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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主攻 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市工业企 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 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引领我市制 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 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 安徽篇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 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自愿、择
2、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第三条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 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经开区、苏滁 高新区经信局(运行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 导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 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 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 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 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
3、效率、降低产品不良 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 具有良好的增长性。(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 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 在本市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第五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 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 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 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 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
4、不低于40%。(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 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 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o(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 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 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 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 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 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 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
5、物流根据生 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 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 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 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 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开区、苏滁 高新区经信局(经运局)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 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经现场核查后出 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第七条评审认定。市经信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上 报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进行评审,
6、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 现场考察,提出预选名单。第八条公示。预选名单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 意后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市经信局根据 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发文公布。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智能工厂和数字化 车间称号:(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智能工厂和数 字化车间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 请。第十一条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 大调整的,可经属地经信局(经运局)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智能制造和数字化车间项目原 则上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鼓励各县(市、区), 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对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智能工厂和 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