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bkf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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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实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实质1 1、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概念: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行为。2 2、实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实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n n(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n n(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2、地位的经营者(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 n n(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n n(四)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n n(五)虚假宣传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n n(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n n(七)低价竞销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七)低价竞销的行为(七)低价竞

3、销的行为n n(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n n(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n n(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n n(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一)市场混淆行为: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

4、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 2)擅自使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品。(3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他人的商品。(4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标志,伪

5、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品仿制行为商品仿制行为商品仿制行为商品仿制行为n n【案情】【案情】【案情】【案情】n n 甲(原告)最先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了一款带有龙甲(原告)最先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了一款带有龙形设计的钥匙链,之后甲发现市场上开始销售一种形设计的钥匙链,之后甲发现市场上开始销售一种与其设计的钥匙链极其近似的产品。该产品生产商与其设计的钥匙链极其近似的产品。该产品生产商是乙(被告),也是一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厂家。是乙(被告),也是一家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厂家。n n 甲认为乙销售的产品是对自己产品的模仿,构成甲认为乙销售的产品是对自己产品的模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

6、将乙起诉至法院,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进行损害赔偿。求乙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进行损害赔偿。n n 第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认定被第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乙的产品侵权。在判决中,法院指出乙的产品虽告乙的产品侵权。在判决中,法院指出乙的产品虽然不是直接模仿甲的产品,但是两者极其相似,可然不是直接模仿甲的产品,但是两者极其相似,可以认定为同一个产品。对于法院的判决乙表示不服,以认定为同一个产品。对于法院的判决乙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n n 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7、,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内容如下:判决内容如下:n n (1 1)在认定一件产品是否是对他人产品的模仿,不但要)在认定一件产品是否是对他人产品的模仿,不但要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同时也要考虑主观判断要素。从主观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同时也要考虑主观判断要素。从主观和客观上对两件商品进行分析和观察,进而判断两件产品和客观上对两件商品进行分析和观察,进而判断两件产品是否形态相同或者实质上为相同产品。是否形态相同或者实质上为相同产品。n n (2 2)一件产品如果同其他产品存在差异,但是如果该差)一件产品如果同其他产品存在差异,但是如果该差异仅仅局限于微

8、小的地方,那么可以说两件产品实质上极异仅仅局限于微小的地方,那么可以说两件产品实质上极其近似,可以认定为相同产品。其近似,可以认定为相同产品。n n (3 3)本案甲的龙形钥匙链为宝剑上盘旋的一条龙的形象,)本案甲的龙形钥匙链为宝剑上盘旋的一条龙的形象,而乙的龙形钥匙链为宝剑上盘旋的两条龙的形象,从两件而乙的龙形钥匙链为宝剑上盘旋的两条龙的形象,从两件产品的龙的形态,以及产品的尺寸大小,颜色和造型设计产品的龙的形态,以及产品的尺寸大小,颜色和造型设计来看,甲乙的产品都存在差异。来看,甲乙的产品都存在差异。n n (4 4)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乙的产品和原告甲的)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被告

9、乙的产品和原告甲的产品不能认定为实质上相同产品。产品不能认定为实质上相同产品。商品形式的模仿商品形式的模仿商品形式的模仿商品形式的模仿【案情】【案情】【案情】【案情】n n 甲(原告)设计了一种包装形式,在市场上销售甲(原告)设计了一种包装形式,在市场上销售商品名称为商品名称为“BEARS CLUB”“BEARS CLUB”的的6 6种类型的成套毛巾。种类型的成套毛巾。该包装形式使用小熊的漫画形象,毛巾上印有小熊该包装形式使用小熊的漫画形象,毛巾上印有小熊的图案,将毛巾、浴巾等数种毛巾包装在藤制的篮的图案,将毛巾、浴巾等数种毛巾包装在藤制的篮子内,商品名称的颜色也具有特色。乙(被告)在子内,商

