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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承担? 案例:沈阳某汽车出租公司成立于1998年,王先生等20多人都是该公司的股东。 2004年12月22日,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王 先生将所持有的汽车出租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先生,转让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由张先生承担。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张先生一次性将所有转让费付给王先生。2005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王先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 税,但王先生拒绝补缴,他认为这笔费用应由张先生承担,因为当时协议中是这 样规定的。但张先生说,当时签订协议之后,他已经一次性把所有转让费用付给 了王先生,因此拒绝再次支付股权转让产生
2、的个人所得税。于是,王先生把张先 生告上法院,要求他承担个人所得税、滞纳金,还有本案的诉讼费。请问,王先 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 为,王先生与张先生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而“一 切费用”并没有其他费用,当然包含了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当时签 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按照合同的约定,张先生应承担王先生 转让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一审判决之后,张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为, 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数额应为财产转让所得的20%。本案中,王先生是财产转让人,即是纳税义务人,而张先生是受让人,是代 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一切费用由 张先生承担,但是“费”与“税”是不同的概念。由于双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约 定不明确,因此,这笔个人所得税应由财产转让人承担,原判由受让人承担的判 决是错误的,予以纠正。综合所述,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 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启示:(1)个人所得税是不可转嫁的,法律不允许由买方承担,因为如果让买方 承担,意味着降低了交易额,是一种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实质课税原则。(2)税与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 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