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3关于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起草的说明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突出泉 城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结 合本市实际,市城乡水务局起草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征 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改工程(一)工作推进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准 备工作,结合全市泉水普查工作成果,对条例修订的必 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进行讨论和论证。3月,组成工作 专班,政策法规处、泉水遗产处和有关单位数次组织立法工 作专题会,围绕法规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及名泉保护设 施监管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条例修改稿。(二)立法必要性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条
2、例附件一 济南市名泉名录,为2005年济南市名泉名录,距今约 17年,期间我市城乡面貌发生较大变化,行政区划也有调整 变化。有的无名泉通过市政府进行了命名,有的名泉地址也 发现了变化,权属不清。近年来新发现一些景观较好、文化 丰富的名泉以及莱芜区、钢城区名泉未列入济南市名泉名录 进行依法保护,对条例附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更新。同时, 在监管实践中发现,局部建设单位未将名泉保护设施尚未纳 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以及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流程,造成名泉保护设施落实不到位。泉水重点渗漏保护范 围需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亟待通过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的设置,依法加强名泉的管理
3、和保护。(三)主要制度设计。1、关于泉水保护监管机制。为实现城乡泉水一体化管 理,对全市泉水保护实施统一管理,将市名泉保护工作主管 部门修改为市城乡水务局。2、关于名泉保护设施监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 审批部门将建设工程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 目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在法律责任中,对未依法对名泉保护 设施进行验收的,明确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在重点渗漏保护范围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将现 状镇村建设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加建 筑密度。其余范围划为禁止建设区,确需建设公共和交通设 施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3、关于济南市名泉名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 和市领
4、导有关开展名泉普查的批示精神,在2011年全市名 泉普查基础上,2021年我局完成了全市泉水普查工作,摸清 了济莱区划调整后济南泉水家底,充实更新了泉水基础资料 和图文信息。经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全市泉水有1209处, 名泉有950处,新增加305处。济南市名泉名录对新增 名泉、新命名名泉及因区划地址变更的局部名泉一并更改公 布。二、条例局部条款修改建议(一)第三条第二款“市城市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名泉保 护工作的主管部门”L建议修改为“市城乡水务局是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主 管部门”2.依据:2017年济南市大部制改革,名泉保护职能由市 城市园林绿化局划归市城乡水务局。(二)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
5、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 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 管理。”1.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 定,我局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泉水补给区有关建设 工程的开挖深度、建筑密度、雨水收集入渗量等方面提知名 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但建设单位未 将涉及名泉保护设施尚未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也没 有纳入济南市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审批流程,没有 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造成有的名泉保护设施落实不到 位。2、制度设计:建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 设工程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
6、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范围。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行政 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 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范围。”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 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三)第二十八条“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 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工程。”1 .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重点渗漏带保护范 围114. 25平方公里。目前一些重点渗漏
7、带范围内还存在大 量村庄,如涝坡、矿村等,有的涉及旧村整合、村居改造等 民生工程,有的涉及区域交通、公共设施等建设。在重点渗 漏保护范围内需要存在一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2 .制度设计在重点渗漏保护范围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将现状镇村建设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严格控制地上地下叠 加建筑密度,采取增渗促渗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泉水补给 的影响。其余范围划为禁止建设区,确需建设公共和交通设 施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3 .依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直接补给区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 制建设区。重点渗漏带大局部位于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维 护社会稳定,尊重历史和现状,保障民生需求和线性基础设 施建设需求。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