10、品名称的颜色也具有特色。乙(被告)在甲之后向市场上推出一款毛巾套装产品,该毛巾产甲之后向市场上推出一款毛巾套装产品,该毛巾产品和甲的毛巾产品形式类似,但是名称、颜色、小品和甲的毛巾产品形式类似,但是名称、颜色、小熊的形状等存在差异。例如:乙的商品名称为熊的形状等存在差异。例如:乙的商品名称为“DECOT BEARS COLLETION”“DECOT BEARS COLLETION”,毛巾的质地近似。,毛巾的质地近似。n n 为此,甲认为乙的行为是对其商品销售方式的模为此,甲认为乙的行为是对其商品销售方式的模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行为,于是甲将乙起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行为,于是甲将乙起

11、诉至法院,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n n 法院除部分认定了原告甲的损害赔偿额之外,基法院除部分认定了原告甲的损害赔偿额之外,基本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内容如下:本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内容如下:n n (1 1)甲乙双方的商品的销售形态都是将商品包装)甲乙双方的商品的销售形态都是将商品包装在箱子内或者装在藤制的篮子内销售,因此,甲乙在箱子内或者装在藤制的篮子内销售,因此,甲乙双方的销售形态类似。双方的销售形态类似。n n (2 2)双方包装盒内的商品的状态从正面看,最大)双方包装盒内的商品的状态从

12、正面看,最大的特点就是绘有小熊的漫画形象的毛巾形成一个整的特点就是绘有小熊的漫画形象的毛巾形成一个整体,该整体由不同种类的毛巾构成。体,该整体由不同种类的毛巾构成。n n (3 3)对各个毛巾进行仔细观察,甲乙之间就小熊)对各个毛巾进行仔细观察,甲乙之间就小熊的绘画存在差异,但是商品的第一印象都基本相同,的绘画存在差异,但是商品的第一印象都基本相同,小熊形态上的不同只有在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才能进小熊形态上的不同只有在仔细观察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区别。因此,小熊形象上的差异不能成为判断甲行区别。因此,小熊形象上的差异不能成为判断甲乙双方近似与否的主要依据。乙双方近似与否的主要依据。n n (4 4)综

13、上所述,乙的商品从整体上来看与甲的商)综上所述,乙的商品从整体上来看与甲的商品实质上具有同一性,被告乙的商品是对甲的商品品实质上具有同一性,被告乙的商品是对甲的商品形式的模仿。形式的模仿。CHANELCHANEL案件案件案件案件-经营主体混淆行为经营主体混淆行为经营主体混淆行为经营主体混淆行为【案情】【案情】【案情】【案情】n n甲(原告)是商标甲(原告)是商标“CHANEL”“CHANEL”的所有权人,是在日本消费者之的所有权人,是在日本消费者之间拥有高档产品声誉的厂家。乙(被告)是一家从事酒吧营业间拥有高档产品声誉的厂家。乙(被告)是一家从事酒吧营业的公司,在其酒吧的招牌上使用的公司,在其

14、酒吧的招牌上使用“CHANEL”“CHANEL”标识或使用与标识或使用与“CHANEL”“CHANEL”近似的标识进行营业活动。近似的标识进行营业活动。n n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禁止乙使用其标识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由此而受到的院判决禁止乙使用其标识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其由此而受到的损害。损害。n n 第一审法院判决指出第一审法院判决指出“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乙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对经营主体的混淆,所以乙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对经营主体的混淆,所

15、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行为。判决乙停止侵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赔偿甲部分损失权,赔偿甲部分损失”。甲和乙均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甲和乙均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n n 第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内容的审查,判决指出第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内容的审查,判决指出“根据乙的营根据乙的营业种类和内容以及规模,法院不能做出乙是为了利用甲的知名业种类和内容以及规模,法院不能做出乙是为了利用甲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对乙的营业和甲的营业之间具有关联性产生误认度,使消费者对乙的营业和甲的营业之间具有关联性产生误认”。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上。因此

16、,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诉。【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n n 日本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做出了发回重日本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做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如下:审的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如下:n n乙的营业内容和规模虽然与甲的乙的营业内容和规模虽然与甲的“CHANEL”“CHANEL”公司的公司的营业内容和规模存在差异,但是营业内容和规模存在差异,但是“CHANEL”“CHANEL”具有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在高的知名度,并且在“CHANEL”“CHANEL”所属的产业内的企所属的产业内的企业也出现多元化经营的趋势,很多企业开始向时尚

