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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 1 号)拉萨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3日拉萨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2022年11月25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绿色发展第五章跨区域协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市
2、、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 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 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雅鲁藏布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在干流和支流 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第三十二条在拉萨河水域的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船舶垃 圾收集设施。码头等场所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旅游船舶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按照拉萨市关于生活垃圾 分类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三条 在雅鲁藏布江流域新建、改建、
3、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 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第三十四条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铅、汞、镉、铭、碑、铭、睇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填埋。第三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禁止在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 置、处理、贮存固体废物。第三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4、部门并鼓 励公益组织对雅鲁藏布江干流、支流的漂浮物进行拦截打捞。雅鲁藏布江流域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涉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其管 理范围内水域漂浮物的打捞工作。打捞的漂浮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第四章绿色发展第三十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优 化产业布局,发展绿色经济。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发展沿岸绿色经济,因地 制宜推广高原特色农牧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绿色生态产业,积极稳妥开发水电 等清洁能源。第三十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绿色低 碳技术研发推广,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 级
5、,促进产业绿色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科学处理与资 源循环利用。第三十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色农业 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农业、精细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 循环农业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四十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计流域内旅游景区(点)布局,与当地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相协调,合理利用生 态资源和旅游资源。鼓励依法利用河流、湖泊、草原、森林、湿地等开展生态旅 游、乡村旅游,促进生态旅游业发展。U!利用雅鲁藏布江水域或者岸线从事文化旅游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 规划要求。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践行
6、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第五章跨区域协作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与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 市联席会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定期协商关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 绿色发展、生态保护补偿、联合执法、水资源分配调度等重大事项,共同执行会 议决定。协商不一致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与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人民政府及时联动处置突发环境事 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流域生态保护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 自治区关
7、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规定,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 长效机制,实现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与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自 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统一处 罚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司法机关与相邻市、县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 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同办理侵害 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雅鲁藏布江流域破坏生态 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第四十六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参
8、照市级协作机制,建立相应的跨区域协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雅鲁藏布江流域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干流是指日喀则拉萨交界处的仁布县至曲水县,流经尼木县的雅鲁藏布江主河段。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雅鲁藏布江干流的河 流,包括拉萨河等一级支流和堆龙河等二级支流。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一 级支流。
9、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绿色发 展、跨区域协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雅鲁藏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雅鲁藏布江干流、支 流、湖泊、湿地等形成的集水区域。第三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 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应
10、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坚持系统 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 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和修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协调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 资源、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文 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雅鲁藏布江生 态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
11、区内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有 关工作。第五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第六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和林长制。各级河(湖)长、林 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 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 活动。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流域生态保护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 为
12、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第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宣传工作,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第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雅鲁藏布江生态保 护工作情况。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 生态保护情况监督检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雅鲁藏布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投诉、举 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
13、投诉人、举报人 反馈。对在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态保护第十一条雅鲁藏布江流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雅鲁藏布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 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等用水需要。第十二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用水保障, 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 流量、生态水位管控指标。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 水量调度
14、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 水量和水位。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第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布江重要支流源 头实行严格保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 护地,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第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
15、环境等有关 部门按照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和安全监管,在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识和隔离设施,定期开展巡查和水质安全评 估,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第十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 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取水口的监管,建立流域重点监控取用水户名录和台 账,指导取用水户规范安装计量监测设施。第十八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的保护和 管理,组织水行政部门按照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在流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 理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清淤
16、疏浚工作,推进雅鲁藏布江干支流水系连通、行洪畅通。在雅鲁藏布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 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 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 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 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部门和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规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对雅鲁藏布江流域珍贵、 濒危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
17、对雅鲁藏布江流域尖裸 鲤、黑斑原觥、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鱼、异齿裂腹鱼、拉萨裸裂尻鱼、双须叶 须鱼等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加强对西藏野驴、黑颈鹤、白 唇鹿、雪豹、盘羊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西藏柏木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保护。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涧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建设过鱼设 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保障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引导、规 范、监督社会民众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禁止在雅鲁臧布江流域投放 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因科学研究等
18、特殊需要,在 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 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批准。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禁 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 为。第二十二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保障自然岸线保有率,恢复岸线生态功能,科学利用岸线资 源。第二十三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依照拉萨南北山绿化规划,合理采取植树种草、封山 育林等生物措施和坡面治理、护坡
19、等工程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 力。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项 目,应当科学论证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取水土流失预防 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 质量。第二十五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流 域湖泊、湿地、冰川、雪山等保护工作。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
20、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 化。流域内涉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管理的,由相关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保 护管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雅鲁藏布江的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 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 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1、重点排污单 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 雅鲁藏布江流域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 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防止地下 水污染。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 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人工回灌 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第二十九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 控源截污、垃
22、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污水治理,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及配套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 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 水、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 村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可以采取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 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生态治理和资源化利 用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农作物 秸秆综合利用、农用薄膜与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