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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合理行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 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 方面、客观方面等情节进行裁量。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基本相同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 级别、罚种适用和处罚区间以及最终裁量结果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裁量说理部分应当按照三步裁量的要求逐 步说理,并阐明裁量的理由与依据。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案件核审中应当对处罚裁量部分进行 全面审查,并单独
3、出具审查意见。办案机构对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裁 量没有说明理由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级别 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第二十六条对于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坚持原 裁量意见的,报本级行政执法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本指引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审核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时应当对自由裁量适 用单独审核,并将讨论记录在案。第二十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本级行政执 法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时说明理由:(一)未按本指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二)对当事
4、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机 关、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案卷 评查及行政复议审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机关、派出机构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评查考核,发现违反本指引不当行 使裁量权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未按照本规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 任:(一)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可以提请暂停或者取消执法资格;(二
5、)对负有责任的核审人员,降低核审级别或者暂停、取消核 审资格;(三)对负有责任的办案机构,取消授权案件处理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第三章规定的数字“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无锡工商行 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
6、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 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从重、从轻 或减轻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上,一并 告知拟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形与适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
7、规定 各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先规定了应适用的处罚,同时又规定了 可以并处的处罚,但对并处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幅度的具体适用标准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或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 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或程度的认定标准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 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其适用情形(包 括适用单处或者并处)均已明确规定的;
8、(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或程度不同的 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并对性质、情节、 危害后果或程度认定作了明确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且对不同处罚 幅度的适用情形有明确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 他情形。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除不予处罚 的情形外,分为从重处罚、适中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个处罚 级别。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 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处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
9、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三)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阻挠、抗拒、逃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对执法 人员、证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七)故意作虚假陈述、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销毁、篡改 有关证据材料的;(八)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 政处罚,并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从重处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 行政
10、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二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 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内适 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内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因患病、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七)违法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未产生其他危害后果 的;
11、(A)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 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 处;二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 分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比法定的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种 类进行处罚或者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处罚。当事人具有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的情节,适用从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 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分
12、为四种情形:一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 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二是对“必须并 处”的,在并处的罚种以下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以下并处;三是对“可 以并处”的不予并处,且在适用罚种之下选择罚种处罚,或者在法定 并处罚种之下适用罚种并处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以下并处;四是在违 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在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内适 中的部分予以处罚。当事人既有第十二条所列从重处罚情形,又有第十三条所列从轻 情形的,在适中处罚区间内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一)从重与从轻情形大
13、致相当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明显高于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在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区间内选择偏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三)从重处罚的情形明显高于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在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区间内选择偏重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第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 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
14、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 (1)名誉罚或申诫罚;(2)财产罚;(3)资格罚或能力罚。第三章罚款的适用第十八条 罚款处罚区间的划分包括两种情形。(一)有上下限罚款幅度的裁量区间划分如下:不予处罚法定最低额30% 50% 70% 法定最高额(100%)减轻区间从轻区间适中区间从重区间V
15、 上述百分比对应的罚款额计算公式如下:30%=法定最低额+ (法定最高额一法定最低额)X30%50%=法定最低额+ (法定最高额一法定最低额)X50%70%=法定最低额+ (法定最高额一法定最低额)X70%减轻处罚的区间为0-法定最低额。(二)有上限无下限罚款的裁量区间划分如下:不予处罚030% 50% 70% 法定最高额(100%)减轻处罚从轻区间适中区间从重区间上述“30%、50%. 70%、100%”是指法定最高额的“30%、50%、 70%, 100%”。减轻处罚若换罚种处罚,罚款以下的罚种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视具体法律的规定而定,单行法律对罚款以下的罚种无具体规定的, 适用行政处
16、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警告处罚。第十九条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 不是很严重的,在70180%的区间内实施处罚;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 两种从重处罚情形的,或者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在80%-90%的区间 内实施处罚;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或者 违法行为严重的,在90%T00%的区间内实施处罚。第二十条 具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在 20%-30%的区间内实施处罚;具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从轻处罚的情 形的,在10%-20%的区间内实施处罚;具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及以 上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在10%以下实施处罚或减轻处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没有第十二条所列
17、从重处罚情形,又没有 第十三条所列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在30%-70%的幅度内实施处罚, 以50%为基准。当事人既有第十二条所列从重处罚情形,又有第十三条所列从轻 或减轻处罚情形的,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一)从重与从轻情形大致相当的,在40%-60%的幅度内实施处 罚;(二)从轻处罚情形明显高于从重处罚情形的,在50%以下的幅 度内实施处罚;(三)从重处罚情形明显高于从轻处罚情形的,在50%以上的幅 度内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处罚,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作出认定,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级别 (
18、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和从重处罚);(二)根据适用部门法的具体条款,并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明确的罚款区间;(三)根据个案综合考量除本条第一款认定之外的事实、性质、 手段、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罚款区间内确定最终的罚款额度。第四章裁量执行第二十三条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和听证意见。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告知书、行政处罚 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 表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适中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的处罚