须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学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校医疗部门证明,事假、公假要附交有关证明),分级审批。(一)请假3 天以内的,由级(班)主任批准,并把请假单交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登记,由教学秘书通知有关任课教师。(二)请假1 周以内的,级(班)主任加具意见后,送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学秘书登记后通知有关任课教师。(三)请假1 周以上的,经级(班)主任、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加具意见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单返回后,二级学院教学秘书

28、登记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四)学生因故必须续假,须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第三十一条 学生旷课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将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旷课2 天以上,班长立即向级(班)主任、学生办报告,以便及时了解情况,针对性教育。(二)1 学期旷课累计80 学时以内(含80)者,由二级学院根据其旷课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三)1 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 学时者,由二级学院报主管校领导,提请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理决定交学生本人1 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

29、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办理。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照广东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学业成绩考核及格,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各二级学院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存入学生档案。毕业时,由学生本人按学生处毕业离校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完离校手续后,才可到教务科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领取证书。领证书时,须交回学生证等证件。第三十三条 结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

30、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考核或操行评定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要求。因学业成绩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1 年内只准予申请补考(补做)1 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缺考或仍不及格者不再有补考和换证机会);因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满1 年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批准,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才能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五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

31、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规定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肄业。学生没有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满1 年(经过2 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考核),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满1 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给予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 学年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学生毕业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60 分为及格,准予毕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32、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向学校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称号(包括上级机关授予的称号)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

33、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1 年为期。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将开除学籍。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必须附上本人的思想汇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书面的综合鉴定,并将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条件的学生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批准,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可解除留校察看;学生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程序同上。对在毕业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

34、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批准,经校长会议研究同意才能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省教育厅备案:(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35、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1 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能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五条 处分的有关要求。(一)处理权限。1、一般批评教育,由二级学院研究决定执行;通报批评,须写出书面通报,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2、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审查,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后,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签执行,并书面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登记入册,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登记。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级学院根据并复查核实事实材料,提出书面意见,送

36、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留校察看即可执行,开除学籍须提请校长会议讨论决定。(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职能部门应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正当,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三)处分的时间要求。对学生的处理,要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四)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职能部门应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37、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

38、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各二级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档案。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2 级(除药学专业医药信息方向外)及以前各年级学生。第五十三条 本学制本科插班生的入学与注册,按学分制新生入学程序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考核工作,根据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一、课程考核及要求

39、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必须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一)课程考核门数计算方法:1、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个学期按1 门课程计算。2、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1 门课程计算。3、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按科类作为主要课程计算门数。本校各专业(本科)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的科类如下:预防医学专业:职业病科(职业病防治院实习);卫生防疫科(卫生防疫站实习);毕业论文专题实习。临床医学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学;传染科学;毕业论文专题实习。药学专业:医

40、院药房实习或采药;毕业论文专题实习。药物制剂专业:采药;毕业论文专题实习。中药学专业:采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论文专题实习。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专题实习。(二)考核类别及要求:考核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2 种:1、考试。必修课和限选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其考试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开设实验(实习)课的课程,必须贯彻检查理论知识与检查实际操作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操作考核,以考察学生对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操作考核可以纳入考试日程内,也可以纳入平时测验时进行,或在实验课内适当安排。2、考查。任选课为考查科目。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1、,培养创新能力,其考查形式灵活多样,具体由教研室自定。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学生平时听课学习的表现,包括参加实验、操作、实习、见习时的学习态度,出勤情况等)、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提问、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考查项目,应有3 项以上。(三)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四)各种考核可根据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时间一般为120 分钟,口试时间一

42、般不超过30 分钟。(五)考核时间安排。1、考试分集中和分散2 种形式。集中考试。每个学期教学时数较多的、讲授安排到学期末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一般安排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一般为2 周)进行集中考试。集中考试日程表由教务科于学期的第13 周公布,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须报教务科统筹考虑决定。每个学期集中考试的课程不应超过5 门(以2 周计)。分散考试。在学期结束之前可以完成教学内容的课程、跨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学期讲授已有1 次进行过集中考试的课程以及另有安排操作考核的课程,可以分散安排在课程结束时的课内时间进行考试。由任课教师自定考试时间,提前1 周报教务科,由教务科安排考试地点。2、平时考核

