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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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编制目的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 时有效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辐射环境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管理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 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

2、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 案市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 适用范围(5)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应 急设备购置与维护、医学应急救援物品、辐射防护用品、紧急转 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品、应急人员培训所需的经费保障; 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6)交警市北大队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控制区、监督区、撤离区、安置区、 应急救援通道等交通秩序维护;建立抢险救援绿色通道;加强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指挥各种抢险车辆迅速通行。(7)市北消防大队参与特殊场所(高空、火灾现场等)辐射事故的应急救 援和应急处置工

3、作,抢救被困人员; 采取措施,保障事发地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安全;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参与因辐射事故而受灾困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 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9)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 助工作; 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10)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协调市有关水务管理 部门对辖区采取停水或供水措施。 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11)事发街道办事处发现辐射事故后,立即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有关部

4、门到达前与事发单位一同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 作,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员救助、疏散、安置,秩序维护,救援保 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3.2 工作机构及职责工作机构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区辐射 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 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6个应急工作组, 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 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1)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牵头成立,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 挥部应急监测组开展以下工作: 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收集和报告;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辐射污染处理工作;指导应急现场及公众的辐射防护。(2)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街道办、有关医疗机构等 单位组成,开展以下工作: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急救和 卫生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性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 疗,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射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 请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 伍支援;及

6、时报告救助进展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区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提出救助措施和建议。(3)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 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北消防大队、交警市北大队防、区民政局、 事发街道办等相关成员单位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机构组成,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4)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外宣中心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 局、区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地街道办组成,开展以下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及现场处置信息,向区辐 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 道工作,及时报送重要信息; 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台、网

7、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 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 织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舆论引导工作。(5)专家咨询组由区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依托市辐射事故应急预 案专家组组建。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决策 提供技术支持。(6)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区应急 管理局、公安市北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北消防大 队、交警市北大队及事故责任企业组成,开展以下工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车辆、设备、人员、通 信、供电、供水等保障;妥善安排撤离和疏散相关人员的生活,统一组织和分配 发放救济物资,做好救援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8、;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3.3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故事 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 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 备;(D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 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的费用。4信息报告4.1报告时限和程序(1)企事业单位(含运输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 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 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情况 紧急时

9、,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确认事件级别,根 据突发辐射事件级别执行以下相应的信息报送程序: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在3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书面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1个小时),并抄报区应急 委。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市生态 环境局市北分局立即向市辐射事

10、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 抄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委。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 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如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 局市北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A,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B,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C.对饮用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4.2报告方式和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源信息、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事故经过、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初步应急措施等情况, 填写

1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4)。(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在初报的 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 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填写辐射事故后续 报告表(附件5)。(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 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 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 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追究,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 善后工作等。初报从发现时间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 况后适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

12、急响应终止后15天内上报。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 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 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 媒体资料。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辐射 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电话:传真5应急响应5.1 先期处置5.1.1 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 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

13、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疏散 现场无关人员,救治受伤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 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事发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开展警戒、疏散群众、 救护、抢险等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5.1.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快速做出综合 分析,通知相关单位,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开展救 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疏散现场 无关人员,救治受伤害人员,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防止污染 扩散,同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 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

14、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 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 考。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 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 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并做好配 合上级部门进行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5.2 分级响应根据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一般辐射事故分别进行I级、II级、I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5.2.1 IV级

15、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 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 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如下:(1)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市辐射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市北区内除核事故以外的辐射事故的 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包括以下几类:(1)放射源丢失、被盗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失控 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生产、医疗、勘测和科研等活动中放射性废物暂存和 处置等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3)放射性物质(

16、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 事故;(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5)可能对市北区(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和饮用水等) 造成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6)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 类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先期处置;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2辐射事故分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2)各相关成员单位保持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信联 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3)各相关成员单位准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 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

17、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 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 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 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公安市北分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 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进行 追缴。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其它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5.2.2 HI级应急响应(较大辐射事故)、II级应急响应(重大 辐射事故)、I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辐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 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响

18、应指令开展工作。5.3 指挥与协调IV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有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 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区政府 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的指示下行使指挥权。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一般辐 射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区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区辐射事 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区政府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的指示下行 使指挥权。(2)较大辐射事故(III级)、重大辐射事故(H级)、特别 重大辐射事故(I级):按照青岛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5.4 现场

19、处置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区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 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措施如下:(1)确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 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具体任务、 目标、责任,分组开展工作;(2)确定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 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 救护情况;(3)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支援、救援工 作;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秩序、转移救治受伤害人员、 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4)初步确定污染状况

20、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 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 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5)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 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群众 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有效应对措施,组织对现场污染物 进行处理,疏散转移相关人员,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 后续影响,避免次生灾害发生。(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 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7)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做好相关工作;(8)属于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的,对丢失现场或

21、放射源可 能移动的路线进行封锁或交通管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 布警告信息,并开展调查取证、侦查和追缴等工作。(9)组织人力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它危险源进行 监控,避免造成连带的环境或安全事故;(10)经核实确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辐射事故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 况,接受并实施国家、省或市的应急响应指令,配合实施现场应 急处置工作;(11)及时报告相关信息。5.5 辐射应急监测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监测组开展辐射监测,主要 工作内容: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 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

22、势, 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 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5.6 扩大响应5.6.1 因突发辐射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已 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要实施扩大应急 行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请区政府 启动其它专项应急预案,或请求部队、武警等实施增援。5.6.2 已采取的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危害,事件有可能往 较大及以上级别发展、或有可能危及相邻辖区,区辐射事故应急 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市辐射专项应 急指挥部请求支援。5.7 应急联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辐

