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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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发(2017) 68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阿荣旗人民政府2017年7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 院)建设运行管理,促进全旗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通知 (内民政社福(2014)18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

2、意见(内政发 2012 ) 9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幸福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 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采取“集 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幸福院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 幸福院运行管理的领导及安全措施的管理。第四条旗民政局负责幸福院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 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幸福院的建设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 员会,建设幸福院,须经过深入调查,科学判断本村无房或 危房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旗政府提出 建设申请,报旗民政局备案。第六条.建设幸福院,必须根据“3221”工作法要求, 通过民

3、主决策确定施工方;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小组在幸福院 建设的可行性、选址、入住对象以及施工方和施工质量等方 面的监督作用,使幸福院建设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第七条.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米左右,加附属设 施不超过40平米。施工严格按照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 福院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方案(阿民字2015)第2号)施 工建设。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幸福院建设主体责 任和工程质量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施 工方法人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由 乡镇、村两级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书,充分发 挥乡镇、村两级组织项目负责人对幸福院工程质量的监督作 用,以保证工程质量;乡镇

4、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负责人要监督 促使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承诺书,履行施工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终身责任。第九条幸福院的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各乡镇人 民政府,由各乡镇根据整体需求统一调配使用,以发挥资源 效益最大化。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 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管理原则,即: 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以下称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 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 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 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 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四章

5、院民管理第十二条 无房或危房且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 自理、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残疾人、三无人员、优抚对象, 填写阿荣旗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 民政府批准。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入住幸福院。入 院自愿,离院自由。入院时,本人和赡养人要与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书。自 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 其赡养人接收出院。第十三条 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 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请专人 在院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四条 院内老人必须服从院内统一

6、管理,自觉遵守 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 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 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 内生活居住的,村党支部、村委会有权责令其迁出幸福院。第五章院务管理第十五条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 务。第十六条 幸福院院长由以下三种方式产生:乡镇人民 政府选择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 人员担任;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推荐产生的院长通过三 分之二的院内老人同意方可聘用;由村“两委”干部兼任。院长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 纪守法,严格执行幸福院管理规定和各

7、项制度,公正、公平、 公开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组 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有关事 宜,并负责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三)调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不 得擅自作主,做到既民主又集中。将处理情况主动向村党支 部、村委会反映并向院内老人通报。(四)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公共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党支部、 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五)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 生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制定幸福院各项规章制 度,

8、并粘贴上墙。第十八条幸福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 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 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 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 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 助集体。第十九条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 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 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安全保卫组,分 别负责院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安全 保卫和美化绿化等工作。第二十条 院内老人应积极参加院内义务劳动和互帮 互助活动。各乡镇要制定针对院内老人的

9、激励机制,凡参加 义务劳动或帮助他人的院内老人,根据工作难易程度、群众 赞誉度等因素,年底在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享有 优先照顾权。第二十一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幸福院党组织建设,充分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党员 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幸福院党组织要帮助幸福院中的老党员和孤寡老人解 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以及由政 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其它财产归国家所有,产权归乡镇人民 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第二十三条 幸福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置办,登记造 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

10、故意损毁、私 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 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 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 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保存完好。第七章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应安排医护人员和时间定期到 幸福院里随诊,经常为院内老人测量血压、血糖等,开展常 规检查,发放常用药品和应急药品,讲解健康养生知识。第二十七条.幸福院附近的公共浴室应向幸福院的老 人免费开放,院民应2人以上进行洗浴,互相照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

11、条 被任命的幸福院院长(兼任除外),以义 务管理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性报酬(具体数 额由乡镇政府酌定)。第二十九条 幸福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幸 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 计划和资金预算。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用按 实际入住每户每年400元标准进行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水 平和实际需求逐年提高。预算资金以旗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为 主,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村分院核算管理、支配使用。第三十条 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 通讯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赡养人承担。鼓励社 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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