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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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 化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 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 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 规(2022) 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 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 办发(202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并

2、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 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 息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 程的;(A)对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标后稽查中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 提供资料及情况,

3、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 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一)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 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十二)一年内存在三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每累 计三次一般不良行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行 政监督部门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认定严重不良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行政监 督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 果

4、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论的行政 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并附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 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 定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之 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 业人员不良行为

5、记录表”,对外发布不良行为公示,便于各类 市场主体查询。第三十三条 认定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期1年(省级 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公示期2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 行业公示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满后,相关 信息转入后台保存。第五章行政处罚及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需给予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 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公共资源 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

6、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第六章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时, 应当通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等招标投标有关主体广泛收集违法 违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招标代 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面向社会 公开。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全省统一的招标代 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框架下,结合行业实际,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三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政监督部门的 上级部门应当对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抽查,抽 查重点包括存在投诉的项目、逾期未进行“

7、一代理一评价”或 “一代理一评价”未扣分的项目等。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 开展监管履职的,应当进行通报,并交由有权机关依法进 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2 .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 代码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 代码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核查具体事项是否通过 (是或 否)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 实、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负责人、其

8、他专职从业人员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项 目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 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 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 申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 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核查不通过涉及项目 负责人名单核查不通过涉及其他 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核查结论核查通过口核查不通过口核查部门核查人年 月 日填写说明:1 .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人员信息时,从业人 员只能登记在总公司、分公司中的一处

9、,不得同时登记在多 处;2.总公司所在地只核查总公司及登记在总公司名下的从 业人员信息,分公司所在地只核查分公司及登记在该分公司 名下的从业人员信息;3.分公司的核查结果一并计入总公司 核查结果。附件2不规范行为具体情形评价 环节行为 代码评价内容不规范行为认 定事项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代理 合同BG.1招标代理委托 合同签订1.未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委托 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14条招标代理收费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的监管环节BG.2招标代理项目 组人员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 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 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

10、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第7-13 条2.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 合监管办法规定的,或者招标 代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未经招标人 同意BG.3委托代理权限1.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 业务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22条招标 文件 监管 环节BG.4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 编制1.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 内容、招标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就进行招标文件备 案或者进场交易预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9条2.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方式 的交易项目,未经行政监督部门 备案同意擅自采用线下交易方式(即纸质标方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建

11、立健 全招标投标监管长 效机制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 77 号)第 8条3.未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应勾选的 未勾选、错误勾选、应填写的内容 未填写、擅自修改标准文件不允许 修改的内容等情形,按每出现一项 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15条4.投标人资质设定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资质标准5.项目基本情况表述不明晰,影响 资质、业绩、奖项等设置招标 文件 监管 环节BG.4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 编制6.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就同一 事项的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或前 后不一致,导致评标难以进行或者 引发争议7.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不符合省行 政监督

12、部门的规定8.招标文件未将否决条款集中载 明9.招标文件中出现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条款,按每出 现一项禁止条款扣分10.政府投资项目委派业主评委未 按照省和行业规定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招标投标监管长效 机制规范招标投标 活动的意见(湘政 办发(2021) 77号) 第9条BG.5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 内容及发布1.未载明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 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 式,或者填写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16条2.未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文件的 办法等事项,或者填写错误3.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13、网址和方法,或 者填写错误4.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将数据 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BG.6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 的澄清、修改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增加或者 删除否决性条款,未将修改后完整 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21条2.同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因代理机构原因澄清或修改次 数超过2次招标 文件 监管 环节BG.7招标项目技术 标准、合同条 款编制1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 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提出相应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1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26条2.招标文件规

14、定的各项技术标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招标文件引用失效的技术规范、 标准4.招标文件未载明拟签订合同的 主要条款BG.8资格预审办 法、评标办法 编制1.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资格预审 条件、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8条、第28条2.资格预审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 政监督部门的规定3 .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审 因素,或者未将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19条、第26条4.评标办法选取不符合省行政监 督部门的规定5.评标办法的具体指标选取不符 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按每出 现一项错误扣分(同类错误仅扣一 次)BG.9招标文件中投 标有效期、投 标保证

15、金、履 约保证金、最 高投标限价等 内容1 .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25条、第26 条、第27条、第58 条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起 算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规定3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不 符合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 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规定4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保证金 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不一致5.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保证金 不符合省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6.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但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具体金额开标 评标 环节BG.10招标代理项目 组人员1.参加开标评标环节的招标代理 项目组人员与招

16、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第7-13 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到场组 织开标评标、处理异议BG.11开标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导致无法 开标或者开标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44条2.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 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开标或者开 标延误3.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公 告时间开标,擅自提前或延迟开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34条4.纸质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仍接受投标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36条5.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 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或者未

