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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2023年 月 日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3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三)古茶树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四)古茶树茶叶质量标准制定和质量检测;(五)古茶树茶叶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六)古茶树茶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七)古茶树茶叶品牌创建、开发;(八)其他有关古茶树产业建设工作。第二十六条(旅游开发)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法 开发建设与古茶树资源相关的旅游景区(点),挖掘古茶树资源 历史文化
2、,建设古茶树景观、古茶树公园,开发古茶树旅游产品。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播)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茶文 化场所,开展茶事、茶艺和古茶树文化传播活动,推进古茶树茶 文化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权益保护)古茶树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 公平自愿原则,维护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早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之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10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之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之三)违反
3、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茶树的,由林业 主管部门扣押工具,没收砍伐、移植的林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对古茶树实施挖掘根茎、剥皮 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古茶 树实施刻划、架线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由生态环境
4、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清除垃圾和有害物,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11状,并按每个标志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H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以 及第七项规定,造成古茶树死亡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之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产品生产、经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 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徇私舞弊,或 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解释主体及实施办法)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12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自治县古茶树资源,开展古 茶树科学研究,合理开发和利用古茶树资源,促进古茶树相关产 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 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
6、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调整对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在自治县行 政区域内自然环境中天然生长和人工栽培且树龄达到一百年以 上的茶树。本条例所称古茶树资源,包括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古 茶山、野生茶树群落、古茶树化石等。第四条(基本原则)古茶树及其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合理开发、 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 发展。第五条(总体规划和专项资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 茶树资源保
7、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保护所需经 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茶 树资源普查认定、标志设计制作、档案数据库建设、种质繁育、 生态补偿、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资源保护等用途;专项基金主 要由财政资金、各类捐赠和其他资金等构成。第六条(职责划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行 业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本县境内的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 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 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 职责范围内做
8、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 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内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自律)依法成立的茶叶及其相关行业组织,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古茶树相关产业的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促进古茶树相关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第八条(宣传教育)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茶树资源保 护宣传教育机制,普及古茶树相关知识,定期开展古茶树资源保 护宣传活动;鼓励古茶树相关产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开展公益性古 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 知识的
9、宣传工作。第九条(科研推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企业等依法开展古茶树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提高古茶树资源的保护水平和实 用价值。第十条(奖励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 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保护古茶树资源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宣传古茶树资源保护取得显著社会成效的;(三)调查研究和培育古茶树品种获得认证的;(四)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相关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五)依法制止、检举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侵占、毁坏古茶 树及其生长环
10、境危害行为有功的。上述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普查认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古茶树资源普查、分布地域等内 容的认定、登记工作,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每五年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工作。古茶树资源的认定应当维护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第十二条(认定标准)古茶树资源调查、认定、登记的标 准和程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林业、 茶叶行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资源数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古茶树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古茶树科研部门、教学单位,可以为研
11、究、教学目的免费使 用古茶树资源档案和数据库。第十四条(分类保护)古茶树资源根据下列情形实施分类保护:(一)对于古茶园、古茶山、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古茶 树集中生长形成的古茶树资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 的保护标志;(二)对于零散生长形成的古茶树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 采取挂牌保护;(三)对于古茶树化石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第十五条(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自古茶树资源保护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计、制作和设 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破坏或者损毁古茶树 资源保护标志。第十六条(保护规范)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12、当制 定古茶树资源保护技术规范,定期开展保护技术培训,引导管护 人员科学开展育种、修剪、采摘、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第十七条(种质保护)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 研究和繁育基地。第十八条(管护责任)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 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 经营权人约定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 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 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第十九条(移植审批)因下列情形
13、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 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科研、教学需要;(二)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种质繁育、异地保护需要;(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第二十条(审批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 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 任:(一)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探矿、采矿;(四)开展科研、考察、教学实践、探险、影视拍摄等活动;(五)其他可能
14、损害古茶树资源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资 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二)对古茶树实施挖掘根茎、剥皮、刻划、架线等损坏行 为;(三)采石、挖砂、取土、取水、用火、开垦、建坟、筑坝;(四)使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 调节剂;(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物品;(六)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七)其他危害古茶树资源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行为)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花等 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化
15、石。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资源进行野 外考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开发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自治县行政区 域内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应当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 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规划。第二十四条(开发促进)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自治县古茶树资源实际,制定促进古茶树茶业及其关联产业融合发展的 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开发和利 用古茶树资源。第二十五条(产业建设)为促进古茶树茶产业健康可持续 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开展下列古茶树产业建设工作:(一)古茶园建设;(二)古茶树新品种选育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