43、。教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平时考核:提问笔答方式。教师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全班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可以提出1-2 个问题让全班学生用书面回答,但必须:提出的问题一般是上次讲授的内容,范围不宜过大;回答时间一般在10-15 分钟之内,于讲课前或讲课后进行;事先不向学生布置;每个学期进行的次数,由教师按照教学进程的需要而定。口头提问方式。由教师在课内时间进行,次数、人数由教师自行掌握。平时测验方式。教师在结束若干章节的教学内容之后,可以进行一次平时测验,测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 个学时,由主讲教师在编订学期授课计划时列入本课的教学时间之内,不得占用课外时间。平时测验的次数和内容

44、,必须从严掌握;测验的内容一般是“三基”的范围;全班测验的科目和日程要安排适当,要让学生能够主动地、有计划地安排个人的学习计划。3、补考和缓考。一般都安排在开学初进行,外语部、人文社科部、体育部、计算机/信息工程教研室承担开设课程的补考工作,其余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教务科协助统筹。4、毕业补考。经过第二次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最后一个学期(或毕业实习前一个学期)的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六)考核纪律要求。1、缓考申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

45、按正常考试记分,若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2、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并注明“旷考”。如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平时测验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不给予补测验。3、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1/3 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缺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并根据缺课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在成绩登记时应注明“旷课重修”字样。4、每个学期集中考试期间,成立以校长、书记为首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46、。每天安排一位校级领导值班,安排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组成小组分片进行考场的巡视工作,检查每个考场的考试纪律、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考场规则。详见考场巡视制度、考场规则。5、学生考试违规,按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二、考核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法。一律采用百分制,以60 分为及格,100 分为满分。评分时不采用小数位记分,在综合计算成绩时遇有小数,用4 舍5 入办法处理。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实践性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相应标准是: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

47、为良好;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第四条 成绩评定。(一)考核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占70%左右,平时成绩占30%左右。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听课、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某些有特殊情况的课程,经过教研室的认真讨论,组合成绩的百分比也可以酌情作出调整,但在上报成绩时,须加以说明。学生军训、实习等实践活动考核成绩由主管单位负责评定,并报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划分:86 分以上为优秀,76 分-85 分为良好,60 分-75 分为及格,59 分及

48、以下为不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评定1 次,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计算。(三)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四)学生考试违规,取消该科目考核成绩。第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时间要求。(一)学生的考核成绩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后1 周内评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主讲教师填入学生成绩报告表(含补考、缓考名单),1 式3 份:1 份教研室存档备查;1份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同时报送电子版学生成绩(电子表格文件格式);1 份报教务科,学生的考核成绩作为档案材料保存,由教务科在学生毕业后移交学

49、校综合档案室永久保存。(二)各课程主讲教师要将本学期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分专业、班次进行统计分析:学生成绩正态分布情况、试题的难度 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值和区分度、考试的可信度和效度等。可以绘制分数频率q 曲线,于下一学期开学后2 周内报教学科。第六条 成绩管理。(一)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学生成绩管理及打印工作。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学生的成绩按要求及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来交级(班)主任通知学生。开学(第5 周之前)补考成绩录入完毕后,经校对准确无误后,即以班级为单位,打印1 份成绩总表连同电脑备份数据一起报教务科汇总。学生毕业时,教学秘书须全面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打印每个学生毕业成

50、绩1 式2份,交学生工作处和学校综合档案室。(二)成绩更改。教师评定的成绩,如需更改,由主讲教师填写广东药学院成绩更改报告表1 式2 份,说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1 份交教学秘书改正,有关书面材料附在该门课程成绩单后保存备查;1 份交教务科存档。(三)成绩查询。学生成绩通过级(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级(班)主任报告,由级(班)主任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1 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第七条 缓考、补考和重修成绩评定要求。按照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缓考、补考和重修,成绩在及格以上的,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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