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 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是指依法应当事先经过 一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或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 机关下发的
2、相关文件明确的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等。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 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实施 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1 -(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 许可证;(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五)约谈提醒;(六)书面检查;(七)通报批评;(A)谈话诫勉
3、;(九)组织处理;(十)党纪政务处分;(十一)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 理和监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的;(二)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 生集资、借款、摊派的;(三)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 学生收取的;(四)向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学具教 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
4、)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 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标准的;(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或税务 发票的;(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的;(六)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代收费,或未执行自 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七)通过与基金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或者 关联单位进行交易的形式
5、,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 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的;(A)直接或者通过家委会(含班委会,下同)等,以信 息化教学、课后服务等名义,违规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平板电脑、 教育APP、教材、教辅资料或者收取设备、软件使用费、课后服 务费,或者强行向学生提供报刊订阅、商业保险、网络维护、空 调安装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摊派、收取饮水、校园安全 保卫等费用的;(九)食堂违反“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对外承包经营, 超范围列支伙食成本,或伙食费结余超过规定标准,或违反自愿 原则强制学生缴纳伙食费,或未按规定公示食堂经营情况的;(十)高校和民办高中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 小学
6、、初中和公办高中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十一)以开展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方式,变相高收 费的;(十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过备案价格收取学费、住宿 费,或未经批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的;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 费标准调整违反规定要求的;(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第七条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违反教 育收费管理规定,除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一)以调整专业为名变相收费的;(二)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 重修费的;(三)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 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
7、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 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 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 费、培训费或者就业委托费等费用,或学校以将培训费等与学费 捆绑收取的方式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的;(四)在实施继续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 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乱收费的;(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代收费、服务 性收费等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九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 必须予以纠正,退还钱款。对乱收费行为纠正不力或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由职能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
8、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并追究教 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一)乱收费受到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并达到追责标 准的;(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三)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 设“小金库”的;(四)违反规定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 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 和恶劣影响的;(五)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造成学校 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第十一条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 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 规定
9、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 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委会监管不力,导致家 委会成员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 有关主管部门有关禁止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 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