17、业也出现多元化经营的趋势,很多企业开始向时尚行业拓展业务。所以,乙的营业中使用行业拓展业务。所以,乙的营业中使用“CHANEL”“CHANEL”的标识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可以说容易使消费者的标识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可以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将乙的营业同甲的营业行为混同,从而产生误认,将乙的营业同甲的营业行为混同,从而给甲的利益带来损害。给甲的利益带来损害。n n 因此,日本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指出第因此,日本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判决,指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解释不当,存二审法院的判决对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解释不当,存在审判结论上的错误。在审判结论上的错误。(二)公用企业或其他

18、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交易的行为交易的行为交易的行为n 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9、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n n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20、: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n n(1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n n(2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n n(3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四)商业贿赂行为n n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

21、、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n n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n n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n n 例如:吃了好多药总不见好,吃了某某药一次就灵。(七)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n n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n n(1)销售鲜活商品。n n

22、(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n n(3)季节性降价。n n(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n n(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n n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n n(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n n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23、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n n(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n n(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n n(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n n 20062006年年1 1月月1313日至日至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期间,广东省江门日期间,广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大堂内和门前悬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大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置广告牌,同时向行人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挂及放置广告牌,同时向行人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n n活

24、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大奖新年路路发大奖日日送,活动时间为日日送,活动时间为“2006.1.13-2006.3.1”“2006.1.13-2006.3.1”。n n 1.1.无需消费抽奔驰,无需消费抽奔驰,n n 2.2.消费满消费满100100元抽摩托车,元抽摩托车,n n 3.3.消费满消费满100100元家电日日送,元家电日日送,n n 此次此次“无需消费抽奔驰无需消费抽奔驰”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者免费领取抽奖券一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入抽奖箱者免费领取抽奖券一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入抽奖箱中,该购物中心将在中,该购物中心将

25、在3 3月月2 2日抽取日抽取100100张抽奖券,并将张抽奖券,并将这这100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 3月月8 8日最后抽日最后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为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为“E200K“E200K型型”奔驰车一辆。该行为于奔驰车一辆。该行为于20062006年年1 1月月2323日被江门市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n n(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十)商业诋毁行为n n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

26、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案情】【案情】【案情】【案情】n n 甲(原告)和乙(被告)都是家用电器的销售商,甲(原告)和乙(被告)都是家用电器的销售商,乙为了吸引顾客在店铺里打出广告声称乙为了吸引顾客在店铺里打出广告声称“比甲店的比甲店的商品便宜商品便宜”,“本店打折比甲店便宜本店打折比甲店便宜”。针对乙的。针对乙的行为,甲提出乙的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甲提出乙的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造

27、成对自己销售工作的妨碍以及商业名誉的规定,造成对自己销售工作的妨碍以及商业名誉的侵害,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侵害,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n n 第一审法院经过案件审查后,判决本案被告不存第一审法院经过案件审查后,判决本案被告不存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品表示法商品表示法”的行为,驳的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对竞争对手的被告乙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对竞争对手的被告乙来说,其行为并没有因为乙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而造来说,其行为并没有因为乙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误认。原告甲对判决不服,成消费者对商品价

28、格的误认。原告甲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具体判决内容如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具体判决内容如下:n n (1 1)甲认为实际上乙的商品标注高价格,反而在店铺张贴)甲认为实际上乙的商品标注高价格,反而在店铺张贴自己的商品便宜的广告,构成不正当标注价格行为。法院判自己的商品便宜的广告,构成不正当标注价格行为。法院判决指出决指出“标注的价格是乙根据调查后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不标注的价格是乙根据调查后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不能说对甲的营业造成妨碍,也不会使甲的社会地位降低,所能说对甲的营业造成妨碍,也不会使甲的社会地位降

29、低,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以乙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n n (2 2)市场上的竞争是自由存在的,如果从事商业的人背离)市场上的竞争是自由存在的,如果从事商业的人背离了追求利益的商业理念,目的不是给竞争对方造成损害,那了追求利益的商业理念,目的不是给竞争对方造成损害,那么就不能就此任意认定其的行为构成侵权。么就不能就此任意认定其的行为构成侵权。n n (3 3)本案被告的广告中,并没有说)本案被告的广告中,并没有说“全商品全商品”或或“所有商所有商品品”都是比甲的商品便宜,同甲的商品相比如果价格高,那都是比甲的商品便宜,同甲的商品相比如果价格高,那么乙同意减价,而且商品的价格变化对乙来说也

