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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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第三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和食用农 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鼓励食品销售者使用数 字化系统对所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

2、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第四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如实 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按批次追溯。 食品销售者应按规定实现可追溯。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和食 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 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 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 案信息采集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供货者为销售者的,仅需要查 验其营业执照。采购食盐时供货者为

3、食盐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查 验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货者为食盐销售企业的,还应当 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或标志标识, 包括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或者查验由食 品生产者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七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记录

4、和凭证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 货查验记录的,可要求所属各销售门店说明情况,并提供由总部 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第八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 料:(-)供货

5、者资质证明供货者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等单位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货者为种植户、养 殖户等自然人的,查验其身份证。(-)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地合格证),或者村民委员 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包括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 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供货者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 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

6、品合格证(无公害农 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等),或者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快 速检测报告,或者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 格证明文件。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 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动物检疫、检验电子 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采购牛羊等其他畜产品的,应当按规定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明。国家和 本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 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

7、品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 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 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 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 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 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 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的,应

8、 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查验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十三条食品销售者应当在进货时对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 进行查验并按有关规定保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在进货现 场对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实物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实物感官性状、 保质期和标签标识等要求,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及食 用农产品,还应当查验贮存、运输温度、湿度等要求。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拒绝收货。网络食品销售者可委托发货者、第三方单位等在进货时对照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实物查验前款规定有关要求。第十四条数字化系统中有关相关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文 件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重复保存

9、纸质 凭证。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者未按照本规范履行食品和食用农产 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者依据本规范履行了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 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从重处理。第十八条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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