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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规范企业招 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 化、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管理有序的原则;面向社会、条 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工薪挂钩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用工全部纳入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管理。 用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
2、工以及非 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第二章用工审批管理第五条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由企业根 据经营状况报县政府适时进行调整。第六条现有企业除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和职工退休等 情况外,推行零或负增长减员增效机制,一般不得新招用员 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 年度招用工计划,填报国有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批表,由 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指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经营 管理的企业)提出意见,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 府审批;招聘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由企业提出招 用工计划,填报国有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批表,由集团公 司或
3、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第七条 新设立的企业必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申请 用工数量,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在政府审批的范围内,企 业不得随意增设机构或超计划用工。第八条企业引进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 简化手续,经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国有企业人才 引进审批表,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一事一议” 的形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用人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安置的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企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 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经原用人单位 和新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县属国有企业系统内调动工作单位
4、。 其中跨集团调动的,由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填报国有企业员工调动审批表,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集团公司上下级内部调动的,由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县 人社局、财政局备案。第三章用工招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新聘员工除按人员管理权限由县政府 任命的人员、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特殊岗位、特殊 人员以及按国家政策安置的人员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二条企业招聘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以完成一定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由集团公司或企业按照规范程序 公开组织实施。企业不得新招聘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以完成一定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5、籍,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 正。(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 求。(三)除一线工人、特殊岗位外,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 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相应职业资格,年龄在18-35周岁 (特殊专业和特殊岗位人才,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企业招用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以完成一定 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由集团公司或企业按以下程序组 织,公开招聘。(一)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二)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拟招聘的岗位 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
6、条件;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招聘 的方法、程序;招聘的组织领导。(三)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在相关媒体、网络及 人才招聘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四)报名及资格审查。集团公司或企业组织相关人员 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 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得低于3:1,对少数专业特 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由集团公司或企业 另行确定开考比例。(五)组织考试。考试由集团公司或企业组织实施,县 财政局、人社局参与监督。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 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及面试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 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
7、。(六)体检、考察、公示。集团公司或企业组织拟聘用 人员的体检、考察和公示工作。体检人选按笔试、面试或技 能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1:1比例确定。(七)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在体检、考察、公示、试用期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 或因应聘人员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 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第十五条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只能在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 的10%o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企业应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订 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期满终止后,立即将被派遣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公
8、司。企业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由企 业自主招聘。第四章日常用工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新聘用 员工必须填写国有企业员工登记表进行备案。每年年终 企业应向县人社局、财政局报送当年招用工情况和年度员工 花名册。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 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 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
9、、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鼓励有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与非全日制员 工订立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第二十条 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岗位竞争流动机制, 以及做好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 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素质 和岗位要求,开展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鼓励员工考取相关职(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 企业员工聘用、解聘、退休、开除等,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执行。企业一般不得聘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 聘用具有一定特长的退休人员,应报经县人社局、财政局批 准。企业应与返聘者签订返聘合同,合理约定返聘期间双方 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企业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亲属任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 聘该单位人事、财务、购销等重要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员工时,涉及与 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管 理和职工薪酬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贯彻 执
11、行本办法情况将列入企业绩效考核依据。第二十五条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县人社局、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未按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 试、考核、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五)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录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