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宿路连接线大板桥闸至跨海大桥南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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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宿路连接线(大板桥闸至跨海大桥南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云宿路连接线(大板桥闸至跨海大桥南端)项目建设需要, 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 征收。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 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 91号);(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 政规发(2011) 4号);(五)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

2、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 政规发(2011) 5号);(六)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 (连政发(2011) 128号);(七)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 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 14号);(八)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 1号);(九)其他相关文件。二、征收人:连云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连云区房屋征收局四、征收实施单位:连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五、征收范围:云宿路连接线(大板桥闸至跨海大桥南端)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

3、起至项目征收结 束。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 日)。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含 20日)。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部门 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 签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有权属证书的,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 积作为有效面积予以补偿。(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载 明内容建设,但未依法办

4、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 筑。(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 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 以补偿。(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 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 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 确权。(五)持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证载明了建筑面积,以 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有效面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 偿。(六)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 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

5、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 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 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七)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一)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性房屋,原则上鼓励被征收人选择 货币补偿或选择住宅、商业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企业单位房屋和土地,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进相关园区安置。(三)安置房源及调换方式:安置房源为鸿桥花园。调换方 式为等价值调换。(四)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土地面积和性质 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

6、国土部 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 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十二、征收补助、奖励(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 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一次计算。(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 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 助费。特殊情况,另行协商。(三)签约及搬迁奖励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 交给征收人

7、的,予以下列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订协议的, 不予奖励。1 .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 期满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 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 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11-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 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 的,按6000元计算。2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房 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

8、钢混建筑结构类型, 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十三、其他事项(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 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 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 收入自负。(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 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

9、法妨碍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 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 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不 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 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 定处理。(六)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 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 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八)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 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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