17、按规 定制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44条6.专家抽取申请信息填写不完整 或有错误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 进行,或者影响专家报酬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46条7.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 进行资格审查时,改变载明的资格 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 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未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8条、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第19条8.因工作失误、投标资格认定错 误(如投标保函核对等)导致投 标人的投标被错误拒绝或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36 条9.未按规定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并 形成开标记录表、未

18、及时将开标 记录情况发送至评标委员会,影 响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36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48条10.开标结束后,未按交易中心有 关规定将样品或纸质评审资料等 送入评标区,影响评标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36 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48条开标 评标 环节BG.12评标1.按规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 的项目,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采 用远程异地评标湖南省工程建设 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暂行管理办法第4 条2.招标代理机构未向或未及时向 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 信息和数据,或提供的重要信息和 数据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

19、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3.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录 入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正常评标4.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澄清问题回复错误,影响评标 结果5.在交易中心现场,违规打探评标 专家信息,或者违规与专家接触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38 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48条BG.13专家报酬支付1.不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专家 报酬,或者向专家以外人员支付 劳务费湖南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标后监管环节BG.14资格预审结果 通知1.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 构原因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 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

20、9条、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第20条2.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 构原因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 合格的潜在投标人3.资格预审结束后,因招标代理机 构原因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的名称和数量BG.15中标候选人和 中标结果公示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口起3日 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发布中 标候选人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54条2.未使用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标 准文件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接受不 符合异议程序的质疑,且以此为理 由暂停公示标后 监管 环节BG.16中标通知书发 放及招标情况 备案1.提交的招标情况备案资料不符 合行政监督部门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45 条、第47条2.篡改招标情况备案资料3.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 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BG.17保证金退还1.未及时申请发起保证金退还手 续,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还时间的, 或项目存在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暂 停保证金退还而导致退款湖南省省本级公 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统一管理办法第13-15 条BG.18标后稽查1.对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稽查中查 阅资料、调杳有关情况的行为不积 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7条2.标后稽查中未按要求及时提供 资料及情况异议 投诉 环节BG.19招标代理项目 组人员1.处理异议或者协助投诉处理的 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与招标代

22、理 委托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一致湖南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第7-13 条2.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要求参与异 议处理或者协助投诉处理BG.20处理异议1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 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 管工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 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 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23、,负责对本 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 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运行“湖南省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 系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行业行 政监督平台、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等网站进行对接,共享各类信息。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 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 应专业力量。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24、, 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依法对 符合条件的异议作出回复例第22条、第54 条BG.21协助投诉处理1.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 关情况的行为不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62条2.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及情况各环 节BG.22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但因情 节轻微,不予 认定严重失信 行为记录、不 予行政处罚或 不予认定不良 行为记录的1.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但因情节轻 微,不予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认定不良行 为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

25、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湖 南省招标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 理办法第23-33条BG.23招标代理项目 组人员1.非本项目成员办理招标代理业 务的湖南省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第7-13 条第九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 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 相应责任。第十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 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并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一并列明。项目组成员办 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 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 责人发生

26、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通过招标文件 澄清的方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笫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 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 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异议、 投诉处理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 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 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专 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能力。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

27、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 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 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 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三)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 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第二季度末和第四 季度末更新系统中的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28、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从业人 员信息变更。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以在系 统中登记的办公地址为准),定期组织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 招标代理机构或设在本地的分公司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 行核查。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由省发 展改革委组织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 不少于1次,年度核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30%。信 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核查、区域交叉核查的方式开展。第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未按时完

29、 成登记信息变更等问题线索的,均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本地 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上述问题线索 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核查。笫十八条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 实、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 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 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 册单位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30、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 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第十九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 填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 息核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 虚作假的,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 管理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 书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组织信息核查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 代理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

31、二十一条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除责令改正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 推进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核查结果与行业信 息核查结果互通共享。第四章“一代理一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 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 记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分为不规范行为、一 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 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 在“一代理一评价”中予以扣分。“一代理一评价”实行累计扣 分制,每发现一

32、个不规范行为扣0.5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 件2。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一代理一 评价”工作,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 的,应当提出“一代理一评价”扣分建议,并附必要的证据, 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 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规范行为的,行政 监督部门收到推送后,应当予以扣分。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代理一评价: 逾期未评价 的,视为无需扣分。评价得分确定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并更 新“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第二十六条“一代理一评价”累计扣分及具体扣分事项 通过

33、有关系统录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一代理一评价”具体扣分事项公示期1年,公示期满 后,有关事项不再计入累计扣分,相关信息转入后台保 存。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对“一代理一 评价”扣分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 出“一代理一评价”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 附有关证据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提起申诉的“一代理一评价”扣分情 况进行复核,扣分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 形以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 负责人不规范情形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价扣 分情况一并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

34、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价” 结果。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 政监督部门认定一般不良行为:(一)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 的标准文本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或者 收取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 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 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5、投标文件的时限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 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A)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 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一般不良行为。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 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 理成果文件;(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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