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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 年)(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 7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20222025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22) 49号)精神, 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 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
2、污水的口门。实 施范围为长兴县全域。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 思想,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 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持 续深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 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高质量建设生态邵晓伟(县交通运输局)钱学良(县水利局)李建成(县农业农村局)朱炜江(县大数据局)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治水办合署办公),负责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王利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文明典范城市奠定
3、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入河排污问题整治,实现全县 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推动建立 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 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及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所有排污口 排查、监测、溯源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 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 水处理厂排污口,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整 治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 县“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推动实现排污口“一
4、张图”全过程动态监 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 效监督管理体系。三、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 .建立底数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 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遥感监测、 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 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 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一口一档”清单。(县经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各乡镇(街道、园区)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乡镇(街 道、园区)落实,不再列出)2
5、 .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有关 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在全面分析排 污(水)管网走向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可能选取污染 较重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 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 的监测结果应充分反映晴天和雨后排放情况,查清污水混入状 况。(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3,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 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 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在的乡镇
6、(街道、园区) 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 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 地乡镇(街道、园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县人民政府指定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 设、维护管理等。(县经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建设 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 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分类整治1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 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分类整治。对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 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
7、有困难、短期 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责任 主体开展整治。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 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 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 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县经信局、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 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 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
8、留问题,避免“一刀切”, 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 全。(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生态环境 局长兴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 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 .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 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 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 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通过截 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 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
9、 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 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 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县经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 .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 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 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 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 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 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 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
10、查井等措施进行整 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 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县经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 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 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监督管理L严格规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 口设置审核,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核。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外,原则上禁止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同 一级别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建设项目“多 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
11、设置等事项的,纳入 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 社会公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水利局配合)2.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排污口类型、 责任主体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职责,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 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 指导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 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
12、监测频次。(县治水办牵头, 县经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3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 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 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 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 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生态环境局长兴分 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配合)4 ,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湖州市智慧环保.碧水 行动”等应用,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
13、的排污口 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 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 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一张图”管理。(生态 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大数据局配合)四、落实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 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 领导为成员的长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与县治水办合署办公),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排污 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 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 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
14、办公室同意后印发。(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 工业园区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经信部门做好配 合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 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负责 城镇商贸集中区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统筹 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 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溯源整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 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园区)定期报送排查 清单和工作进度至县级相应部门,
15、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汇总并报 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三)落实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在人员、 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将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太 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数据应用、 排污口监测等经费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统筹,县财政局负责 安排;排污口人工核查、溯源、数据录入等经费由相关乡镇(街 道、园区)承担。太湖沿岸纵深10公里范围外,排污口无人 机航测、人工核查、监测、溯源等经费承担按年度工作计划另 行确定。排污口整治经费由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承担。(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 作为县级
16、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帮扶重要内容,纳入“五水共治”年 度考核。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 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促指导, 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 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五)强化公众监督。县人民政府将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 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 作专栏,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及时公开整治方案、 工作进展及成效,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 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 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五、实施时间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长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长兴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建议)组长:朱 副组长:吴 成员:徐伟斌、吴秋景尹明英 沈庄伟 徐珏 朱为兵 朱自强 王利群 闵世华 陈峻强(县政府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