30、不能时时都么乙同意减价,而且商品的价格变化对乙来说也不能时时都进行跟踪,如果高了乙同意降价。对此,消费者也理解为可进行跟踪,如果高了乙同意降价。对此,消费者也理解为可以便宜购买,可以商量价格,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比甲的便以便宜购买,可以商量价格,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比甲的便宜。本案被告乙的广告存在语言表述暧昧的地方,但是根据宜。本案被告乙的广告存在语言表述暧昧的地方,但是根据上述事实,乙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上述事实,乙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n n(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十一)串标行为n n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 n(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

31、标价的行为。n n(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的保护对域名的保护n n一、域名的含义、结构、作用和注册n n(一)域名的含义和结构(一)域名的含义和结构 域名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而新出现的一种商业域名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而新出现的一种商业标记,指的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级标记,指的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级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址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域名呈现出等级状态,被分成顶级域域名呈现出等级状态,被分成顶级域 名、二级域名

32、、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有国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有国家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之分。家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之分。n n(二)域名的作用(二)域名的作用n n1 1地址指示作用。地址指示作用。n n2 2身份标识作用。身份标识作用。n n3 3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n n(三)域名的注册(三)域名的注册n n二、域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获得、使用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n n1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n n2 2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

33、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众误认的。n n3 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n n4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恶意,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恶意,包括获得不正当利益和加害他人目的,包括获得不正当利益和加害他人目的,n n案例:案例:n n 原告原告2003年年3月月17日,注册域名日,注册域名(简称争议域

34、名)并正当使用至今。(简称争议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2006年年2月月15日,被告针对上述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日,被告针对上述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给被告。2006年年4月月3日原告公司收到域名争议日原告公司收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送的将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发送的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转移给被告的裁决。原告公司认为注册并使用域名告的裁决。原告公司认为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不当之处

35、。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无不当之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侵犯域名权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域名权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n n 1997年年7月月25日被告公司早于原告注册争日被告公司早于原告注册争议域名注册了域名议域名注册了域名。被告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明知其公司拥有原告明知其公司拥有HONDA商标而注册争议商标而注册争议域名,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有意阻止其公司域名,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有意阻止其公司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n n 原告认为其公司侵犯其域名权利没有事实和原告认为其公司侵犯其域名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法律依据。

36、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求。争议焦点:争议焦点:n n一、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合法一、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有效的民事权益。n n 被告被告“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先于原告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先于原告注册的的“”域名而存在。故被告对争议域域名而存在。故被告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n n二、原告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与被告注册二、原告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与被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相同或相近似。n n 原告注册原告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域名的主要部分“honda”与被告与被告“HOND

37、A”商标近似,足以造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成相关公众的误认。n n三、原告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使三、原告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使三、原告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使三、原告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n n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一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一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一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一家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商务、电脑页面制家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商务、电脑页面制家

38、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商务、电脑页面制家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商务、电脑页面制作等服务的科技公司对注册含作等服务的科技公司对注册含作等服务的科技公司对注册含作等服务的科技公司对注册含“honda”“honda”字样的域字样的域字样的域字样的域名享有民事权益,对注册含名享有民事权益,对注册含名享有民事权益,对注册含名享有民事权益,对注册含“honda”“honda”字样的域名字样的域名字样的域名字样的域名存在正当理由。存在正当理由。存在正当理由。存在正当理由。n n四、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四、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四、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

39、有恶意。四、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n n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

40、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当认定其具有恶意。n n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法院判决:n n 原告注册原告注册原告注册原告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范予域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范予域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范予域名的行为属于法律规范予以禁止的行为,不应予以保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以禁止的行为,不应予以保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以禁止的行为,不应予以保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以禁止的行为,不应予以保护,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对告停止侵犯其对告停止侵犯

41、其对告停止侵犯其对的域名权利,本院不予支的域名权利,本院不予支的域名权利,本院不予支的域名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条、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n n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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