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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制定目的1.2 制定依据1.3 工作原则1. 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预警预防机制3. 1预警监测3.2 预警措施3.3 信息报告3.4 分类处置4事件级别4. I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4.2 H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4.3 II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4.4 IV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5应急响应5.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5.2 财政重整计划5.3 舆论引导5.4 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处置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 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
2、为市、区政府和开发 区。4.1 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省政府代发并转贷我市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 付出现违约;2 .市本级或区政府和开发区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 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 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 .市本级或区政府和开发区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 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 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 .市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
3、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 件,影响极为恶劣;6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7 .2 II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n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区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 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 运转支出;2 .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 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 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 .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 利息5%以上(未达到10%);4 .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5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I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6 .3 n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in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开发区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 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 转支出;2 .开发区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 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 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 .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 利息1%以上
5、(未达到5%);4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5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H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6 .4 IV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IV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市、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1%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下;2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 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3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IV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5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区政府、开发区对本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
6、任, 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和开发区要加 强日常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 指南(财预2016152号)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政 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 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 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 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 置。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 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 急响应。5.1.1 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1)发生债务风险地区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 应急领导小组
7、,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 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 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 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 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 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 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 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 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 职需要的前提下
8、,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 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 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 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 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 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 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 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 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 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 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
9、定的重点项目 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 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暂停新增 地方政府债券。(2)市、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 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或开发区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 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 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 划。(3)区政府、开发区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 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5.1.2 in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除采取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 升级应对措施:(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
10、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 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 作。(2)区政府、开发区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包 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由市 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5. 1.3 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除采取IV级、I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 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 和支持区政府、开发区化解债务风险。(2)区政府、开发区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 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
11、急领 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 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 事项等。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政府、开发区申请提出审 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区政府、开发区落实债 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帮助或接管 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 整计划。5.1.4 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除采取IV级、III级、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 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市级债务风险情况和 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债务风险
12、处置信息报告 机制,区政府、开发区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 信息,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通报I级债务风 险事件涉及地区名单。5.2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 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 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 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1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 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 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 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
13、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 行恢复。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 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 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 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 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 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 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 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 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 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 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
14、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 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 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 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 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 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 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 .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 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 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 .申请市政府支持。采取上述措施后,发生债务风险的 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支持。5 .加强
15、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政府、开 发区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政府债务等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 备案;区政府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 准。市政府对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 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依法 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6 .改进财政管理。区政府、开发区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 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7 .3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政 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
16、情,健全 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正确引导舆论。8 .4应急响应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区政府、开发区 实现财政重整目标,报经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 急响应措施。6后期处置6. 1记录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详 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 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7. 2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 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 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
17、处置 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 处置预案。8. 3责任追究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 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 责;银保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 责。9. 3.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 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 来源
18、;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 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 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见(国发2014) 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 1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 解的意见(浙政发2017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
19、定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违法违规融资 建设政府项目;政府及其部门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利用 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 融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 关情况;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偿还企业债务本息;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6. 3.2责任
20、追究程序和措施(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 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政府、开发区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6. 1记录总结6.2 评估分析6.3 责任追究7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7.2 人力保障7.3 资源保障7.4 安全保障7.5 其他保障8. 1预案管理8.2实施时间1总则 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 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保监部门根据有关 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考核范围。 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政府、开发区,视债务
21、风险事件形成原 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 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 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 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7保障措施7.1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时,相关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 通,相关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 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 式,并指定联络人员。7.2 人力保障市、区政府和开发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 设,加强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 高相关人员日常管
22、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 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 关工作。7.3 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 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 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7.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 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 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7.5 其他保障市、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 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 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8. 1预案管理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
23、关部门组织宣传、培 训、演练,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 修订。区政府、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8.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1 制定目的构建市、区两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 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 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 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市经济安 全和社会稳定。1.2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4、(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 知(财预2016) 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 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 意见(浙政发2017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1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预案。1
25、.3 工作原则1. 3. 1统一领导市政府对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 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市级地方政府性债 务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市、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 置的指导。分级负责莲都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以 下简称开发区)应当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属地原贝L 各负其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 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1.3 . 3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 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 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 风险。
26、依法处置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 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1.4 适用范|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级范围内 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 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 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 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代发并转贷我市的 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 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
27、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 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 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 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 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 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 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 险
28、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 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 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 审计局、市金融办以及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 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区政府和开发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 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2.2 部门职责2. 2.1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承担同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 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日常监控
29、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 债务风险应急措施和方案。2. 2.2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 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落 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 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 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 处置工作。2. 2.4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 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 2.5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金融监 管部门,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
30、险处置工作。2. 2.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当 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适时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 计划。2. 2.7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 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 融稳定。2. 2.8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 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 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 2.9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 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 还化解责任。3预警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定期测算评估市、区 地方政府
31、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 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和开发区。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评估分析工作,及时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做 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财政局、区政府和开发区应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 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 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3. 2预警措施债务率超过警戒线(100%)的地区,要认真分析风险情 况,制定年度化债计划,落实各项化债举措,逐步降低债务 风险,按要求将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到警戒线以内。债务率 低于警戒线的中低风险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
32、增长速 度,保持债务率在合理区间内运行,切实防止转变为高风险 地区。3.3信息报告区政府、开发区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 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谎报。3. 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区政府、开发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 息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 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本级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由市财政局向市 政府报告。3. 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 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
33、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 或必要救助责任后,涉及地区的事件由区政府、开发区立即 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 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本级或 有债务风险事件,由主管部门(或债务人)会同市财政局向 市政府报告。3. 3.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 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 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等。3. 3. 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 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4分类处置3. 4.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
34、担全部偿还责任。3. 4.2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 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 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 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 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 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 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 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 4. 3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 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第(1)项 依法处理。3. 4.4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 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 152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实施。4事件级别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 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特大)、n级(重大)、in级(较 大)、w级(一般)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