23、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 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同时与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 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 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5.8 安全防护5.8.1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必须配备相 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 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5.8.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相 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 移至紧急避险场所。事发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 部,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

24、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 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5.9 应急响应终止IV级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由区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9.1 III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执行上级应急响应终止 指令。5.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 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2)区辐射

25、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 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5.10 后续工作5.10.1 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 急指挥部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对事故情况和应急期主要行动 进行总结,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天内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及区政府。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5.10.2 后续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 急指挥部应根据担负的应急响应任

26、务,指导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 责任单位查清原因,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预案,防止重复发 生类似事故;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 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本预案的有关工作建议;评价辐射事 故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场地修复、伤亡 人员救助抚恤、应急资金补偿等善后工作。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组织 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发布,具体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负责实施。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全面的原则。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执行青岛市辐射 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

27、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 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公开 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 续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 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 事实依据的信息。7应急保障应急预案7.1.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 施,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备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预案生效后2个月 内,将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及

28、应急机构名称、具 体人员、联络方式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辐射 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 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1.2 预案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 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C各单位根据 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 预案应重新备案。7.2 队伍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 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监测与污染处理、专家组及 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7.3 装备保

29、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 急响应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巡检仪)、处置设备(铅 罐、长臂机械手)和防护装备(铅服、个人剂量报警仪),贮备 必要的应急物资。7.4 共享资料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应急 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 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 应急指挥部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内共享。7.5 制度保障值班制度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成 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的辐射 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

30、间,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 行24小时在岗值班。7.5.1 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 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7.6 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 响应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系统正常运行。7.7 培训预案发布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进 行预案解读,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培训计划, 对相关人员各自进行培训。7.8 演练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含运输单位)的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31、,于每年1月上旬报区辐 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 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7.9 责任追究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由低到高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IV级)、较大辐射事故 (in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四 个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2)。2.1 一般辐射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照射量 超过年剂量限值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 后果的;(4

32、)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2.2较大辐射事故(I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 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 扯皮、不作为,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 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名词

33、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 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 源的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 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指发生辐射事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或放 射性物质运输单位。附件2辐射事故量化指标1 . 一般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llBq的 1-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

34、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 超过O.lmSv/h,或者p/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 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o(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l.OE+HBq 的 Sr-90 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 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 .较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1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E+llBq且小于5.0E+14Bq的I -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 等于500m2

35、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mSv/h,或者p/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 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o(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 等于l.OE+H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 的Sr-90当量o(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3 .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

36、.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 -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 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 或者p/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 或超过 100Bq/cm2o(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 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 的Sr-90当量o(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2500D2且小于25000D2

37、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1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 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O.lmSv/h,或者p/y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o(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 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 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

38、素释放。附件3有关单位联系方式(1)生态环境部联系电话:,传真:(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电话:(3)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室电话:传真:市北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室电话: 传真:(工作日)、(非工作日)(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传真: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电话:12345传真: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电话:(5)市公安局(安全保卫组)值班室电话:110传真:公安市北分局 值班室电话:110传真:(6)市卫生健康委急救电话:120值班室电话:(白天)(值)传真:应急办:区卫生健康局值班室电话:120传真:(

39、7)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传真:(8)青岛市应急局值班电话:传真:(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5)放射性污染跨我区,引起一般性群体事件的。2.3 重大辐射事故(I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 性污染的;(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 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 残疾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5)放射性污染跨我区

40、,造成我区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 响的。2.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污染后果的;附件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联系人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口丢失 口被盗 口失控事故源数量:口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n?):序号事故源 核素名称出厂活度 (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 (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 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 情况报告人

41、签字报告时间年 月日时 分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 要性能参数。附件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 口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丢失 被盗 口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序号事故源 核素名称出厂活度 (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 (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 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地 环保部门联系人:(公章)电话:传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

42、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址等主 要性能参数。(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 急性死亡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的;(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5)放射性污染跨我区,造成我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 到严重影响的;(6)对我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 器坠落事件或区外核试验、核事故等引发的辐射事故。3应急组织及职责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3.1.1 领导机构组成成立市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如下: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

43、局局长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区应急 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外宣中心、市北消防大队、交警市北大队、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 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分管副局长 担任。3.1.2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辐射事故 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及 国家、省、市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 示;(2)组织实施本预案,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做好 辖区内一般辐射(IV级)

44、事故应急响应,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 终止;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辐射(III 级)事故的先期处置,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应急监测等应急响应;(3)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应急行动计划,做好应 急准备工作;(4)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辐射事故 应急值班制度;(2)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和修订工作;(3)传达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 督促落实情况;(4)指导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放射源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5)建立

45、应急队伍,组织辐射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 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6)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 响应的建议;(7)及时组织整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并报告区辐射 事故应急指挥部;(8)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 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9)依托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专家组,组建区突发辐射事件 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提出处置建议,负责专 家的联系工作;(10)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3.1.3 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负责辐射事故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

46、事故应急指挥 部(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做好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 置和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先期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监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防护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和应急监 测分析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组织开展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 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 议;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区委外宣中心协助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信息发布、网络 舆情引导工作;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3)公安市北分局 负责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 在上级部门的支援和指导下,完成丢失、被盗放射源的 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安全保卫和警戒,维护 治安秩序; 开展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打击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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